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系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刑民交叉案件。与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相比,本案有一定的特殊性:双方家庭情况均很特殊,被害人的体质也比较特殊,且本案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相互影响。如果本案处理不当,不仅会给委托人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而且会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伤害。办案律师在全面剖析案情的基础上,全面预判案件走向,紧密结合事实和法律,全程辅导委托人,及时跟进做好民事、刑事两个方面问题的协调处理,顺利取得被害人家庭的谅解。办案律师注重刑事辩护的有效性,通过与办案机关及时有效地沟通,最终获得了检察院不起诉的结果。
2020年6月11日7时25分许,杜某某驾驶小轿车沿GN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二环向北左转弯时,遇郭某某沿北侧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步行至此相撞,致车辆受损,郭某某受伤送往医院治疗于2020年10月30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2020年6月13日,杜某某来到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咨询,律所指派笔者为杜某某即将面临的民事诉讼提供代理。律师团队接受杜某某委托后,结合本案纠纷的各个节点,跟踪提供法律帮助,与交通警察大队、保险公司、被害方家属做了大量的沟通、对接等工作。
2020年8月18日,A市B区交通警察事故中队勘验及调查后做出事故认定:杜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杜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
2020年10月30日,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郭某某子女申请了法医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根据郭某某临床转归过程,结合案情,死者郭某某符合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2020年11月15日,经过笔者团队与被害方家属的多轮谈判,杜某某和郭某某4位子女就和解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了郭某某的4位子女8万元,郭某某的4位子女向杜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2020年12月2日,A市B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杜某某及时委托律所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
2020年12月15日,A市B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杜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2021年3月9日,郭某某的4位继承人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杜某某、A保险公司索赔448517.95元。
2021年4月23日,A市B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2021年5月28日,A市B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A保险公司除前期赔付的306000元外,再赔偿郭某某的4位继承人383510.95元。A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2021年12月31日,经辩护律师多次沟通,积极提出法律意见、案例等,A市B区检察机关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1.杜某某家庭情况。杜某某系事业单位的普通职工,工资收入每月约4000元。案涉事故发生时,杜某某已年满47岁,距离退休仅有2年多的时间。杜某某系独生子女,家中有一位70多岁的老母亲由其赡养,还有一个上初三的孩子由其抚养。杜某某丈夫与其分居已达10年之久,与杜某某已无任何联系,经济上对其亦没有任何支持。案发前,杜某某还为身患重病的父亲治病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但最终也没有挽回父亲的生命,使得自身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杜某某家庭抗风险能力极度脆弱,如杜某某因本案承担刑事责任,则会面临失去工作、无法正常退休、生活无法保障,家中老人无人赡养、孩子无法求学的绝境。
2.被害人家庭情况。被害人郭某某案发时已85岁高龄,患有高血压病20多年,也患有高血脂病,身体情况老化,且每周吸烟约1包,每日饮酒约2两。郭某某家中有4个子女,其中3个儿子,1个女儿,当时年龄在64岁至55岁之间,除二儿子身体尚可之外,其他3个子女均疾病缠身,腿脚不便,家境一般。郭某某孙辈人数较多,有很多年轻孙辈对其去世无法接受,情绪激动。郭某某住院期间,除杜某某安排的护工护理外,其3个儿子的配偶及孙辈轮流陪护。郭某某住院140余天,除杜某某前期垫付、保险公司前期垫付的资金外,几个子女垫付医药费20多万元,多次强烈要求杜某某予以赔偿。
1.定罪事实:因果关系的争议。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是否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能否阻却定罪?
2.量刑事实:如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因素不能阻却定罪,则是否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杜某某系初犯、偶犯,发生事故后报警并及时救助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形?
