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国家对哪些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第17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1)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2)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3)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4)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5)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6)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就业促进法》第11—24条;《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哪些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2.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48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哪些文件?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49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就业促进法》第24条、第32—41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3条、第28条、第62条;《民法典》第4条、第1057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2)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3)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4)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5)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就业促进法》第27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52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哪些服务?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22条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1)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2)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3)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4)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5)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2.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条件是什么?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25条规定,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3)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5)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6)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就业促进法》第28—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0—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38—47条;《民法典》第128条;《残疾人就业条例》;《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1条、第126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