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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配套测试》导言

不同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国际经济法领域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法律渊源包括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涉及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税法等多个领域,这也是国际经济法学习中比较困难的地方。在此,提出以下建议,供同学们参考。

一、结合法律文本进行学习

教材和教辅是同学们学习国际经济法的基础材料。不过,在学习的同时,建议同学们结合法律文本进行学习。

本科阶段的教材以讲授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知识为主,而这些知识来源于国际经济法规则。或者说,教材是对国际经济法规则的阐述和解释。不过,囿于篇幅,教材不可能对所涉的国际经济法规则作全面的介绍,而法律规则的理解是建立在对其全面了解的基础上的。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非常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而教材只能归纳和提炼有关贸易术语的主要特点,无法对每个术语下卖方和买方的权利义务逐一讲解。

教材和教辅的出版与修订是有周期的,而现实中的法律规则却有可能随时发生变化,既有教材和教辅可能无法体现法律的最新动态。在处理实务问题时,法律人的一个基本法律意识应是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则出发。如果只是单纯记忆书本上的知识,或根据书本解决实践问题,则有可能出现适用法律的错误。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允许缔约国进行保留的。较早的教材都会讲到我国做出了两项保留:书面形式保留和对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但是,我国已经撤回了书面形式保留,只存在对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再如,我国已明确CISG也适用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结合法律文本学习,也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文本。例如,我国《民法典》施行后,原《合同法》予以废止,此时就不能再根据《合同法》处理实际问题。另外,有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标准文本没有中文本,需要阅读一手的外文文本。例如,《马拉喀什协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也称WTO协定)的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各有一文本,每个文本均有同等效力,但是没有中文本。当然,在学习过程中,国内翻译的中文本仍可供参考,但要明确其法律性质。还需要指出的是,有些英文单词或术语在不同语境下会有不同含义,不排除个别中文翻译不够准确的情况。举例来讲,acceptance在合同成立的语境下翻译为“承诺”,但在票据法语境下则翻译为“承兑”。

二、结合教辅和案例学习

法律要解决现实问题,这要求同学们在掌握知识的基础上能够学以致用。对于身处校园内的同学而言,接触实务的机会很少。为此,就需要通过教辅的习题训练和案例的阅读来加强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把握其中的关键点。例如,合同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成立时,CISG和我国的《民法典》都有详细的规定,几个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否为不可撤销的;对要约的答复是有效的承诺还是构成反要约;等等。如果只是机械背诵法条,是无法答题或解决实际问题的。举例而言,营业地位于中国的公司A于2025年6月10日收到营业地位于美国的B公司发来的如下要约:“某型号设备500台,每台200美元CIF上海,2025年6月20日前复到有效。”中国A公司2025年6月10日回复:“若单价为150美元CIF上海,可接受500台该型号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此时,A公司的答复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修改,构成了反要约,原要约也因A公司的答复而终止对B公司的约束。

在做教辅的习题时,同学们还要结合知识图解,举一反三,总结习题的考点和容易出错的地方。如果可能,同学们也可以尝试对习题的题干进行修改,看看如何解答。仍以合同成立为例。通常来讲,在对要约的答复中增加争议解决条款(如贸仲仲裁)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修改,即构成对要约的拒绝并成为反要约。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争议解决的习惯做法就是贸仲仲裁,那么当事人就受约束,在答复中添加贸仲仲裁就不能被认为是实质性更改要约。

需要指出的是,教辅的习题是出于教学需要编辑的,现实中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为此,同学们还应通过阅读现实的案例材料来进行学习。在这方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若干国际经济法领域的指导性案例。通过案例学习,同学们一方面会加深对规则的理解,另一方面也会从法官的判决思路中得到启发。

三、进行比较和思考

国际经济法的教材是分章讲授的,而实际问题的处理则可能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学习,掌握基础只是第一步,同学们还要在学习中融会贯通,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例如,在国际商事交易领域,合同当事方可以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假设营业地位于中国的A公司和营业地位于美国的B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当事方没有选择合同准据法且没有明确排除CISG适用时,CISG将直接作为准据法适用。不过,根据CISG,当事方可以选择中国《民法典》作为准据法并排除CISG的适用。那么,选择中国《民法典》还是CISG更为合适,同学们可以对二者进行比较,并尝试从A公司和B公司的视角提出建议。

仍以国际货物买卖为例,除了作为标的物的货物本身的约定(如规格、价格、包装等)之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还涉及运输、保险和支付等环节。当事人如果选择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术语,该术语也会规定谁来安排运输,以及卖方是否有义务为了买方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包括什么样的险别)。合同支付也可能选择信用证方式。这几个环节都会出现买卖双方之外的当事人。从买方的角度讲,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理论上的索赔对象当然是卖方。但是,如果卖方交换时是与合同相符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是在运输途中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那么买方就应向承运人索赔。不过,买方向承运人索赔的法律基础和依据就不是货物合同的准据法,班轮运输之下要看适用的法律是我国《海商法》,还是《海牙规则》等运输领域的国际公约。这就要求同学们要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链条的整体环节进行思考。

法律规则,包括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背后的商业、政治等方面的因素。涉及政府间或国家间的国际条约也是国家谈判和博弈的结果。例如,同学们可以结合国际经济学和国际政治学的知识来思考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且现行机制也是存在问题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尝试解决问题,是同学们在学习中应具有的意识。

以上几点浅见,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nhXrZU7nk3cdEzsSynZfYglM25eSg8Xjgm/qgmWJ90AAZ3PlKihotMTjdA6/z7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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