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
、参考《九民会议纪要》第32条
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赖利益损失限于直接损失。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不包括因此而错失的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2)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来确定信赖利益的范围。一方请求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必须举证证明遭受了实际损失;构成不当得利的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并非缔约过失责任参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3)信赖利益不得超过履行利益。(4)信赖利益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
答: 四要件。
(1)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500条
规定。
(2)缔约过失责任是对交易当事人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救济的责任形式,其产生的观念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由于当事人开始为缔结合同而进行磋商时,已处于超越普通人之间的一般关系的信赖关系中,这种关系虽不以给付为内容,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负有必要的协助、通知、说明、保密、照顾、保护等义务。当事人若违反上述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应承担法律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因此,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是:①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②客观上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③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④违反先合同义务方存在过错。
答: 需要分几个层次来进行说明。
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为前提,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未生效的,应对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包括缔约过程中的费用,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出订立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无过失方当事人主张订立合同而产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损失数额以及该损失与对方当事人缔约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损失与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及时采取了适当措施以免损失的发生和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对其要求赔偿信赖利益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500条
规定,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请求赔偿范围的确定问题:
其一,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同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合同无效后,有过错一方赔偿对方损失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同,前者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后者为期待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等而遭受的损失。在大陆法系中,信赖利益对应的概念为履行利益(英美法系上称为期待利益),两者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履行利益是指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履行利益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因而不适用于合同无效的情形。而缔约过失责任的目的就是补偿一方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的损失,从而使得其利益恢复至签订之前的状态,故其损害赔偿的对象为信赖利益。
其二,关于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九民会议纪要》第32条第2款规定:“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
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关于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要注意的是:(1)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其范围为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限于直接损失;一般不包括因此而错失的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2)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来确定信赖利益的范围。(3)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一方请求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损失的,必须举证证明遭受了实际损失。(4)信赖利益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损害或者精神损害。(5)信赖利益不得超过履行利益。
答: 是。
(1)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57条
规定。
(2)合同确认无效后,对于因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失,其赔偿责任分担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和方法确定。法院在审理时要充分考虑合同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一是要遵循诚信原则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财产损害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该实际损失不包括受偿方可得利益的损失;二是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分配双方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须有过错,即无效合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以当事人过错的轻重程度,作为划分责任的标准。若当事人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则不论发生一方受有损失或者双方都受有损失的结果,均应由双方根据自身过错的程度和性质,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 可以。
(1)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规定。
(2)项目公司按照合作建设合同的约定依法设立后,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其与合作双方签订三方合作补充协议,系三方合作补充协议的签约主体,在该三方合作补充协议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无效的情形下,提起缔约过失责任诉讼,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享有诉讼权利,为本案适格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