1.关于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相关事实(摘于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认定部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的小型轿车,行驶至A市B区西二环与GN路口处时,将步行至此的被害人郭某某撞倒,郭某某受伤送医院救治,后于2020年10月30日死亡。A市B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2.不起诉决定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杜某某又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1.事实认定部分[(2020)冀0104民初3030号,二审维持原判]
2020年6月11日7时25分许,被告杜某某驾驶××××号小轿车,沿A市GN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二环向北左转弯时,遇郭某某沿北侧人行横道上由西向东步行至此相撞,当时将受害人郭某某送到C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额、左额顶部硬膜外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顶骨骨折、头皮擦伤。于2020年10月30日死亡。该事故经A市B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警大队勘验,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杜某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100万元附带不计免赔。四原告系受害人郭某某的子女。事故发生后,四原告与被告杜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杜某某一次性补偿四原告80000元(包括先行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护理费25000元)。被告保险公司为受害人垫付医疗费306000元。对以上事实,原告、被告均认可。被告杜某某认为受害人的死亡与自身的疾病及年龄有关系,不认可事故责任的认定。但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
2.裁判理由与结果部分[(2020)冀0104民初3030号,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被告杜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注意安全,致使此次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有事故认定书可证实,应予确认。被告杜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内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赔偿的各项损失共计383510.95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内予以赔偿。
判决如下:
一、被告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市中心支公司除已赔偿的306000元外,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赔偿原告甲、乙、丙、丁各项损失共计383510.95元:
二、驳回原告甲、乙、丙、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1.本案系刑民交叉案件,刑民相互影响,且均存在较大风险。本案刑事交叉点主要有三个:一是案件事实认定的交叉。即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被害人家属在杜某某取保候审期间提起了民事诉讼,主张侵权责任赔偿。如果在民事案件庭审中对于郭某某是否存在特殊体质、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关定罪的事实,以及杜某某主动报警、积极救治、垫付资金、谅解等从轻减轻的情节等,原告陈述不实时未进行辩解,或者作出不利的自认,将对刑事案件的走向产生不利影响。二是民事赔偿和刑事谅解工作的交叉。即民事案件中的赔偿、双方矛盾的化解,将影响到刑事谅解工作,进而影响到刑事案件的结果。三是刑事案件走向与民事赔偿结果的交叉。即刑事案件走向和预期,将影响杜某某对被害人家庭的赔偿的数额及期限。
2.双方家庭均面临较大困境。杜某某与郭某某家庭情况均较为困难,医疗费的支付问题始终是双方纠纷的焦点。事故发生后,双方多次见面商谈,郭某某家庭多次要求杜某某支付医疗费,并表示医疗费等各项开支累计达到二三十万元。
3.双方存在矛盾激化的风险。郭某某生前生活可以自理,且每天早上坚持锻炼。郭某某受伤住院后,始终处于植物人状态,其间曾短暂苏醒,因此除护工护理外,郭某某的家属一直轮流陪护140多天,除了身心疲劳之外,还承受了郭某某医治无效后死亡的痛苦,对其家属造成了较大的精神压力。如果杜某某处理不好,将面临矛盾激化的巨大风险。
4.杜某某家庭存在崩溃的风险。郭某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如果经司法鉴定后,认定死亡结果与侵权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杜某某将构成交通肇事罪,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因杜某某在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当时有效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杜某某有可能被工作单位予以开除处分,这将造成其一家三口生活来源断绝、孩子辍学、家人生活陷入绝境的严重后果。
综合以上情况,办案律师对案件的后续走向进行了分析研判。如本案民事部分处理不当,将导致被害人家庭拒绝谅解杜某某,进而严重影响刑事案件的处理,杜某某将大概率被判处有期徒刑。如此杜某某便面临被单位开除,家庭生活来源断绝的窘境;杜某某面对大概率被处以有期徒刑的处罚,很可能消极应对赔偿工作及保险公司对被害人家庭的理赔,导致被害人家庭垫付的医疗费得不到核销、各项赔偿资金久拖不决,家庭生活质量受到较大影响,死者不能及时入土为安的不利结果,这将对被害人家属生活上和精神上造成二次伤害。办案律师如果能够紧紧抓住案件的刑民交叉点,妥善处理交叉点中主要矛盾,便等于牵住了案件的“牛鼻子”,通过条分缕析地解决交叉点中的各项问题,及时化解双方主要矛盾,既可以使杜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促进刑事案件处理;又可以使被害人家属得到及时赔偿和精神上的抚慰,进而双方矛盾问题便可以圆满解决,促使本案取得预期效果。
1.定罪分析:被害人郭某某的特殊体质是否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能否阻却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导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经办案律师查阅事故录像,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杜某某驾驶的车速并不快(低于20公里/小时),郭某某被撞后趴在引擎盖上,在跟随车辆行驶5—6米,杜某某刹停车辆后,郭某某从引擎盖上掉下,头部磕到马路上,当时神志尚清,送至医院后陷入昏迷,治疗期间曾有过苏醒,住院140多天后不幸离世。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郭某某符合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本案中,结合被害人郭某某年龄及病历,以及抽烟、喝酒的嗜好,推断其应存在骨质疏松、器官老化、心脑血管脆弱等特殊体质。
