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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6条、第42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普法问答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取得营业执照,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96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

第三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普法问答

1.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2.如何推动践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新时代职业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基本规范,使之融入人们日常工作生活,转化为广大从业者的自觉行动。以弘扬劳动精神、敬业精神、奋斗精神、服务精神、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勤俭节约精神为重点,广泛开展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和主题实践活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进职业道德建设,将职业道德基本规范贯穿职业活动全过程各环节,推动形成尊崇职业道德的政策导向和社会环境。

关联规定

《宪法》第42—44条;《劳动合同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条、第1057条;《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新时代职业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第四条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普法问答

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时,需要征求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关联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0条

第五条 国家发展劳动事业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普法问答

1.我国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哪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第15条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2.我国职业培训包括哪几种?

《职业教育法》第16条规定,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关联规定

《职业教育法》;《社会保险法》

第六条 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普法问答

1.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哪些科技创新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学技术进步法》)第40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

(1)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2)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平台,设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3)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

(4)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

(5)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者流动站;

(6)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设立向公众开放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条件是什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1)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2)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3.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条件是什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9条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4.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条件是什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10条规定,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5.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条件是什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11条规定,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2)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3)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七条 工会的组织和权利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普法问答

1.职工参加工会的条件是什么?

《中国工会章程》第1条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2条规定,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2.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6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哪些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时,工会可以要求其改正?

《工会法》第2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1)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2)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3)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4)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5)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4.工会对用人单位的哪些情况实施监督?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第9条规定,工会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

(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3)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

(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10)制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法律监督事项。

5.工会重点监督用人单位哪些问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第10条规定,工会重点监督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超时加班、违法裁员、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侮辱体罚、强迫劳动、就业歧视、使用童工、损害职工健康等问题。对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应当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并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对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关联规定

《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第6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7条;《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

第八条 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普法问答

1.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如何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30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100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2.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是怎样的?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20%。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3.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3)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4)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14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按第13条规定行使职权外,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公积金的使用、企业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4.企业工会委员会履行的职责有哪些?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

(2)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3)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建议;

(4)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5)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

(6)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

(7)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8)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9)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

关联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5条;《公司法》第17条;《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设置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关联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73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条 AifW2LGBkKOcqfiSdrj0Jj+OQft0JMPKS6rR/RosmmpoPSDoHHSPFwvUdpAbRu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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