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基础理论篇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基础知识图解

重点知识讲解

重点知识一:劳动关系的界定

1.我国劳动法上劳动的概念及特征。劳动,是一个使用范围十分广泛的概念,其含义往往因使用范围不同而有所差异。马克思《资本论》中,在分析劳动过程时,对劳动的一般含义作过精辟的解释,即: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消费),“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据此可认为,一般意义的劳动,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消费)劳动力,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使用价值以满足人们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最简明的表述,劳动即劳动力的使用。它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

我国当前劳动法中劳动的概念,除了其一般含义外,还有其特定内涵。其中主要包括:

(1)职业劳动。劳动的目的有谋生与非谋生之分。作为谋生手段的劳动,也就是为获取作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劳动报酬而相对稳定地在一定劳动(工作)岗位上从事的劳动,即为职业劳动;而不以谋生为目的的劳动,如“义务劳动”,志愿者的劳动,现役军人的军工劳动,家庭成员的家务劳动,均非职业劳动,都不属于当前我国劳动法所指的劳动。

(2)受雇劳动。劳动有受雇劳动与自营劳动之分,我国当前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只限于受雇劳动。受雇劳动又称他雇劳动,是在雇主的组织、安排、指示下,以雇主的名义从事的劳动。自营劳动又称自雇劳动,即以生产资料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身份从事的劳动,独立自主性强。例如,个体工商户业主、合伙人、自由职业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劳动,农民在自己的承包地、责任田中从事的劳动,不属于我国当前劳动法上的劳动。

(3)从属性劳动。劳动者在雇主组织的劳动中处于从属地位,受雇主的内部劳动规则的约束,受雇主意志的支配。

此外,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一般只限于非农业劳动,而未包括农业劳动。我国目前的农业劳动大多为自雇劳动,但有的地区,他雇农业劳动(如农民受雇去他人的承包地或农场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在不断增多,对于他雇农业劳动,除以往国营农场的农民工人劳动外,还未纳入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2.我国劳动关系的概念。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其下述内涵要点尤其值得重视:

(1)劳动者与雇主(用人单位)的关系。即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劳动者(或雇员、劳工),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雇主(或用人单位)。其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及其前后都是劳动力所有者,并且在劳动过程中还是劳动力支出者;雇主以占有生产资料作为其成为劳动力使用者的必要条件。

(2)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是劳动的两大要素。劳动过程的实现须以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为前提。

(3)劳动力使用关系。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中,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劳动者将其劳动力使用权转让给雇主,由雇主将劳动力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雇主享有劳动力使用权,具体决定和安排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

(4)劳动组织关系。雇主使用劳动力的过程,表现为雇主将劳动者的劳动力纳入其生产经营系统安排使用的过程。劳动者被雇主安排在生产经营系统中特定岗位(职位)从事劳动,成为雇主的劳动组织成员。因而,劳动者作为劳动组织成员,对雇主有忠实义务,应当遵守雇主的劳动规章制度。

(5)劳动力有偿转让(或称劳动力交易)关系。这里的“有偿”,不限于劳动报酬,而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全部条件。即雇主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应当以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再生产的条件为代价。这是因为,劳动者转让的只是劳动力使用权,仍然享有劳动力所有权。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所有权以依法能够自由支配劳动力并且获得劳动力再生产的保障为基本标志;雇主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时间、物质、技术学习等方面的条件,不得损害劳动力本身及其再生产机制,也不得侵犯劳动者转让劳动力使用权的自由和在劳动力被合法使用之外支配劳动力的自由。

3. 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我国现行立法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上述法律规定包括下述要点:

(1)非公共部门各种组织体雇主,即用人单位内的劳动关系都直接受劳动法调整。作为用人单位,《劳动法》第2条第1款仅限定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即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则扩大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即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组织体。这里的“等组织”,是指所列举用人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的,雇佣劳动者的各种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外国法人驻华机构等,但不包括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自然人雇主。

