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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价值与一般科学方法论

对犯罪心理结构与犯罪心理对策的探索,既是犯罪心理学学科的研究对象,也是学科的实体价值。犯罪心理学的实体价值是由学科的特殊性与差异性所决定的,是精神价值在学科中的具体体现。

所谓犯罪心理结构,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它是行为人个性心理结构中社会心理缺陷的总和,是其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原因和根据。将犯罪心理结构作为学科的实体价值体现,是因为它揭示了犯罪心理的特殊矛盾性,揭示了犯罪人产生犯罪行为的内部原因,从而建构起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体系和对策研究。因而,犯罪心理结构应该作为方法论的结构观而存在。

所谓犯罪心理对策就是将犯罪心理结构的理论与技术应用于揭露犯罪、惩治犯罪、改造罪犯与预防犯罪方面的方法,包括犯罪人心理描述、犯罪人心理测试、警察心理训练、警察心理健康、罪犯心理矫正、犯罪心理预防等。

由于犯罪心理结构具有驱动性与普遍性、整体性与层次性、开放性与动态性、隐蔽性与客观性、稳定性与可变性等特点,又由于犯罪心理对策是犯罪心理结构理论在司法实践中检验与提升的策略与技术,在研究方法论方面,就要求采用结构性、联系性、发展性等系统方法去适应、实现实体价值。

结构性观点

犯罪心理学方法论中结构性的观点制约于犯罪心理结构的价值追求,它要求在研究中坚持整体性、层次性、动态性原则。所谓整体性研究原则,即用整体的、系统的观点研究犯罪心理结构。虽然在犯罪心理结构中,某些心理因素起主导作用,但不能忽视其他心理因素的配合、制约作用。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独立的子系统,具有超出不良心理因素简单相加的恶性整体功能。所谓层次性研究原则,是指从不同维度和层次去研究犯罪心理结构的成因、机制与发展变化。所谓动态性研究原则,是指犯罪心理现象的研究随着机体变量(如生物学因素、身体状态)、刺激变量(如家庭、社会、情境因素)与反应变量(如认知因素、情绪-情感因素、行为反应等)的变化而发展变化。这就要求在研究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原因、犯罪心理结构、犯罪人在不同情境的心理状态以及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等问题时,注意到上述三种变量的影响与制约。这也要求在研究中要系统性地处理好犯罪心理结构的成因论、机制论与发展论的关系。

联系性观点

联系性观点就是在联系与关系中探究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规律。在研究犯罪人心理原因时,必须防止“唯某种因素决定论”,无论是生物决定论或者遗传决定论、社会环境决定论或者情境决定论,都是违背系统论观点的,不利于犯罪心理学实体价值的实现。

分析与整合观点

分析与整合观点要求在研究中做到既要对产生犯罪心理的各因素(如生理、心理、行为与社会、情境)进行区别对待与关联分析,又要将犯罪人的心理作为一个整体的结构系统加以研究;在研究犯罪人某一种心理现象产生的原因时,可以先分别考察某一因素的作用,进行相关分析,然后加以整合研究。

犯罪性人格观点

犯罪性人格是犯罪人特有的导致其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特征的总和,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人格,也是犯罪心理作为一个信息控制的自组织系统而成为其个性心理结构的组成部分之一的具体形式。所谓犯罪性人格观点,就是在研究中将犯罪心理学与人格刑法观点紧密联系,把犯罪性人格的理论观点及技术结合到刑法规范体系的深刻探讨中,为前沿性刑法理论与刑事政策提供科学有力的理论与技术支持。这是当代刑事一体化的要求,也是犯罪心理学学科紧密融合(包括学科支持与自身发展)在犯罪科学体系中的着力途径与真正价值所在。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实践中,有效的研究类型包括:纵向研究与横向研究、整体研究与分析研究、个案研究与成组研究、常规研究与现代方法技术研究、质性研究与定量研究、质与量结合研究。 0GLExBC5Rmefqx3n9Bk4YaSr7s4mMBEZQn62e7diops6ZNyhHaxskOvg/a0fEk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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