那么,郭某某的特殊体质能否作为异常的介入因素,中断加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我国刑法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行为与结果之间需存在“相当性”。若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通常会导致危害结果(如交通事故致伤、致死),即使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如年老体弱),仍认定因果关系成立。这与普通法的“蛋壳脑袋规则”类似,即加害人需对被害人原有脆弱性导致的加重后果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只要肇事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使受害人存在特殊体质(如疾病、身体脆弱等),行为人仍需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结合本案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来看,郭某某的特殊体质不能阻却定罪。本案应重点从量刑角度多维度进行罪轻的有效辩护。
2.量刑分析:基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以及杜某某发生事故后报警并及时救助被害人,如取得谅解,能否从轻或免予处罚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尽管不影响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但加害人实施的只是法益侵害较低的行为,又因为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殊体质者因其所患疾病、身体缺陷等因素,抵御风险的能力要弱于社会一般人。法律需要保护特殊体质者的利益,但同时亦不能赋予其他社会成员过于严苛的义务,必须在二者之间保持平衡。社会生活中,有些行为对一般人可能不会造成伤害,但对特殊体质者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甚至更加严重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在被害人特殊体质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加害人主观方面系过失,社会危害性较低,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承办律师精心撰写了法律意见书,并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最终得到了检察官的高度认可。结合本案,杜某某的行为情节轻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发生事故后报警并及时救助被害人是否构成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的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3集(总第80集)的谭某交通肇事案,评析认为,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类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自首:(1)交通肇事后,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2)交通肇事后,委托他人代为报警,自己忙于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3)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自己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最高院司法观点,杜某某在发生事故后报警并及时救助被害人应当认定为自首。
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至关重要,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决定了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采取羁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九十四条
规定,审理刑附民的案件,量刑时应当考虑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提出,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结合杜某某的情况,如果其因本案被采取羁押措施,将对其本人和家庭产生严重影响。因此,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是本案最重要的一项工作之一,应结合被害人家庭直系亲属众多的实际情况,投入大量精力,与被害人家属进行真诚的沟通,在垫付医药费、护理、协调保险公司理赔、刑事赔偿等方面做好工作,以期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初犯、偶犯对于量刑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
规定,“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本案中,杜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结合杜某某的犯罪的情节、性质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小。因此“初犯、偶犯”也是非常重要的辩护要点。
综合上述分析,本案杜某某在定罪方面并无多少辩护空间。在量刑方面,构建多维度的辩护体系、进行有效辩护空间较大,力争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取得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如此杜某某便可避免被单位开除的不利后果。
1.全面了解案件事实,预判案件走向,做足前期铺垫
杜某某来到律所后,律师全面了解了案件事实,并认真分析了案件的后续可能的各种走向,预判了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当时杜某某因从未遇到过类似案件,尽管有些慌乱,但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认为被害人仍在医院救治,即便死亡也不一定跟交通事故直接关联。因此事发后对于被害人家属要求垫付医药费、聘用护理人员等诉求,在不知所措的同时,也存在消极应对的情形。
针对杜某某的认识误区,承办律师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梳理:因受害者已达85岁高龄,虽然已经进行全力救治,但仍面临较大的死亡风险,假设被害人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如果在前期赔偿问题上处理不当,将会引起被害人家属的强烈不满,后续被害人家属可能会拒绝谅解,并强烈要求追究杜某某的刑事责任。因此,前期适当的赔偿,以及积极的沟通,安抚被害人亲属情绪,将有利于后续刑事案件的处理。建议杜某某聘请律师介入前期的沟通和谈判,并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做好前期的赔付,化解医疗费支付不及时的风险。
杜某某听取了律师的建议,立即聘请律师介入案件。在律师的主导下,与办案机关、保险公司和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化解了医疗费支付和家属情绪等风险,为后续刑事案件的从轻处理创造了条件。本案后续案件正如承办律师预想,前期的准备、沟通工作在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精心辅导嫌疑人,使其与被害人家属始终保持顺畅的沟通,抚慰被害人家属情绪,最大限度取得谅解
考虑到杜某某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承办律师无论在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过程中,始终提醒并指导杜某某如何与被害人家属沟通,保持积极的态度,尽量满足被害人家属的合法诉求。律师团队结合杜某某家庭十分困难,以及被害人可能死亡的情况,建议杜某某除垫付部分医疗费外,再行聘请护工进行护理,以化解被害人家庭的不满情绪。在承办律师的建议下,杜某某顶着生活的压力,垫付医疗费1万元,并拿出2.5万元聘请了一名护工全程对被害人进行了护理。
