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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理论和支点

纵观人性探讨的历史,可发现其持续地笼罩在对立与争论的氛围中。对人性及其善恶问题有四种观点:性善说、性恶说、善恶说和非善非恶说。 但除了这四种观点之外,也有学者提出了自私倾向说。

性善说

性善说认为,人性本善良。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古代的孟子是性善说的集中代表者,主张人天生都有“良心四端”(所谓“仁义礼智”: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也有学者认为,孟子学说中并没有明确主张“性善论”,而只是主张“性向善论”。“人之初,性本善”并非孟子所言,而是由宋代以来的学者概括出来的(参考了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傅佩荣的学术观点)。在现代,性善说在人本主义哲学体系及人本主义心理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与发展。

性恶说

性恶说主张人性本恶。性恶说起源于古希腊的人文哲学思想,集大成于近代的“天生犯罪人”观点,并体现于现行的法律制度构想之中。人的非正义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与悖德性的越轨行为)的根源在于人类本性中的恶;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而追求快乐,然后才会考虑公正与积德。欧洲中世纪思想家奥古斯丁在宗教思想的基础上以“原罪说”表达性恶说,即个人恶性的意志导致犯罪的发生。十七世纪英国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则提出了更为明确而系统的性恶论观点:人生来就自私自利、残暴好斗,犯罪与战争等都是人性的自然表现,只有通过强有力的规范与国家控制才能遏制人性的邪恶。心理学家弗洛伊德与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也是性恶说的典型代表。弗洛伊德认为人类的犯罪行为与精神疾病同出一源,都是以本能为代表的“原罪”(罪恶感)的表达方式;龙勃罗梭则认定犯罪者是天生具有作恶倾向的习常行为者,是原始野蛮的“返祖”生理特征的自然体现,是“天生犯罪人”。相应地,当今西方占统治地位的刑法思想就是以人本性邪恶(原罪与贪婪本性)理念为出发点而设计刑法以阻却与惩治犯罪人。

而我国古代性恶说的代表者是荀子,他在《性恶篇》中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并提出了一些生物学、生理学与心理学(思想)上的论据。 荀子认为人唯一可以改恶从善的可能,就是人的自我反思,用后天人为的努力,去纠正人性的偏向。即所谓“化性起伪”。这种观点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成为与性善论尖锐对抗的观念,虽然人们向往人心的善良与积极向上,但对于内心世界邪恶的怀疑与担忧,也深刻地存留于个体身上。正如“人心可畏”“人心叵测”“欲壑难填”“人面兽心”“人欲横流”“知人知面难知心”之类的描述。这也体现为长久以来普通民众内心对已经做出恶劣行为的犯罪人或者违反基本道德规则的人的痛恨、仇视与对抗之心。

善恶说

人性的善恶说主张,人是善恶的结合体;人的善恶之性存在于人的自然属性中,而人是作为社会人而存在的,只有当具有适当的环境与条件时,善恶之性才会现实性地表露出来。人的弱点主要表现在物欲、情欲与权欲中的恶行上,但人也可以通过道德、法律、宗教等形式抑制恶念而实现善行。古代哲学家柏拉图主张性善恶论观点:他在著作《理想国》中认为,在个人的灵魂中,有善性与恶性两部分。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也持相同观点。但是,人的品德习惯的善良与邪恶,归根到底是由行为人所受教育的好坏决定的:好的教育,使善良成为“自己的主人”,而坏的教育,使自己成为“邪恶的奴隶”。人性的善恶说,在现代心理学学说中集中体现为以弗洛姆为代表的人本主义倾向的精神分析观点,即所谓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的观点。

非善非恶说

非善非恶说认为人性本处于无善无不善的状态。这个观点具有环境决定论的倾向,强调后天环境、教育与自我的修行在人性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系统阐述了自由意志(心灵自由)与“白板论”的思想,认为越轨与犯罪既有社会生活条件方面的因素,也有人类本性方面的因素。人性本身并不存在善与恶之别,人性无所谓善,也无所谓不善,人性的品质完全依靠后天环境与自我的修养来实现善行或恶行。此观点在现代心理学中,与行为主义心理学的人性观相一致。

自私倾向说

现代心理学的产生与自然科学的发展密切相关,其中,进化论思想及生物学的研究成果深刻地影响着心理学的进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西方学者基于进化论及生物学观点而提出的自私倾向说正是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典型代表之一。

所谓自私倾向说,是指人由于受到生物性因素(自私的基因)的制约,天生具有行为自私的倾向,即自私的基因决定着人类具有自私的行为倾向。此为人产生犯罪动机的自然基础,是犯罪行为的原动力。

