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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理论

心理学中出现过许多动机理论,每一理论都有不同的关注点。在此,简要回顾。

具有代表性的动机理论及其在犯罪动机理论中的体现:本能理论、需要理论、诱因理论与强化理论、认知理论。

本能理论

本能理论是心理学中最早出现的动机理论,即以本能的力量解释动物与人类行为的动机力量。典型本能倾向的心理学家有詹姆斯、麦独孤与弗洛伊德。其中,经典的精神分析学说对人类本能的分析与应用较为系统。

本能概念来自生物进化论与习性学,是有机体在进化过程中形成并通过遗传机制固定下来的、不学而能的行为和内心倾向。 它对于维持有机体的生存与种族延续具有重要的意义。本能是生命的基本要求、原始冲动与内驱力,具有根源性(来自人机体内部的需要)、目的性(满足需要并重建平衡)、对象性(指向特定对象)与动力性(行为驱动性)等特点。

詹姆斯认为,人类具有其他动物也具有的本能与自身特有的本能,包括敌对、好斗、玩耍、同情、狩猎、恐惧、建造、渴望、友善、好奇、清洁、害羞、谦逊、隐秘、嫉妒、母爱等。通过描述各种本能及其在人类进化中的适应方式,就可以解释行为是如何被激发的。

麦独孤认为,本能不仅是以特定方式做出反应的一种倾向,而且每一种本能都是力量性与目的性的结合,都由认知成分、情感成分与意动成分构成。麦独孤列举了一系列的本能名单,包括觅食、攻击、好奇、厌恶、父母关爱、逃跑、同情、合群、自负、性活动、求助、建造等。它们不仅可以由特定的对象所激起,也可以由该对象的观念或者其他对象以及它们的观念所激发。

弗洛伊德认为,本能是一种激发人们行为的强大而永恒的力量或驱力,是张力的源泉,分为生的本能与死亡本能两大类。 生的本能代表积极向上的力量,包括饥饿、性欲、爱和嫉妒心等,它们与自我保存和种族生存有密切关系,其中以性欲最为强大;死亡本能代表破坏与灭亡的力量,它要求恢复无生命状态,施加趋向死亡的压力可以直接指向内向性的方向,如自杀、受虐,也可以指向外向性的方向,如攻击行为、憎恨他人、违法犯罪等。这种本能倾向还可以间接、曲折地通过罪恶感的冲动(如青少年犯罪人由罪恶恐惧与赎罪动机而导致的犯罪行为)、防御机制的强化(如犯罪合理化、犯罪意念的反向作用、投射作用)与人格的冲突(如过于强大的本能对于道德化自我的压抑或者超我的过于严厉)等方面表现出来。

可见,以本能理论来解释犯罪动机,强调人类在生物进化过程中具有的行为方式力量对于人的行为冲动性的影响如下:

(1)本能力量强大、持续而广泛地作用于犯罪行为;

(2)本能性犯罪动机具有及时快乐性;

(3)本能与目的性相结合在行为中共同发挥作用;

(4)与本能相伴随的罪恶感(如罪恶情结)、无意识的防御机制与人格(本我、自我与超我的冲突)是犯罪动机的重要体现;

(5)精神分析特别强调性本能在犯罪动机体系中的价值。

需要理论

需要理论认为行为的能量、方向与坚持性应该归于需要的存在;行为的动机来源于需要;我们生来就具有一个有限系列的需要。需要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默里、麦克莱兰德与马斯洛。

默里提出,人类可以通过一系列有限的需要来描述个体行为的差异。他通过主题统觉测验测量出人类具有的需要及其强度:性、攻击、游戏、谦虚、归属、成就、援助、感觉能力、表现、避免伤害、防卫、服从、拒绝、统治、自治、理解、秩序等。

麦克莱兰德则用40多年的时间来验证人类的附属需要、权力需要与成就需要,并主张成就需要在人的行为中起主要的作用。

需要理论的集大成者是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他提出了著名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类的需要是有层次的(基本需要层次);需要分为缺失性需要与成长性需要;较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或者部分满足,其上位的需要就会自然出现,也才能够出现;已经建立起来的高位需要对其下位的需要具有强大的调节控制作用力。需要的基本层次具体体现如下。

