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 可以。
(1)相关规定:《民法典》第490条
、第427条
规定。
(2)虽然双方当事人未签订独立的质押合同,但主合同中约定了质押条款,内容包括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履行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交付时间、担保范围等,具备《民法典》规定的质押合同的一般内容。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质押合意。
答: 否。
(1)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才成立。
(2)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具有实践性的特点,即以实际交付定金作为定金责任约定条款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当一方并未实际支付任何定金时,其提出的仅认可在定金法则内承担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
答: 可以。
(1)相关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4条
规定。
(2)关于“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根据2020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不仅包括书证,还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关于“电子数据”,根据2019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4条规定,电子数据的形态,主要包括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电子文件、记录类信息、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其中,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就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常见的微信、QQ、阿里旺旺、国外常见的WhatsApp等即时通信工具。
因此,简单来说,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答: 可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3条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1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
的规定,关于民事证据的“原件主义”,即最佳证据规则(the best evidence rule),是指为证明书面文件、录音录像或照片等文书中的内容时,当事人应当提供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的一种诉讼证明规则。该规则主要包括:一是提供原始文书的内容,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二是当事人应当提供原始文书,证明自己的主张;三是原始文书优先于复制件提出,但不否定复制件的提供与证明;四是载体形式不限于书面文件,还包括录像、相片等其他呈现文字符号的载体形式;五是法官应当采纳原始文书内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定情形下,也可以采用非原始文书证据形式。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义务。因此,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即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实。
答: 要约邀请。
根据《民法典》第473条
第1款的规定,要约邀请,从性质上来说,可以被归于事实行为;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虽然也是一种表示行为,但行为不具有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内心意思,也不产生民法上的效果,没有法律约束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提出报价并支付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要约。
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出让公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竞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 区分情况。
(1)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41条
、第475条
规定。
(2)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原要约失效,在新要约未得到对方承诺前,合同未成立。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等作出变更,因该类事项属于合同的重要要素和重大事项,此类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新要约必须得到对方的承诺,否则新的合同不能成立。要约可以撤销,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方能有效撤销。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难免有各类讨价还价,在未达成正式的、一致的意见之前,双方均有磋商谈判的权利,磋商中可以随着当时的情境改变自己的报价。一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有约必守的契约精神就约束着各方,此时,再作变更必须征求对方的同意。
答: 是。
(1)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487条
规定。
(2)关于《民法典》第487条规定的“承诺期限”,不仅指在要约中确定的承诺期限,也指要约人未确定承诺期限,而根据实际情况推断的合理期限。“逾期承诺”包括两类情形:第一类情形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这种情况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肯定也已经超过承诺期限。第二类情形是,承诺虽然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但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并且也确实没有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以上两种情形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对要约人不产生拘束力,此承诺已不能作为一项有效承诺,而只能作为一项新的要约。对该项要求,原受约人成为新的要约人,原要约人成为新要约的受要约人,双方位置互换,可以按照要约、承诺规则作新的处理。
亦即,逾期承诺,原则上不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一般视为一项新的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