(2)公共部门的劳动合同关系也直接受劳动法调整。《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公务员制度改革中的聘任制文职人员尚未列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3)不直接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公共部门的非合同劳动关系、自然人雇主雇佣的劳动者以及农业部门的劳动者,不直接受劳动法调整,而分别主要受相应的公务员法、民法、农业法等调整。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适用本法”与“依照本法执行”的差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第2条中,都对第1款的劳动关系规定“适用本法”,对第2款的劳动关系规定“依照本法执行”。“适用本法”与“依照本法执行”这两种表述,仅从文字含义看,几乎没有差异;但就法律意义而言,则存在适用程度上的差异,即第1款的劳动关系应当完全适用劳动法;第2款的劳动关系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适用劳动法。对于“适用本法”与“依照本法执行”的法律差异,《劳动法》未作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在第96条作了明确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表明,第2款规定的劳动关系,既受劳动法调整,也受人事管理特别法调整。

4. 我国劳动关系与民事雇佣关系(狭义劳务关系)的区别 。在基本概念方面,首先需要界定民事雇佣关系。在我国民法中,劳务关系可作广义和狭义理解。广义劳务关系,即以劳务(或称服务)为客体的有偿合同关系,依合同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务报酬;与其对应的是以非劳务给付(如动产、不动产和货币等给付)为客体的有偿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在我国民事有偿合同中,除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外,都可归入劳务合同关系的范围。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雇佣性劳务关系,即民事雇佣关系;另一类是非雇佣性劳务关系,即狭义劳务关系,包括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出版、委托、仓储、技术服务、建筑工程承包等合同关系。这两类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1)民事雇佣关系以给付劳务为合同目的,即劳务给付方的义务仅限于实施劳务行为;而非雇佣性劳务关系则以给付劳务为实现合同目的的手段,劳务给付方不仅有义务实施劳务行为,而且还有义务确保其劳务行为的成果符合约定要求。(2)在民法中调整民事雇佣关系的法律规范因具有法律社会化的特征而属于特别法;而调整非雇佣性劳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则不具有这种属性。

其次,比较劳动关系和民事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和民事雇佣关系尽管都属于劳动与报酬的交换关系,但其根本区别在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是从属性劳动,民事雇佣关系中的劳务属于自治性(或称独立性)劳动。主要区别表现在:

(1)主体方面,主要体现在人格、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与用人单位有组织(人格)上的从属关系,劳动关系属于生产要素组织关系,即用人单位组织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劳动者的劳动被用人单位纳入其生产(业务)系统;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相对于劳务接受方具有经营者身份,而不是其成员,与其无组织(人格)上的从属关系,劳务关系属于产品(劳务)交换关系,劳务行为独立于劳务接受方生产(业务)系统之外。

(2)客体方面,主要体现在经济从属性的有无。劳动关系的客体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劳务关系的客体是作为产品的劳务,即运用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所生产的产品(劳务)。

(3)权利义务的实现途径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义务转让劳动力使用权,一般表现为提供劳动的行为,有权获得劳动力再生产条件(如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主要适用劳动法律;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有义务提供劳务行为的成果或使用价值,有权获得劳务费,主要适用民事法律,部分劳动法律规范存在适用空间。

(4)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下,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劳动的,一般劳动风险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一般自行安排劳动,也独立承担劳动风险责任。

重点知识二: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1.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因:(1)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者一般处于事实上的相对弱者地位,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2)在具有人身性和隶属性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所支配和使用的劳动力,是劳动者生命力的主要内容,承载着劳动者的生存权。劳动力的消耗过程实质上就是劳动者生命的实现过程,在此过程中,对劳动力的任何损害,都直接危及劳动者生存。

2.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体现:(1)在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中,偏重于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可以说,劳动法对劳动者是权利本位,对用人单位则是义务本位。

(2)劳动法对劳动者利益,以强行性规范规定保障最低标准,使其得到最基本的保护;对用人单位利益,则无这种劳动基准保护性规定。

(3)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实行严格限制,不仅规定必备的许可性条件,而且规定具体的禁止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有的国家不规定条件,有的国家则只规定许可性条件而不规定禁止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