就自然因素而言,任何生物的生命运动与行为都可以追溯到基因,可以由基因来做出基础性的解释,包括身心不正常的人、越轨者、违法犯罪者,也是如此。现代的社会生物论认为,适者生存、稳定者生存。 无论是身体特征还是社会特征,比较适应环境的特征会通过基因遗传给下一代;基因不仅是遗传的基本单位,也是自然选择的基本单位。而基因为了遵循“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必然直接同它们的等位基因发生你死我活的竞争。在基因库中能够战胜等位基因而增加自己生存机会的任何基因都会生存下去。换言之,生存下来的必然是自私的基因。因而,以此基因为进化和发展基础的人类群体、人类个体在自然天性上必定具有自私行为的倾向。人类基因的自私性直接导致了人类行为的自私倾向。 此为人性自私倾向说的基础。

生存与适应包括个体的生存与适应、子代的生存与适应、具有同样基因的人(亲族)的生存与适应。只有同一基因的复制可以存在于不同的个体之内,才能使不同的个体具有共同的利益。因为遵循“自然选择”与“适者生存”的法则,基因的这种共同利益直接导致了人类行为持续的自私倾向,同时也间接导致了基于自私倾向的行为利他性:如果利他主义的基因对第二代或者其族群做出更大的贡献,那么这种倾向就会传遍整个基因库。也就是说,利他是为了利己,通过利他达到利己。 相应地,生物学意义的利他行为绝大多数出现于亲属之间(如母爱这一“亲本投资”行为最为典型)。当然,在人类的现实生活中,利他行为的形式与强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文化与环境的影响。社会生物学家威尔逊认为,人类的利他主义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无条件的利他主义,它主要发生于家庭或家族之中,不受社会奖励和惩罚的影响。如父母对子女的持续关爱、不求回报的慷慨、战斗中舍生忘死保护战友的自我牺牲等。但它们也会受到行为发生时情绪、环境、行为反馈等因素的影响,如战斗中的激情状态、曾经的亲密关系、经历、群体的规模、旁观者行为等因素都作为潜在力量而发挥作用。二是有条件的利他主义,也称为工具性利他主义,利他行为是达到利己目标的手段,如利他主义者对互惠的心理预期等。 就此意义而言,人类的利他主义并没有彻底追求自我消灭的利他主义。“利他者”期望从社会上为自己或其亲属获得物质或精神的报酬,这种潜在的心理欲求包括意识或潜意识的成分。如某人的良好行为可能出于老谋深算,往往完全就是有意识的,其实质可能是自私的。在某种程度上,人类在现代社会中有条件的利他主义在互利、互惠的契约体系下达到顶点。

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人类具有广泛的侵犯性本能,尽管攻击性存在明显的遗传性(如攻击的易感性与攻击类型、方式的选择),但侵犯性在后天行为中是容易发生变化的特征之一。生物界中同一物种的大部分侵犯行为都可以看作竞争的本能技巧,即由物种面对的共同资源与需求引起;而人类之所以感到自己是具有侵犯性的物种,也是由于人类之间存在相互残杀一面的事实。从文字记载来看,人类的文明史就是一部鲜血淋漓的冲突、战争史,人类似有一种强烈的自然倾向,即用非理智的仇恨对付外来的威胁,并使敌意逐渐升级去征服威胁,以确保自己及血亲的安全。 问题在于我们为什么会容易具有这种强烈的仇恨。诚然,人类有学习能力的遗传基础,这也是一种进化特征。如通常认为专制的父亲与软弱的母亲(无意之中)共同配合常常会造就“逆子”或暴徒,这可能是学习与模仿的结果。但这更可能说明人类某种基因表达的环境条件,对侵犯特征本身而言并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们不得不思考:为什么同样条件下,有些人成了反社会的暴力者、权威反抗者,有些人成为回避社会的懦弱退缩者,而大多数人则成为适应社会的人?

对此,我国学者黎鸣的原罪说认为,自私是人类的本性,是人类的自然根性。 孟子的“性善说”与荀子的“性恶说”混淆了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让人误以为作为社会属性与社会目标的“善”是人的本性,无视人的自私行为倾向,或者误以为人性的自私倾向是恶本身,是现实的表现。人性原恶是人性自私而为恶的可能性,是与生俱来的妄图作恶的潜在心理因素,人性的原恶不等于人性恶,也不等于已经作恶,或正在作恶,或将来一定会作恶。人性的自私倾向只是自然决定的潜在可能性,人性向善还是向恶,就好比水向上流还是向下流,向上流难而向下流易,但人性现实的表现主要取决于后天文化、道德与法律的教化、疏导与限制。例如,人性的任性原恶实质上是对人类既有文明的拒斥,人性的嫉妒原恶来自竞争中的自私者内心的失落感,人性的懒惰原恶是对人类现实活力的拒斥。

