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类的历史自从进入阶级社会后就持续存在着违法犯罪等极端的越轨现象。而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现象就本质而言,都与人类的攻击行为有着直接的联系。弗洛伊德非常关心人的破坏倾向及其能量。他认为这一倾向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性,是死亡本能的产物。然而,他建议通过在人们之间建立情感联系和通过加强人们的有意识的理智和控制功能来控制攻击行为。这样,侵犯冲动可以被转化为社会建设性的活动(即可以被升华)。弗洛伊德虽然认为有这些控制天生攻击倾向的手段存在,但他对文明制度有效对付攻击问题依旧抱着悲观的倾向。
斯金纳认为在某种类型的攻击反应中也许有先天的成分,这是进化中这种反应对物种生存适应的结果。然而,他对有害的、破坏性的行为的解释主要放在影响个体的环境因素上,如过去和现在的强化机制,也即具有后天生活环境中建立的机制。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让具有破坏性的攻击行为得不到其行为人所设想的回报(其中包括正强化,即对喜好刺激的奖励,也包括负强化,即对厌恶刺激的排除),这种攻击行为发生的频率就会大大减小。
罗杰斯的理论指出,伤害性和不合理的攻击行为往往被那些没有完全心理机能的人所表现出来。有完全心理机能的人及以理智看待周围世界的人,不太可能有破坏性敌对行为,这类个体是期望有和谐人际关系的社会产物。罗杰斯强调,人类具有理性化和对环境作出适当反应的能力。如果适当环境存在,这种能力也会自然发展。因此,罗杰斯针对人类破坏性所倡导的解决方法就是创造一种环境可以使人类基本潜能得以释放。
本质上,人的犯罪行为是人的攻击行为的直接或间接体现。犯罪心理学与犯罪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角度存在着差异,犯罪心理学是从对人类的攻击行为研究入手,进而推及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解析、矫正与预防领域。因而,对人类攻击行为的观点,直接左右着对人类各种犯罪行为的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