(4)在劳动监察制度中,监察对象一般只限于或者主要是用人单位,内容是其行为是否遵守劳动法;至于劳动者遵守劳动法的行为,许多国家并不规定为劳动监察的内容。

重点知识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为劳动法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1.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在劳动法体系中的凝聚和统帅功能;(2)在劳动立法中的依据和准则功能;(3)在劳动执法中的指导和弥补功能。

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要件。(1)具有全面的涵盖性;(2)具有高度的权威性;(3)具有相当强的稳定性;(4)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3.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根据基本原则的本质属性和确立标准,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劳动自由、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劳动协调三项。

(1)劳动自由原则。劳动自由原则是指劳动者按照自己意愿决定是否参加社会劳动以及根据社会需要和自己特长、兴趣爱好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保障劳动者不违背自己意愿并屈从于被迫的社会分工或职业,是国际劳工组织分别在1930年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和1957年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确立的原则,也是马克思揭示的社会化劳动产生的基本条件。

(2)劳动者权益保障原则。劳动者权益保障原则是指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或者倾斜性保护。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基本目标,也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宗旨。《劳动法》第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条均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这是我国劳动法立场观点的集中体现。劳动者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体现了劳动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一方面,要求国家在劳动立法中对劳动者权利实行倾斜配置,以实现劳动权利实质平等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要求在劳动法实施过程中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给予特别性保护,即当运用具体法律规范难以作出维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利益判断时,应当倾向于重点保护劳动者权益。

(3)劳动协调原则。劳动协调原则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协调,既是一种状态,也是一种调整方法。作为状态,表现为劳动关系双方良好的合作与配合,表现为劳动关系稳定与和谐;作为方法,是指劳动关系双方特有的沟通、协商、谈判的自治机制,是指国家或政府对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利益失衡的适度干预。

劳动自由、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协调三项基本原则,有其内在的逻辑联系。劳动自由原则是劳动法律制度的基础,它不仅直接支撑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而且也是其他劳动法律规范的基础;劳动者权益保障原则是劳动法的实质和核心,它充分反映了劳动关系特殊的人身属性和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差别,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目标;劳动协调原则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方法,它既是以合作、信赖为基础的劳动过程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路径。三项原则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服务于劳动法律制度目标和任务。

配套测试

单项选择题

1. 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劳动法中的劳动不包括家务劳动

B.劳动法中的劳动是劳动力的有偿让渡

C.履行抚养义务的劳动属劳动法中的劳动

D.劳动法都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

2.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  )。

A.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的借款关系

B.某公司与股东就股利问题而发生的关系

C.某国家机关招聘公务员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D.某农民工与个体餐馆就工资问题所发生的关系

3. 下列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是(  )。

A.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关系

B.某私营企业与职工因培训而发生的关系

C.某公司与其职工因支付工资问题而发生的关系

D.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关系

4.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交叉的部分主要是(  )。

A.社会救济

B.社会福利

C.住房福利

D.社会保险

5. 基本劳动标准制度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不能约定(  )基本劳动标准的劳动条件。

A.高于

B.低于

C.平行于

D.两者之间没有关系

6. 《劳动法》的宗旨、目标、功能中,最侧重的是(  )。

A.调整劳动关系

B.处理劳动争议

C.保护劳动者

D.劳动管理

7. 下列哪项不是劳动者倾斜保护理论在劳动立法上的体现?(  )

A.偏重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

B.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条件

C.规定基本劳动标准制度

D.规定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8.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A.一个

B.一个或一个以上

C.仅限两个

D.以上都不对

多单项选择题

1.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  )。

A.所有与劳动有关系的社会关系

B.劳动关系

C.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D.因各种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关系

2.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劳动关系是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的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关系

