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关于人性的探讨

对人性的探讨是关于人的心理与行为关系之观念形成的前提,刑法具有其实在的人性基础,对人性的态度也是犯罪心理学中如何看待犯罪人及其行为原因的关键所在。人性观中的人性善恶定位直接影响到对犯罪现象与犯罪人本质特征的思考,因而,对人性进行探索的观点是犯罪动机与犯罪性人格研究的哲学基点与方法论的支点。

人性的哲学问题

人类对于人性善恶问题的探讨已经延续了几千年,它不仅是哲学与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也关系到几乎所有学科的发展。英国哲学家休谟认为:“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对于犯罪动机与犯罪性人格的思考不可避免地要联系到人性。虽然人类长久以来一直在苦苦思索着人性的本质,但它的答案依然含糊不清,甚至扑朔迷离。

人性的二重性

人性问题的复杂性首先来自对人性含义的理解差异。关于人性问题的争论向来具有人的本性与人的本质二层意义。 整体而言,人性是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包括人的天性(自然属性)与人的本质特征(社会属性)两个方面。显然,人性的这两个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它们分别代表了人的不同方面特征。人性首先是人的天性,或者说人的本性,这是区别性评价人的先天性与后天性品质的维度。正所谓“生之谓性”,就是指人的自然倾向,它由生物性、先天性因素决定。而人性中人的本质(或人的本质特征),代表着人的社会文化性,尤其代表社会道德性的真善美等品质,它是区别性评价动物性与社会性品质的维度。人性的二重性意义体现为本文所采取的整体人的观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是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对犯罪动机的分析同样特别强调其生物性、社会性与主体心理(认知与情感)的有机统一。 pY4FTOD3F6M3khFbYdIB8kMxN+5zDvd9HTX16BahCqI19yzovzxEha2TyZJBIjFI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