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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约合同

93.因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与已签订的样板房订购协议不符,双方未能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开发商是否应给购房者退还定金?

答: 退还。

(1)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 规定。

(2)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94.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 应当承担。

(1)相关规定:《民法典》第500条 规定。

(2)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是根据《民法典》第500条第2项的规定,在订立合同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导致购房人多支出的交易费用或者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部分予以赔偿。

95.根据《民法典通则司法解释》第6条第3款规定,本约合同从何时成立?

答: 对方接受要约,成立事实合同。

(1)相关规定:《民法典》第469条 、第490条 规定。

(2)其一,事实合同。关于《民法典》第469条第1款中的“其他形式”。事实合同,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成立,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推定成立的合同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这类合同也被称为默示合同。

其二,事实合同与合同成立。关于“其他形式”与“合同成立”的关系,对合同“其他形式”的解释,重在形式,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民法典》第469条第1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这里解释的是“其他形式”。

对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而订立的合同,应当着重考察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取得一致,取得一致的,应认定为成立;反之,应当认定为未成立。 也就是说,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得到履行,即使没有以规定或者约定的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是成立的。

至于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从事的行为能否表明达成了合意。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所谓合意,即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内容上的一致。能够使合同成立的合意,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从双方的行为能够推定出合同主要内容或者说能够推定出合同主要条款,能够推定出要约和承诺,应该视为合同成立。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以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合同成立。

其三,履行治愈规则,在签名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规则在学理上被称为履行治愈规则。“不能反推说,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一定不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其一,一方履行的应是主要义务,而非次要义务;如果是次要义务的履行,无法由此推定双方就主要条款已经达成一致,不能认定合同已经成立。其二,只要是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即可,而并非要求双方均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其三,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为对方所接受。如果对方没有接受,那么说明双方尚未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其四,关于《民法典通则司法解释》第6条第3款“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和“虽然有约定但是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问题。需要分两个层面来解读:其一,从预约合同的形式层面。在当事人因缔结本约合同的条件不成熟而先订立预约合同的场合,即使事后条件成熟,预约合同也不能直接转化为本约合同,仍需要当事人就订立本约合同达成一致。其二,从(本约)合同成立的实质层面。在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对合同形式没有特别约定的场合,预约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实施行为表明其订立本约合同的意愿,就应认定本约合同成立;即使在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有特别约定的场合,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则本约合同也自对方接受时已经成立。

96.预约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如何认定?

答: 需综合认定。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适用合同法违约责任一般规则,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应在合同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可预见范围内,以损失填补为原则,综合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守约方的履约情况、合理的成本支出、本约合同机会成本损失以及预约合同内容、签订本约意愿、客观障碍、市场风险、政策因素等涉及未签订本约合同的原因要件等因素,酌情判定损失数额。 WSFsK3FfkYXhte7QCLgKEqn8oR6OxFwHWz8qvd4QnPruOKYfmXCbQ97w5hvlzy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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