在建议杜某某垫付医疗费的基础上,承办律师积极与办案交警沟通,申请交警队向保险公司开具先行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支付(垫付)通知书》,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在当时的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承办律师结合双方家庭较为困难的情况,请求交警队帮助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尽管交警队以不符合申领条件为由,没有批准,但此举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认可。
在与交警队积极沟通的基础上,承办律师带领杜某某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请求结合双方的困难情况,对被害人家属支出的医疗费进行分批报销,尽管沟通难度较大,但经过不懈努力,保险公司最终分批报销了306000元医疗费,解了燃眉之急。
在被害人郭某某因医治无效去世后,立即建议杜某某到被害人家中慰问、探望,表达歉意。被害人丧事处理完毕后,及时带领杜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因被害人有4个子女,意见很难统一,并且4个子女各自的家庭人口众多,也在现场参与谈判,故经常在谈判有了初步结果之后,后辈又站出来反对,加之杜某某家庭非常困难,很难拿出巨额的赔偿资金,导致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屡次无法达成一致。经过承办律师耐心细致地做工作,要求被害人家属统一意见后派出1名代表与我方谈判,结合杜某某家庭困难情况,与被害人家属摆事实、讲道理,讲明利害关系,双方最终签订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被害人家属提起民事诉讼后,在民事诉讼庭审中,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积极配合法庭查明事实,促进被害人家属依法顺利获得保险理赔款。在后续的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出于对杜某某前期工作的认可,积极配合杜某某和承办律师的工作,主动向检察院请求不予追究杜某某刑事责任,这为最终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3.深挖案件事实,强调嫌疑人家庭背景,唤起检察官的同理心,取得良好结果
在民事诉讼阶段,承办律师通过原告提交的被害人病历,发现被害人患有高血压病约20年,患有高血脂等疾病,且有每周吸烟约1包,每日饮酒约2两的生活习惯,受伤时已85岁高龄,结合被害人入院后半小时意识不清,继而神志逐步恢复,言语尚可,术后又出现多种疾病,其间曾有好转迹象,并在住院141天后死亡的情况,向检察院提出了“杜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通常的风险关系存疑,被害人个人体质是否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存疑,是否应进行客观归责,即便加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杜某某系过失犯罪,无前科,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比例原则,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以及杜某某自首、在案发现场积极参与救护和事后在经济并不宽裕的情况下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法律意见。
除提供上述法律意见外,承办律师还查阅了大量的案例,特别是办案检察院公布的案例。功夫不负有心人,办案检察院在本案之前公布的该院一起类案,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该案案情与本案类似,且不起诉决定书也在本案的几个月前发布,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参考性。承办律师及时将该案例交给了承办检察官参考。后续案件的发展情况证明,该检察院自身的类案,对于检察官对本案的处理,也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此外,承办律师在获取杜某某“与其丈夫分居近10年,独自一人带孩子,孩子面临中考,其在事业编岗位工作”等家庭情况,与检察官沟通,如杜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将导致杜某某失去工作,无法正常退休,使本不和谐的家庭面临更加糟糕的局面。承办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提出刑罚的目的在于惩治犯罪,更在于维护社会稳定,本案应着重考虑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观点。
与检察官积极有效的沟通,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虽然是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如果律师不能全身心投入,全面剖析案情,全面预判案件走向,仅仅帮助当事人走程序,不注重辩护工作的有效性,最终也不能取得好的效果,也不会令当事人满意,并且会影响律师和律所的声誉。通过办理此案的启示如下:
办案如下棋,看一步走一步,毫无预判,就只能满盘皆输。律师办案最重要的就是做到未雨绸缪,预先准备。如不能早谋划、早准备,则定然出师不利。案件办理不理想,律师损失的仅是名誉,而对当事人可能是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律师办案要高度负责,充分了解案情,做好筹划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不仅要解决眼前的问题,还要考虑后续的各种可能性,通过做大量的准备工作,为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沟通是律师办案的有效方式,但沟通的前提是充分了解案情,深挖案件事实,只有对案件的前因后果了如指掌,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沟通。与当事人的沟通,有助于厘清事实,也能让当事人在案件的整个过程发挥重要的作用;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缓和对立情绪,有助于共同解决问题;与公检办案人员进行有效沟通、换位思考是打动办案人员的有效抓手,沟通中能够立足客观,阐明理由和依据,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依法为当事人做好辩护工作,才是辩护的基石与核心。本案我们将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进行了一一梳理,组织团队律师进行研究讨论,按照重要程度进行了排序,精心撰写了法律意见书,并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最终得到了检察官的高度认可。可以说前期扎实有效的系列准备工作,加上专业辩护这一点睛之笔,才相得益彰、相辅相成。
尽管本案案情并不算很复杂,但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对于杜某某来讲,意义非比寻常,甚至可以说挽救了她的家庭。杜某某家中有70多岁的老母亲、上初中的孩子,家庭经济全靠杜某某一人支撑。杜某某在单位是事业编,2023年退休,如果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将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家庭失去经济来源。因此,律师有时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
(撰稿人:徐峰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