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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的生物性维度

犯罪动机的生物性维度是对犯罪动机之生物性构成因素、成分与机制的分析。它们多数探讨的是犯罪动机的自然基础,是从犯罪动机的生理水平上进行分析的。

在众多的生物因素的影响下,犯罪动机的生物成分集中而典型地体现为与犯罪动机内在联系的各种本能、本能性需要。

本能是动物与人类在进化过程中形成并由遗传传递下来的、不学而会的能力,它以固定行为模式的方式发挥着作用。它是生物进化的产物,是适者生存与稳定者生存原则的体现。当然,在人类身上,本能动机在发挥的功能与方式上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动物。

求生本能动机与犯罪

人类的求生本能源自比现在有更多风险的远古时代,那时的人类面临着许多的危险,对求得生存的不断努力演化出更有利于生存下去的行为模式。例如,对于毒蛇、有毒食物、病原体、凶猛捕食动物,人类可以不假思索地立刻做出生存反应(战斗与逃跑系统),甚至在没有预警的状况下面对生死关头时,人类的求生本能让其有能力逃过劫难。为何我们都喜欢高热量食物,即使现在(理性上)明知道它不见得有益?为什么小孩懂得声嘶力竭地哭闹来获得想要的一切?在突然面对生死存亡的时刻,我们的求生欲望变得比平时更强。这些都是我们潜在求生本能的体现。现代社会里,多数人的生存在许多情况下并不存在威胁,并不像原始时代人们的求生状态,只是由于个体社会地位的差异而存在相对的生存威胁。各阶层、各个体的地位各不相同,但他们都在个人利益及社会地位、利益的驱使下,为自己的目标努力。由于资源分配的不均衡与不平等,社会成员之间并不具备平等的竞争力。某些个体的利益存在相对剥夺状态或者自我觉知为被剥夺状态时,就可能激发起另一种水平的求生本能。

与传统社会相比,现代人生存所包含的条件更为丰富而广泛,它们均可能成为行为人安全型犯罪动机的指向。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的生存危机并不多见,它更多地与个体自身的评价与主观预想相联系,即使主观性的生存危机同样也会发生客观的推动作用,同样也能驱使行为人做出错误行为的选择。

另外,现代的人们在求生本能的激发下,也会自发地、不时地测试或者证明自己的求生本能:自我挑战危险境地,如极限运动、冒险游戏,自动启动战斗与逃跑机制,此时的勇敢并非勇敢,而是本能而为之,在恐惧与焦虑中体会风险与自我奖励。它们在犯罪中表现为专注于冒险性过程的犯罪,其犯罪动机是在公开、挑战性地对抗权威(政府与司法机关)的犯罪活动中证明自己包括体能、智力、勇敢与冒险精神的求生本能。这种犯罪动机可能具有常态下的冒险心态,也可能具有病理性追求刺激的变态性。

在已经建立起来的较高级需要或动机体系中,在其实现满足的过程中遇到客观强大的威胁或者主体认为难以克服的困境时,这些高级的行为动机很可能退行到较为低层次的需要、动机体系中。犯罪人在自我价值实现的动机受挫后,其安全动机可能重新占有优势地位,并在一段时间内于其生活与行为中发挥主导作用。