(1)生理需要:对食物、水、性等的需要。

(2)安全需要:对安全、保护、远离危险,以及身份、地位稳定性的需要。

(3)归属与爱的需要:与他人交往,被接纳、归属感的需要。

(4)尊重需要:获得他人尊重、承认、赞美与自尊、成就感、能力的需要。

(5)自我实现的需要:寻求自我完善与个人潜能的充分发挥。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该需要理论增加了以下三项层次。

(1)认知需要:认知理解与发现的愿望。

(2)美的需要:审美的需要(匀称、秩序和美)与创造美的需要。

(3)超越的需要:对自然及人类共同命运的精神需要。

以需要层次理论来理解犯罪动机,强调对个体需要的满足是犯罪行为的原动力。

(1)人的需要是犯罪动机的基础,没有需要就不可能出现犯罪倾向;

(2)人的需要是有层次的,不同层次的需要与需要强度可能引发与强化不同类型、方式的犯罪;

(3)基本生理需要缺失与生存有关,而高级需要与成长有关,这直接体现于犯罪动机的回避动力与趋向动力方面;

(4)人的需要会与外界因素相互作用共同影响犯罪行为的发生;

(5)人的需要具有强度与个体差异,这导致犯罪动机具有差异性;

(6)人的需要具有类本能 与交互作用的特征,这是人的犯罪动机的攻击性与其他动物攻击性的本质差异。

诱因理论与强化理论

诱因理论与强化理论来源于共同的行为主义的理论基石,即条件反射原理。 行为主义心理学在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有华生、赫尔、斯金纳、班杜拉等,他们的观点代表了行为主义发展在不同时期的不同侧重点。

华生的经典行为主义:华生作为行为主义的创立者,以经典条件反射原理为基础,相信学习的原理可以比本能或需要更好地解释人的行为。他断言,人有三种原始情绪反应(恐惧、愤怒与爱),所有其他的情绪都是从这些基本的情绪中习得的。在不同文化环境中长大的人的行为有迥然的差异,即刺激种类与方式完全可以解释行为的类别与方式(刺激-反应联结,即S-R法则)。人的行为及性格是环境塑造的产物,人之所以违法犯罪也是由他所处的环境与教育造成的。华生的名言是“给我一打健全的儿童,不管他们的出身地位、家庭背景、肤色、身高与父母的情况,我可以用我自己的方式把他们变成社会所尊敬的律师、教师、医生,也可以把他们变为乞丐、小偷、流浪者和违法犯罪者”。早期的行为主义者相信,人的良心与违法犯罪的倾向都是一种条件反射,社会环境的消极刺激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根本性动力因素,而行为的坚持性完全取决于行为和刺激因强化而建立的牢固联系。英国心理学家艾森克也持有相似的观点,认为在个体成长的社会化过程中没有形成对道德性与社会性行为条件反射的人就容易犯罪,其中,越是外向性的人就越难以稳定地形成这种道德化条件反射而容易走向犯罪的道路。

赫尔的驱力-诱因理论:虽然持有行为主义的基本观点,但却以驱力与诱因作为人的行为动力的来源。一种驱力被激活将导致随机行为,行为过程中此随机行为能够降低驱力;随着驱力的不断降低,机体就形成了一种习惯,即习惯具有了行为的动力性:行为=驱力×习惯。之后,诱因动机(K)又被引入行为动力的解释中:如果一个目标在达到之前就能够影响行为,那么有机体肯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预期到了目标的可获得性,此诱因(包括目标与奖惩)、驱力与习惯共同发挥作用,即行为=驱力×习惯×诱因。显然,驱力-诱因的动机理论对于理解情境(机会)型犯罪与情绪型犯罪有较好的帮助。

斯金纳的操作性条件反射理论:新行为主义者通过大量的实验证明,动物与人类的行为学习在没有降低生物驱力的情况下也会发生,行为的发生并不一定要降低内驱力。 行为只是在外部奖赏的控制下才出现:积极的奖赏增加行为出现的可能性,消极的奖赏则会降低行为再次出现的可能性。此所谓行为强化法则(S-R法则)。当然,行为只是在有些时候得到奖赏(部分奖赏)而不是每次在做出符合愿望的行为都得到奖赏时,其行为坚持性要强得多,部分强化法则(部分强化程式)可以很好地预期不同形式的坚持性。行为强化的相倚性决定了行为的能量、方向与坚持性,犯罪行为的动力就是来自外部的奖赏强化,而不是别的力量。控制好与个体奖赏相关的社会刺激与社会事件就能较好地控制犯罪现象。

