



尽职,顾名思义是指做好职责范围内应做的事。“尽职调查”一词来源于英美法中的案例法。《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尽职调查是指通常一个人在其调查过程中寻找合适的法律要求或解除义务时应保持的合理谨慎。法律尽职调查最早用于对证券市场上投资人的保护,随着资本市场发展,尽职调查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如收购、合作、发债等领域,为目标公司投资兴业提供决策依据。关于尽职调查,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尽职调查的,则有可能要对投资者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并购交易中,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或没有做好尽职调查,则要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尽职调查是指通过书面审查、现场查验、面谈、查询、查证、实地调查、计算、复核、访问、网络查询等方法,对目标公司的历史和现状的主体资格、股权结构、管理架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资金和资产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过程中,调查社会资本方及其股权或相关资产为交易标的的商业计划或交易中(包括但不限于新设投资、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收购、兼并、重组、资产购买、股权转让等交易形式),律师事务所接受政府方的委托,拟对社会资本方进行全面调查,并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后形成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供政府方决定是否与社会资本方合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的过程。
(一)法律尽职调查能够帮助政府方了解社会资本方的资产、经营、业务、信用、合规等基本情况。
(二)法律尽职调查能够为委托方使用评价拟进行的PPP项目合作的可行性的参考,提示政府方谨慎注意该PPP项目合作中是否存在重大瑕疵,或者是否存在其他可能阻碍PPP项目合作实施的情形。
(三)法律尽职调查能够帮助政府方合理地调整PPP项目合作方的选择,使PPP项目顺利进行。
(四)法律尽职调查能够帮助律师就发现的问题为政府方提供法律方面的解决方案、意见或建议。
(五)法律尽职调查能够帮助政府方更准确地确定PPP项目合作前期工作,调查了解社会资本方资信、财务状况、履行合同的经验和能力等。
(一)审慎性原则。审慎性原则是指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在可行的限度内以及政府方的指示及社会资本方授权范围内对其依法调取的信息进行充分谨慎的核查、验证、鉴别,对社会资本方提供的信息或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调取的其他信息存有疑问或异议的,律师应主动与社会资本方或相关当事人进行核实,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应的依据。如发现社会资本方提供的信息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显著区别的,律师则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复核,保证在合法取证的基础上对各种证据作出法律判断。
(二)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是指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的资产状况、业务范围、单位规模、信用程度、财务状况等具体情况,与社会资本方商定尽职调查中可能会涉及的主要财产、重大合同、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事项的核查范围与核查标准,对可能严重影响政府方作出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和水平进行深入调查,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适当披露。
(三)专业性原则。专业性原则是指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应根据政府方的需要向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避免遗漏对重要事实和信息的调查核实,或对事实进行隐匿,或进行虚假、歪曲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