作为人格结构与发展过程中的核心力量,以财物占有动机与安全动机为主的生存型犯罪动机进一步的发展结果在内心世界与价值观方面的稳定的体现就是生存型犯罪性人格。

性本能动机与犯罪

性本能是经典精神分析理论中“生的本能”的典型代表,是本能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代表内心积极向上的力量(爱的力量与建设的力量),它执行及时快乐的原则,具有需要周期性满足的特点。 性本能的力量与生俱来、非常强大,而且具有生物竞争的排他性,当其满足的过程遇到挫折时,这种强大的力量被自我与超我压抑(用现实的原则与道德、理想原则进行调节),即对性本能的力量引导为延时满足、转移方向以及升华为社会认可、赞许的活动。 当这种自我调节因为性本能本身过于强烈,或者没有得到社会情境的积极强化或者在转移、升华中遭遇挫折时,性本能就可能因为高自尊心水平、道德的威慑力量而被压抑到潜意识中去,成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神经症、性变态等精神障碍和反叛意向的力量来源。性本能满足受挫的另一种情况是,性本能的力量被自然地看作自我存在的力量代表,是自尊的物质基础,是自我价值的物质与精神载体,性意向的表达与实现受挫,代表了对自我的否定与自我价值的贬低。为了证明自我的存在与价值,恢复自尊心水平,性本能就容易与另一种本能“死亡本能”耦合,由性本能原先强大的“展现”力量转化为“对抗攻击”力量。如此,强烈的性本能就成了性犯罪的力量,如强奸犯罪动机的性欲动机、征服动机、自尊动机、变态满足动机等;强烈的性本能也可能延伸为其他的犯罪动机:由性压抑而表现的潜代性(象征性)满足的犯罪动机,如纵火动机、报复性动机、自我毁灭动机、自我价值动机等。在现实的暴力犯罪案件中,有相当部分的行凶动机来自性嫉妒(对性意向对象的嫉妒与性竞争者的嫉妒),而且受到性本能冲动性作用力之强烈与周期性的影响而具有高度的破坏性与毁灭性。

相应地,以性本能动机及相关动机为主的犯罪动机进一步发展,其结果在内心世界与价值观方面稳定的体现就是性欲型犯罪性人格。

求生本能动机与性本能动机都是需要层次中的第一需要层次,也都是低层次的需要,是精神分析的人格结构中本我的构成成分,自然地执行及时快乐原则,由生理需要引发的犯罪动机相应地具有原始性、冲动性。

竞争本能与犯罪

竞争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成员之间。人类个体都是无数世代以前,在恶劣环境下挣扎并成功生存下来的远古祖先的后代,其间演化出来的竞争本能仍然隐藏在我们的身上:人类的饮食习惯(动物能量与植物营养的摄取)不仅能够促进高级脑部神经系统的充分发育,还能进一步激发我们与动物生存相关联的竞争本能;我们的脑力和直觉反应,让我们成为地球上最具有成功适应性的物种;我们的身体在胜出时感觉美妙,挫败时感到沮丧,这驱使我们不惜代价去追求胜利。作为个体,我们还在胎儿时,就与母亲争夺营养,出生之后就与兄弟姐妹争取他人的关注,甚至在我们没有意识参与的情况下,与同学、朋友、同事分等级竞争。我们所处的社会环境也时时处处都明显存在或潜藏着竞争,竞争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个人或利己集团的利益驱使。我们在多数情况下只会在有机会获胜的情况下去竞争(犯罪行为的发生绝大多数情况也是如此);在纯粹的竞争本能的作用下,几乎没有人能够始终如一、心甘情愿地选择损己利人的行为。当相互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人们在有意识或者潜意识中都希望自己超越别人,力图战胜别人,甚至损人利己也在所不惜(竞争目标高于一切,因而不择手段地竞争)。

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指出:竞争支配着人类在数量上的增长,也支配着人类在道德上的进步……这种规律性证明犯罪也受竞争支配。竞争的消极性普遍存在,主要表现为竞争使人增加挫折感,产生强烈的压力与威胁,诱发敌意与报复心理,可能导致越轨行为与犯罪。