从属系发展来看人性自私倾向的体现:原始社会中的人们,过着贫困、残忍、野蛮但相对平等的生活;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与自身创造力的发展,物质生活条件与精神需要的激发,由于人性自私倾向的存在,最初的社会规范体系与人的生物冲动性、自私性发生了明显的冲突。因而,作为个体自由对立物的群体规则就逐渐出现,从最初的食物分配和性关系方面逐步扩大到生活、宗教活动与人际关系之中,包括图腾、禁忌、风化、习俗等方面的规则。由此可见,文明与反文明,规范秩序与越轨、违法犯罪是伴随着人性自私的展现与对抗而同时形成、展现出来的。

从个体发展史来看人性自私倾向的体现:个体社会化的过程,也是人类社会化的快速复演。人类个体与生俱来的“自私倾向”或“恶的倾向”作为一种强烈的生物冲动,使得个体持续经历着自然本能冲动与环境、教化的冲突:孩子不会自觉学好(成为符合社会规范的人),却容易自发地学坏(从一般性越轨到悖德性越轨,从轻微的违法行为到犯罪行为)。大部分的违法犯罪青少年都有过中学甚至小学学业失败的经历,但为什么学业失败的青少年聚集在一起就很容易习得不良的行为与态度,就容易走向社会不赞许的方面甚至社会对立面?为什么这些人那么难以自然而然地信奉利他主义?即使那些已经走上社会规范道路的青少年或已经掌握社会主流规范的成年人也很容易为符合其自私倾向的各种外界刺激所诱惑,甚至主动、过度地追求这种具有生物冲动性刺激的满足。

与此相佐证的心理学理论是精神分析对于人性及犯罪行为的观点。弗洛伊德认为,本能(包括生的本能与死亡本能)是产生违法犯罪与精神疾病的共同力量来源,“力比多”(或称为“性力”)是导致犯罪行为与病态心理的永恒力量。先天具有的罪恶感与无意识冲动会大大促使人们走上犯罪道路,并让人在犯罪发生而得到惩罚后感到满足与欣慰。虽然人的本能冲动并不必然表现为病态或犯罪,但它(本我)在人格结构中与自我、超我(“道德化自我”)及文明规范的冲突与较量之中会表现出异常强大的力量。精神分析学的继承者、发展者也同样认为越轨与犯罪的根源在于人性中具有恶性倾向的原始本能。如埃里克森的人格发展理论(个体从出生到死亡的人格过程中,每一时期都必然伴随着来自先天隐藏的、被外界刺激激发的危机:怀疑-羞耻-内疚-自卑-同一性混乱-孤独-停滞-失望)、阿德勒的自卑危机、荣格的集体无意识理论(原始意象、阴暗的自我等)都一致地论证了人性的自私、罪恶等阴暗特征对于人类个体行为的强大制约力。 对此,新精神分析学派(人本主义倾向的精神分析)的代表人物弗洛姆的观点具有较强烈的修正倾向与代表性。弗洛姆在反对纯粹的本能论与环境决定论的基础上,结合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提出犯罪是人与社会异化的人本主义犯罪本质观,认为人虽然具有动物性,但人所独有的本质恰恰在于其他任何动物都不具有的特性。人性既不是本恶,也不是本善,人具有善与恶两种潜能(近似于人性论中的“善恶论”),人是天使(善良性)与野兽(破坏性)的结合体,恶或善的现实性差异在于那些关键性的影响。恶是人类悲剧性地试图逃避人性责任中的自我丧失。犯罪是人与社会的异化表现:人在具有良性攻击(类似生物适应性的防卫行为)的同时,又具有恶性攻击(为了满足自私欲望的行为),犯罪就是恶性攻击的典型。

因此,人类在进化过程中渐渐形成的自私行为倾向,具有稳定的基因基础,强有力地影响着人性起作用的方式。自私行为倾向是人类发动竞争的原始动力,也是越轨、违法犯罪的生物倾向的基点与自然前提。这是本文生物-社会-人格模式的理论支点,也是探讨犯罪动机与犯罪性人格发生作用的逻辑起点。

对于自私倾向说这一犯罪心理探索的逻辑起点,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以自私的基因为出发点主张人性的自私性,只是强调人类行为的自然倾向,而不是把人性中的社会本质特征与人性中的天性相混淆,更不是将自私性作为人的社会本质特征。人类的自然倾向只是可能性(倾向),并不意味着人性恶的现实性。也就是说,我们的基因可以驱使我们的行为自私,但我们也不必终生屈从于基因。这种人性的自私倾向在现实文化环境与自我的冲突中得到修正、规训或助长强化。以真善美为核心代表的人的社会本质正是在社会文化与人的自然天性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

