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三、初步核实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三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 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 。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 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 ,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 鉴定勘验 。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 初步核实结果、 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 核查组全体人员 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一条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 核查组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 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调查实验、鉴定 措施;立案后可以采取 讯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禁闭、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 措施。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在立案前依法对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人员采取管护措施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需要采取 技术调查、限制出境 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依法执行。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不得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监察机关采取 谈话、函询 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适用监察法和本条例关于采取该两项措施的相关规定。

开展问责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依法采取相关监察措施。

第八十条 监察机关开展初步核实工作,一般不与被核查人接触;确有需要与被核查人谈话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二百零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处置意见并制定处置方案,经审批按照 适当了解、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 等方式进行处置,或者按照职责移送调查部门处置。

第二百零五条 采取适当了解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报批后,依法依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验证问题的真实性 ,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与被反映人接触。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适当了解的情况,提出 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拟立案调查、予以了结、暂存待查 ,或者 移送有关部门、机关处理 等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办理。

第二百零七条 监察机关对具有可查性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报批后,依法开展初步核实工作。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确定初步核实对象,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需要核实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成立核查组

在初步核实中应当注重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初步核实中发现或者受理被核查人新的具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的,应当经审批纳入原初核方案开展核查。

核查组在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应当撰写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全体人员签名。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提出拟立案调查、予以了结、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机关处理等建议,按照批准初步核实的程序报批。

第二百零八条 监察机关根据适当了解、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情况,发现公职人员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予以了结。 uFBjvSFUuha97DXRqkQyuvfoR+5O/N+jttiyhNNNFHFuotryFg1y0ojyZludY32z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