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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的价值范畴

学科的价值范畴是学科所追求的价值体系,包含互相联系的精神价值(最高层次)、实体价值(中位层次)与应用价值(最低层次)等多个层次。法律的精神(价值)深深地根植于人类的理性与人类文明的历史之中,犯罪科学的价值同时也随着人类为对抗犯罪现象所进行的思辨而提升。由此,由规范刑法学所确立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而制定的刑法,具有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双重功能。

在犯罪科学体系中,犯罪心理学主要从犯罪人角度入手研究犯罪心理原因与犯罪心理对策,又与刑事规范学、犯罪现象论、刑事司法学与犯罪防治学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对学科而言,犯罪科学是研究犯罪、犯罪人的学科体系。而在刑事一体化的构想中,刑事规范学(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规范是全学科体系遵循的基本规范。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危害社会,依法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加以确认与惩罚的行为;犯罪人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虽然刑法学的犯罪人、犯罪概念与犯罪心理学(与犯罪学)中的犯罪人、犯罪概念存在着一些差异,如犯罪心理学对犯罪人现象和原因的分析,甚至包括了违法者或严重违规者、潜在犯罪人(虞犯)的行为,但是,它们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下,仍然是以刑法学的规范为基本前提,并最终为刑法目的服务。相应地,犯罪心理学与犯罪科学的整体价值追求应该保持一致与协调。

犯罪心理学的价值范畴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精神价值(最高价值)是自由与秩序、正义原则与功利目的,实体价值(中层价值)是对犯罪心理结构与犯罪心理对策的探索,应用价值(最低价值)是对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描述、解释、预测与控制。其中,犯罪心理学的精神价值来自犯罪科学的整体目的,是最高位的价值,它在犯罪心理学中常常以隐含或潜在的方式存在与发挥作用;实体价值是由犯罪心理学学科性质的特殊性与差异性所决定的,是精神价值在学科中的具体体现,并规制着其下位的应用价值;应用价值虽然在阶位中处于最低层次,却是犯罪心理学学科实体、精神价值的具体落实与体现。犯罪心理学价值范畴中的三个层次上下相承、相互联系,形成了学科的整体价值体系。 pY4FTOD3F6M3khFbYdIB8kMxN+5zDvd9HTX16BahCqI19yzovzxEha2TyZJBIj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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