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在承认强化原则的同时,对外部奖赏导致行为的观点提出了挑战——仅仅通过观察到别人的行为得到预期的结果,而获得一种新的行为。人类的许多行为(尽管不是全部)来自行为者对环境信息的加工,如旁观者效应与替代性动机。“一般说来,看到别人的攻击性行为得到酬报或惩罚时,将增加或减少观察者进行同样尝试的倾向。” 作为观察攻击行为的结果,个体会建立起关于攻击行为将适宜于某些环境的思想。这种期望可以看作“如果-那么”学习模式:“如果这种情况出现,那么这就是适宜的行为。”所以,许多个体的行为是由个体过去观察到的信息引起的;越轨与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由行为人过去观察到的事件或行为引导。

从行为主义的强化理论与诱因理论理解犯罪动机,可以发现其典型的环境决定论的观点。

(1)主张环境文化在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发生中不可替代的地位与功能,此为环境决定论的核心倾向;犯罪行为一旦实施,它对于后来的行为就具有了潜在而持续的驱动力,如同多次的犯罪形成犯罪习惯,从而渐渐地形成犯罪性人格一样。

(2)忽视生物因素或心理需要的动机激发作用,虽然行为主义的后期如社会学习理论中注意到所谓“神秘的生物学因素”对攻击行为、暴力行为的力量,但至少这不是强化理论与诱因理论所集中关注的方面。

(3)差异性解释环境发生作用的因素与机制:经典的行为主义强调犯罪行为的发生与消极刺激-消极反应的条件反射性联结;强化与诱因理论则主张外部奖赏与习惯、目标、奖惩诱因动机的作用;而社会学习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来源(能量)、方向和坚持性可以用行为者主体的过去信息加以解释(认知加工的取向)。

(4)犯罪行为,如同其他行为,是后天习得的,同时也是可以改变的。对于犯罪动机的研究以对人类攻击性研究为切入点,对包括违法犯罪现象在内的社会现象的研究与社会应用(犯罪预防、预测与罪犯心理矫正、回归社会)的关联性较高。

(5)对于犯罪行为与犯罪动机的研究具有客观行为研究的特征,其中一些原理对于犯罪动机的实证研究(如犯罪模拟实验、犯罪行为分析的心理画像技术)具有较好的示范性与可操作性。

(6)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是由外界的环境及情境因素引发与维持的,完全可以由有控制的环境因素进行改变(包括犯罪预防与犯罪人矫正)。

认知理论

动机的认知理论之根源来自托尔曼、勒温、皮亚杰、柯尔伯格、费斯汀格与罗特等学习理论家、人格理论家、发展心理学家、信息加工心理学家的观点。

托尔曼的目的性行为:托尔曼以整体研究的观点,认为人与高等动物的行为都具有认知与目的性,具有期望-价值的倾向,期望在特定行为指向目标的过程中形成,包括对特定指向目标的预期与在特定位置发现特定目标的预期(称为“认知地图”)。 对于潜在的犯罪人而言,当与被称作价值(犯罪结果)的动机结构相结合时,犯罪预期就是对特定犯罪目标的预期与在特定场所以特定方式发现犯罪目标的预期。犯罪行为发生的概率不仅取决于犯罪目标对于个体的价值,而且取决于个体对于实现犯罪目标的期望。

勒温的动机观:勒温从人格结构的角度来探讨动机系统的功能机制。当潜在需要(生理需要与心理需要)变成实际需要时,就会产生紧张,紧张通过散开或者位移而完成释放过程。只要任务没有完成,紧张就会持续增长,反过来,紧张又会使得有关任务的信息更多地自动回忆起来;紧张的系统继续激发行为,直到任务完成得让个体感到满意为止。 这一机制——蔡加尼克效应也可以部分解释犯罪人持续性犯罪行为的发生原因。

