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心理学的精神价值是自由与秩序、正义原则与功利目的。在本质上,其精神价值来自法律与犯罪科学的目标。作为犯罪科学的一门分支学科,犯罪心理学自然地以之为自己的最高价值追求。同时,此精神价值也是刑事实体规范学(刑法学)所规定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与“社会保护功能与人权保障功能”的体现。
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是法律领域最为重要的两个价值范畴。从犯罪科学体系来看,社会秩序既是一种事实,也是一种价值;以犯罪与刑罚为对象的刑事法正是通过对行为秩序的控制来达到对社会结构秩序的保护。而个人自由是指不受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即保护公民各项基本的个人利益。犯罪心理学这一学科基于揭露与惩治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罪犯而研究犯罪人、犯罪心理、犯罪对策,一方面正是为了社会的安全与秩序而打击犯罪,并为打击犯罪提供有效而科学的理论与技术;另一方面是在这种客观而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的支持下,使守法公民的各种权益得到保障,从而,从学科角度实现刑事领域的个人自由,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有罪的人在法律范围内受到惩罚。
正义与功利是犯罪心理学所要追求的另两个精神价值范畴。在这对复杂的对立统一体中,没有功利,正义无所依存;没有正义,功利必成其害。在许多情况下,正义也是一种功利。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活动,无论指向个体或群体的犯罪心理、犯罪行为还是犯罪对策,都必须基于一定的功利目的,它是从本学科的角度去实现犯罪科学所指向的目标,这本身就是正义的体现。
为了保证犯罪心理学精神价值的实现,在学科方法论中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哲学方法论的本质特征;科学的哲学方法论是其精神价值实现的重要前提保证。具体而言,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必须遵循客观性原则、辩证法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和伦理性原则。
所谓客观性原则就是研究者对待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既不能歪曲事实,也不能主观臆断。此原则是唯物主义哲学观的具体体现。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要如实地、详尽地记录研究过程中观察到的客观事实,切忌用研究者的主观体验来代替观察到的客观事实。对资料的处理、结果的分析要用客观的标准来进行,从客观事实到研究推论也要建立在逻辑规则上。在对犯罪活动的整个研究过程中,坚持客观性原则的重要性,体现为研究成果的科学性为社会的公平、正义、秩序提供了坚实基础,也令实现个人自由与功利目的成为可能。
所谓辩证法原则是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要辩证地看待形成犯罪心理、产生犯罪行为的各种因素的作用。此原则是辩证法哲学观的具体体现。它具体包括处理社会性与生物性的对立统一、内因与外因的对立统一的关系。在犯罪心理现象的解析与犯罪心理对策的选择中,既要注意到犯罪人的本质属性主要是其社会性,又不能忽视犯罪人的生物性。既要考虑犯罪人内因(如人身危险性、犯罪危险性人格)的决定作用,也要考虑外因(如情境、犯罪机遇等)的作用及其相互的影响力。
所谓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是既要注意基本理论研究,又要注意实际应用,在实际应用中使理论进一步得到检验与发展。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课题来自刑事司法实践,犯罪心理学的生命力在于服务司法实践,对犯罪的揭露、惩治和预防与罪犯改造;同时,在研究中,还要注意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密切配合,从实践提升到理论,以理论服务于司法活动。
所谓伦理性原则,是指在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设计与实施中,严格遵循伦理道德法则与人权障碍规则。由于犯罪人、潜在犯罪人与罪犯心理的隐蔽性、对抗性与间接性等特点,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常常会采用一些需要特别控制情境或被试的手段来收集数据(如犯罪模拟实验、犯罪现场法等),应该特别注意排除可能产生心理创伤,极端性消极情绪,欺骗性、威胁性、倾向性诱导,道德与伦理惩罚的刺激情境与设计方案。这既是直接保障人权与意志自由的体现,也是人类理性地研究犯罪这种极端越轨行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