存在竞争就必然存在胜出者与失败者,竞争的失败也必然导致失败者不同程度的失败感与挫折感。面对竞争的挫败,如发生于公平的竞争环境(或者主体认为是公平的竞争),以及行为人对失败进行客观归因,其失败往往不至于导致强烈的挫折感与自尊心的损伤,从而行为人可能从失败中吸取经验教训,利于下次竞争中的积极努力。而如果行为人主观认为存在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或对自己的失败进行了不恰当的归因(如极端的外归因或极端的内归因模式),那么行为人面对失败而产生的挫折感就会变得非常强烈甚至对自我价值感产生怀疑。对此,行为人或者会变得自我放弃,无所作为,或者寻求其他途径去消除自己的无价值感与低自尊状态。犯罪动机的出现就是这种心理补偿的一种极端表现。竞争本能与犯罪之间存在的联系在青少年的越轨现象中尤其明显: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的历程,部分动力就是来自在同伴竞争中的失败(教师、家长与同伴的低评价带来的伤害)。他们通过加入消极团伙(也存在着安全本能的动机)、铤而走险的行为或引人注目的冒险行为来证明自己的能力与勇敢。也就是说,由竞争本能所引发的犯罪动机是正常情境中竞争失败的补偿,是寻求其他途径的自我能力与价值证明的一种结果,如商业领域违法竞争或通过违法途径去战胜对手(竞争的成功结果本身并不是或并不完全是唯一的动机或目标)。由补偿动机引发的犯罪动机还可能与由主体的阴暗面出发的报复动机相结合,使得主体的犯罪动机更具有破坏性与主观恶性。

与竞争本能相关的另一种犯罪动机体现于犯罪群体之中:在犯罪群体的竞争中,犯罪动机强度、情感与行为等表现为“勇敢、大胆”的行为倾向(如少年团伙犯罪的疯狂、极端行为可能在其个体行为中并不会出现),希望从同伙或犯罪组织者处得到更多的认可、更高的地位。其间,竞争本能更多的是以潜意识的方式发挥作用,并且与群体的压力(群体规则压力与权威压力)共同作用。同时,竞争本能动机还会受到社会情境影响诱发动机的强化,并可作为动机成分结合到生存型与自我实现型的犯罪性人格中。

勇敢动机与犯罪

所谓勇敢,是指不怕危险与困难,或者有胆量。勇敢的动机与行为是生物在进化过程中,由残酷的生存竞争、对抗环境而形成的一项遗传特性。勇敢这一概念,大致对应于人格特征中的“敢为性”变量,但与攻击性、利他主义的概念紧密联系。勇敢行为、利他行为与攻击行为在动物与人类身上都非常普遍,它们都是生物适应与进化的产物。人类的勇敢本能会利用我们有意识或潜意识的某种方式保护我们,捍卫我们自己的利益。具有勇敢行为特性的动物或者人类个体在环境生存与发展中更具有成功的机会,其后代通过遗传而习得的这一本能特性也使得其更具有竞争的优势。人类勇敢行为所保卫的对象首先是自己以及与自己有相同、相近基因的家人,人类会冒着生命危险或以自我牺牲的方式救助自己的孩子、家人。研究显示,数百万年以来的进化已经使得我们天生就会在孩子出生后便开始保护他们,并让我们对家人特别宽容。其中,母爱表现为人世间最伟大的爱(当然,从母爱出发也可能产生溺爱与“道德的犯罪动机”)。

在进化进程中,基因为了争取生存与延续,必然直接同它们的等位基因发生你死我活的竞争,其中,攻击性难以避免。当然,动物的竞争、攻击与人类的竞争、攻击的一个重大区别是,动物不论竞争多么激烈,它们依旧把单纯的竞争与置对方于死地清楚区别,动物的竞争与攻击常常只是虚张声势或者会适可而止,相对而言,人类在竞争中,无论是在商战竞争中挤垮对手,还是在身体搏击中制服对手,常常因为人际互动作用而不可控制自己不断升级攻击的冲动,非要置对手于死地而后快。尤其是,人类认为对手是自己成功的挫折源或障碍时,更有一种强烈的先天倾向,即用非理智的仇恨对外来的威胁做出反应,并使敌意逐渐升级去征服威胁,以确保自己的安全。