第二,此主张并不意味着同时主张生物决定论或者说生物因素对于人行为的作用力更加强大,或者相反。与其相联系的生物因素与环境因素或先天因素与后天因素作用大小的争论则是另一个问题。

第三,人性自私倾向的主张,指人性中的自私倾向是有行为指向的,而非行为动机。它并不是一种现实道德观的体现。无论是人类种群还是人类个体,其本身具备的生物倾向性都不是由主观意志造就或由主观设计的,而只是自然选择的结果性倾向。因而,缺乏对之进行道德性评价的必要性。同时,客观地承认人性的自私性,并不会对社会规范造成洪水猛兽般的冲击与破坏。正如近现代西方法律文明所走过的历程证明的那样:性恶论的假设性基础并没有导致社会规范的崩溃与文明进程的倒退。 实际上,正是由于现实地正视人性中自私倾向的自然存在,我们社会的规范、道德、法律才有存在的理由;如果人性完全存在着自然行善、归顺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倾向,那么道德与法律的完善及发展在人类的理性上就没有充足的基础。

第四,自私倾向说对于探讨犯罪起因的意义。只有极少数的人认为人的心理与行为完全由遗传或环境决定,绝大多数人都认为人的行为与特征是自然因素与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自私倾向的假说以绝大多数科学界的学者所接纳的进化论思想与证据为基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逻辑起点为我们深入地了解犯罪人提供了一种实际的、具有较好操作性的哲学方法论,即通过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来反省人性及心灵自身,这至少对人类文明进程和“认识你自己”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五,关于犯罪普通性与犯罪个案解析的意义。自私倾向说对于犯罪整体而言,是一种哲学方法论的起点,也是犯罪原因分析的起点,它能够解析人类文明进程中持续存在暴力(主动性暴力、掠夺性暴力与反应性暴力、情绪性暴力)的根本性原因,并为社会综合治理及刑事法律的发展规划出适宜的方向、路径;对于犯罪个案而言,它更是一种深度心理分析的渠道,尤其是对于那些持续、顽固的犯罪人,职业犯罪人,甚至是变态犯罪人的心理分析,并为之设计出矫正、预测、预防的有效方案。显然,这是一种很具有探索价值的路径。例如,为什么在同样的或者相似的环境(无论是积极还是消极的环境)中,有些人成了犯罪者,而有些人却是守法者。还可以探索自私的基因发挥作用的方式与程度,正如我们可以从基因角度来探讨它对身体性状的影响是“隐性基因”还是“表观基因”的表现一样。这可以让我们更能以实证的科学态度和方法论了解不同类型的、不同风险程度的犯罪人。这在近年来的神经犯罪学、变态型犯罪心理研究中得到较好的验证。

第六,在探讨人性自私这一普遍性现象时,并不排斥人性中善良的存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中虽然存在自私与暴力掠夺,但是,同时也广泛体现出人性的积极性,即爱、关怀、互助、正义、仁慈、勇敢、坚持、忠诚、责任心、同情心等。这种人类理性的光辉与积极高尚的情感一直伴随着人类前行的步伐,也被现代自然科学(尤其是神经科学与行为科学)证明。人类二十万年前走出非洲大草原时引发的“认知革命”(大脑皮层结构与功能的快速进化)包括特定适应性体能、认知能力与高级情感中心(道德情感中枢)的演化:人类的理性与情感是人类文明不可或缺的,也是对抗邪恶、丑恶的强大力量。我们清楚地看到,面对自私的基因,我们并没有完全放纵自我的欲望,而是抱有真善美的理想。因为,绝大多数学者主张,只有秉持积极的情感、高尚的道德感,我们才能被称为“人类”,从而与其他高等动物相区分。

自私倾向在根源上来自生物(基因)进化,而自私倾向的人性(人的本性),或者人性中的自私倾向是人类犯罪动机存在与发生的生物学基础。作为犯罪动机与人格探讨的逻辑起点,强调人类行为的自然倾向性之自私,是一种基于社会生物学的可能性推论,而不是人性的现实性确认。正如某些“天生犯罪人”是犯罪风险较高的潜在犯罪人。同时,它也不是对自私倾向的纯粹道德性评价、先天与后天影响因素的判断,而是以此为基点形成一种犯罪动机、犯罪性人格与生物-社会-心理模式相一致的犯罪心理学理论模型。 9YGtbrc3MZzaTaMJFra7iCy0hfuLbHw/iLPpZ8SFuiQkkBsUGHTOEjAd4jUJI3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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