B.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

C.劳动关系双方是平等的,不具有从属性

D.劳动关系既具有平等性,也具有隶属性

3. 判断是否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因素有(  )。

A.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

B.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直接后果

C.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

D.这些关系都与劳动关系有逻辑联系

4.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是(  )。

A.因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而发生的关系

B.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发生的关系

C.因组织工会和工会活动而发生的关系

D.因监督劳动法规的执行而发生的关系

5. 下列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哪些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

A.某私营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B.某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

C.某公司董事长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

D.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6. 下列人员中一般不能直接适用劳动法的是(  )。

A.农业农村农民劳动者

B.家庭保姆

C.现役军人

D.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7. 下列关于劳动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劳动法体现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是典型的公法

B.劳动法主要是劳动就业法、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基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的结合

C.劳动法既包含实体法,又包含程序法

D.劳动法主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8. 目前实践中,我国劳动法的法律渊源包括(  )。

A.基层集体合同

B.企业内部劳动规则

C.国际法律文件

D.全国总工会规章

9. 在劳动法的职能体系结构中,属于典型劳动关系协调法的有(  )。

A.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B.劳动合同制度

C.劳动监察制度

D.集体合同制度

10. 关于劳动关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劳动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劳动关系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C.劳动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D.劳动关系既具有平等关系的属性也具有从属关系的属性

不定项选择题

1. 对于劳动法中的劳动,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劳动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B.工人务工是劳动,个体劳动者的经营也是劳动

C.劳动是一种有报酬的劳动,而不是义务劳动

D.劳动不是以劳动者名义从事的劳动

2. 以下各项中,哪些不属于劳动法所称的劳动关系的范畴?(  )

A.劳动者甲在单位的劳动过程中与同事乙之间的关系

B.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

C.农民在市场上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

D.个体劳动者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劳动的关系

3. 以下哪些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

A.社会救济

B.集体合同争议

C.军人优抚

D.公共福利

4. 以下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是(  )。

A.某画家将其作品交出版社而形成的出版关系

B.个体户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形成的共同共有关系

C.某公司与其职工因员工福利问题而发生的关系

D.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查处“黑矿厂”非法用工的关系

5. 对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劳动关系主要适用劳动法,劳务关系主要适用民法

B.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一般都比较稳定、具有连续性

C.甲企业某技术人员在业余时间在乙企业兼职,属劳务关系

D.某工厂锅炉损坏,聘请修理工修理,属劳动关系范畴

6.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劳动法是人权保障立法的组成部分

B.劳动法对生产力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C.劳动法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D.劳动法有助于社会安定,属社会法范畴

名词解释

1. 劳动关系

2. 劳动法

3.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4. 劳动法体系

5. 劳动基准法

简答题

1. 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2. 简述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

3. 简述个别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关系的关系。

4. 简述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5. 简述劳动法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特征、内容及性质。

6. 简述劳动法的基本特征。

7. 简述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因及其立法体现。

8. 简述我国劳动法的法律渊源。

论述题

试论劳动法基本原则内容的确定。

案例分析题

1. 某个体餐馆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对餐馆门面进行装修。该餐馆经人介绍决定由某艺术学院教师李某承揽该项业务,并与之签订了一份餐馆门面装修的合同。合同中约定:由餐馆提供有关装修材料,李某负责按照双方议定的施工图进行门面装修,李某更改设计图须经餐馆同意。此外,合同还对交工日期和报酬等有关事项作了规定。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合同规定如期完成了装修工作。可在支付报酬时,双方产生了争议。

问题:该个体餐馆与李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否受劳动法调整?

2. 2024年5月,王某夫妇因抚育婴儿需要雇用了保姆田某,双方协议由田某照管婴儿,王某提供田某食宿,每月工资5000元。田某在王某家工作四个月后,听老乡说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权利,又觉得自己都能按照王某的要求照管好婴儿,于是要求王某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认为:田某确实为自己付出了劳动,但是双方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建立了劳务关系,田某不能依据劳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问题:王某与田某之间是否为我国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田某能否要求王某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H22WK0NOVpif47ZHwqvUm0BFrxDd3rjzKXb4L2w2SwtK2r+z7v+j7C5JFuZOknqS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