无论是竞争行为,还是无条件利他主义行为、条件性利他主义行为,都不可避免地有攻击行为的参与。在道德标准的作用下,当攻击行为具有正义性时,我们称之为勇敢;当攻击行为具有邪恶性时,我们称之为犯罪。而在人类的战争这一特定现象中,勇敢与邪恶也许会复杂地交错在一起:士兵的英勇行为往往与愤怒、残忍等举动联系在一起;其中一方自觉到的勇敢精神,很有可能被对方评价为“残暴、血腥”。也就是说,从现象上来看,与“勇敢”行为相联系的并不一定都是社会赞许的行为,其中某些勇敢的品质可以体现于违反社会规范的方面,如违法犯罪中的勇敢行为(我们一般称之为“胆大妄为”)。当野性、冲动甚至于鲁莽、野蛮的动力品质被不恰当地评价为勇敢的品质时,它们在犯罪行为中就会更为自觉而主动地表现为对抗与破坏力量(攻击性)。

勇敢动机中具有遗传、进化中特殊的本能倾向,它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虽然我们多数人并不认同人类都有死亡的直觉、病态的侵犯本能以及要求宣泄的侵犯本能(在病理心理患者身上部分存在),但从本质而言,勇敢动机与精神分析本能理论之生的本能、死亡本能以及习性学之攻击性之间有着密切的内在关系。勇敢动机与生的本能相结合,大多数情况下展现人类的真善美等正义取向,而与死亡本能相结合时,更多体现的是消极性、破坏性的力量。

犯罪既是对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极大破坏,也是行为人破坏本能力量的展现。当行为主体自己认为这种对抗行为并不是代表邪恶(或者是中性,甚至认为代表正义)时,他内心就始终弥漫性地体会到自己攻击性行为的勇敢,而这种积极的体验又会强化已有的行为。犯罪人预期、实施攻击性强烈的行为(如暴力犯罪或残暴的行为),其中就有潜藏的勇敢动机的支持。青少年加入犯罪团伙或有组织犯罪,在封建帮会式“哥们儿义气”的鼓舞下,以胆大冒险者为英雄偶像(或以英雄为榜样的自居作用),以冒险性、破坏性为勇敢的指征,以犯罪活动中的勇猛表现、为同伙承担罪责为荣誉与侠义精神的体现,这大大地助长了他们的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强化其犯罪性人格。

求生本能、性本能、竞争本能与勇敢本能并非本能的全部,只是本能在现实生活中的典型代表。它们在现实的生活环境中也必然受到刺激激活、强化或者抑制。它们本身也不必然导致犯罪行为。只有当行为人的某项、某些本能过于强烈,主体不能自我控制,而与危害性倾向或途径、方法(可用启发性线索)相结合时,其犯罪动机的现实动力就较可能发生。这种危害性的倾向或途径、方法的选择从根本上来说来自人的攻击本能,而攻击本能本身也同时受到人的生物性与社会性的共同影响。以精神分析的术语而言,犯罪动机是人类“生的本能”与“死亡本能”共同作用的结果。

以求生本能、性本能、竞争本能与勇敢本能为代表的本能动机是人类犯罪动机的生理成分。它们不是生理性犯罪动机成分的全部,只是其典型代表,其他的犯罪动机生理成分更可能是它们的混合体。显然,它们各自在特定的方面对犯罪行为的激发与引导发挥作用。这种作用在特定时刻、情境与特定人群身上可能还非常显著(可以成为犯罪的优势动机)。但人类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体,犯罪动机也是先天性与后天性及自我相结合的产物,即使原来纯粹的本能动机也会在其环境中得到修正或部分掩盖。人类的本能在现代社会只有极少数属于纯粹的本能(如婴儿的本能需要),而且,生理成分对犯罪动机的作用并非一种直接线性关系,也非决定性关系。在犯罪动机结构中,个体的本能性动机必然与其他社会、社会认知因素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 D7btGc9g3xf7bb4C0NAPRwLOUNnuTh+xbCY4lWYdWm5uilI9jWnKdv34GzJnqj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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