认知一致性的动机理论:其理论的根源来自人们需要保持与体验认知的一致性,主体内部认知的一致性和主体关于周围人际关系及事件的信息的一致性。行为主体具有一致性的信息有助于内心的平静与环境适应(至少主体的主观印象是如此)。人们倾向于特别注意与自己已有的信息或态度一致或相似的信息、态度、价值观、刻板印象、行为习惯,而忽视那些与已经存在的行为、态度不相符的信息。 寻求认知的相对恒定性是导致人们行为的潜在动力。这一过程包括意识的认知与态度控制过程,也存在潜意识的自动认知加工过程。认知一致性理论对犯罪动机的理解可以帮助解释行为主体在众多而复杂的社会信息中对于犯罪目标的认知选择性,以及犯罪成员对一个不良个体、不良团伙效忠问题,即使行为主体对这一个体或团伙并不满意时。

皮亚杰与柯尔伯格的道德认知理论 :此理论从个体发展的角度,以同化与顺应的机制,主张认知结构与动机过程、价值观念及道德水平相联系。皮亚杰提出了随着个体认知的发展,其道德判断经历着无律(无道德)、他律(权威道德)、自律(自我道德)的发展;柯尔伯格继承性地提出了道德发展的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与后习俗水平的三水平、六阶段的发展理论。大部分青少年犯罪人的道德发展处于前习俗水平、大部分成年犯罪人的道德发展已经处于习俗水平的现实,可以提示我们:道德发展与违法犯罪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道德认知与道德情感发展的相对落后与低水平直接或间接地成为犯罪行为发生的(隐蔽的)内在动力。

另外,在认知学派的影响下,还进一步发展了对动机探讨的内隐理论(对社会规范或者亚文化规范的习得在前意识、无意识水平上进行)、归因理论(对成功与挫折的内部或外部因素归因影响到其进一步行为发生的概率)、成就理论(成就动机与成功概率、诱因值紧密相关)、认知-情感理论(行为动力受到处理事件信息的认知活动与其相应情绪-情感相互作用的影响)。 它们共同构成了动机的认知理论。

由此观之,以认知理论来理解犯罪动机时,可以发现:

(1)强调认知因素(认知与目标)作为行为人主体的心理因素在犯罪动机中的作用。这是对人类动机探索的理性回归,它与本能理论、需要理论与强化理论都存在显著的差异。

(2)大多数犯罪是理性选择的行为,行为人对自身经历的事件,尤其是挫折、威胁与利诱事件的归因、评价等认知模式可以成为直接激发犯罪行为的力量。

(3)内隐性的认知,如对挫折、失败的自动消极归因等习惯性错误思维可以导致错误的认知结果,这是诱发犯罪的无意识动力之一。

(4)道德性认知成熟水平较低更可能伴随行为的冲动性与原始性,道德认知可以成为越轨与犯罪的潜在因素。

(5)情绪、情感与认知的协同作用是理解动机系统的主流倾向,即对恐惧、焦虑的回避和对快乐、幸福的追求,与主体对行为后果的归因、价值期待、自我效能感共同促成犯罪行为的出现。其启发意义:情绪与情感不仅仅是与动机关联的因素,而且是动机、犯罪动机的构成成分之一。此是动机与犯罪动机探讨中特别值得注重的新趋向。

(6)认知因素的改变可以成为调节犯罪动机的重要策略之一:改变潜在犯罪人的错误思维模式、挫折的认知评价技能、人际认知技能训练、人生规划指导等技术可以成为犯罪动机检测、预防与改变的有效策略之一。

从本能理论、需要理论、诱因理论与强化理论、认知理论等动机理论可以看出,普通行为与犯罪行为都是由多因素的动力体系引起的,犯罪动机则相对更为隐蔽而复杂。人的动机系统与犯罪动机是一种多维度、多层次的体系:本能、内驱力与需要引起行为基本倾向,目标、奖惩、环境产生的挫折与威胁及个体的认知系统加强了行为动机的方向性与坚持性。各个动机理论从某一角度出发说明了动机的某些合理性,但是,动机的各因素(生理、环境、自我认知及“情绪”)与多层机制整合的取向更有利于全面地探索神秘的行为动力与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动态性的特征表明:犯罪动机是犯罪心理结构中最为活跃的力量之一。犯罪动机的变化表现为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犯罪动机自身随着犯罪行为实施之前、期间与之后的演化。这种变化既包含性质与方向的转变,也有强度、形式与动机斗争方面的演变。 9YGtbrc3MZzaTaMJFra7iCy0hfuLbHw/iLPpZ8SFuiQkkBsUGHTOEjAd4jUJI3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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