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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從秦都城咸陽“宫城”的内外用樂需求看外樂的設置

上文有關“外樂”所職掌的樂事活動的特點和性質等内容的討論,已經涉及到“外樂”作爲司樂官署的職責和職能的問題,而從“外樂”所職掌的樂事活動體現了某種程式化的特徵,以及與神祇祠祀有關的儀式用樂的性質的認識上看,則能够明確“外樂”作爲司樂官署的職責和職能應該與樂府存在區别。根據《漢書·百官公卿表》“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澤之税,以給共養,有六丞”的記載,可知樂府乃少府六丞之一。關於少府,顔師古注云:“大司農供軍國之用,少府以養天子也。” 如此,從樂府職掌王室及皇室的用樂需求的角度審視外樂,那麽“外樂”的“外”字,就有可能揭示了“外樂”與樂府的“内需”相對應的職責和職能。

上文的討論,已經觸及到“外樂”何以謂“外樂”的問題。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樂人講乞鞫案”中“講”踐更“外樂”的時間,與西安相家巷遺址秦封泥“外樂”“左樂丞印”“樂府丞印”的背景時間存在關聯性。 根據後者的側面和背面均有指紋痕迹和封緘遺迹的情况,説明加蓋封泥所示司樂官署印章的文書,曾被位於遺址早期建築中的行政機關所接收和處理,從而能够與“乞鞫案”中“講”踐更“外樂”相呼應。如果再聯繫嶽麓秦簡“虜學炊(吹)”律文中所出現的“左樂”“樂府”,即可明確:至遲在秦王政元年,秦司樂官署既已出現“外樂”“左樂”“樂府”的建制,并且延續至秦代。我們認爲,上述建制情况應該與背景時代的秦都城咸陽的政治生活和禮儀文化相關聯,是這種政治生活和禮儀文化所形成的樂事需求的産物。這就决定了有關“外樂”問題的研究,需要考慮到秦都城咸陽政治生活和禮儀文化的特殊性問題。

根據秦都城咸陽宫苑遺址考古發現并結合傳世文獻,在秦都城咸陽發展的三個階段中,雖然向渭南地區的擴張和發展貫穿始終,然而渭北的咸陽宫却一直是都城的中心。 根據“秦封泥中的‘北宫’,有少府的左弋、工室、工官、斡官、宦者等”的考古發現,以及“少府一般在王宫或皇宫之中,因此説‘北宫’當爲王宫或皇宫”的考量。 則可明確,作爲少府屬官的“樂府”當在渭北的咸陽宫。如果考慮到咸陽宫的行政與王室生活中心的情况,則位於咸陽宫的“樂府”,其性質實際上也就應該是負責渭北行政中樞及王室生活所需樂事活動的司樂官署。這就需要從渭北咸陽宫的角度出發來審視“外樂”何以謂“外樂”的問題,而這樣一來,其構名形式中以方位詞出現的“外”字,或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從語用實踐上看,作爲方位詞的“内”“外”,不論是相對而言,還是單獨使用,其共同的地理坐標,均能在其方位意義的表述上起到詞義規定的作用。包山二號墓卜筮禱祠簡有“宫地主”“埜(野)地主”神祇。“宫地主”對應“内”,“埜(野)地主”對應“外”,以“宫”爲地理坐標而形成“内”“外”兩個視閾,以及在上述視閾中相對應的神祇。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稷辰》有“利以祠外”語句。有學者認爲“祠外”就是郊祀。 然而從《稷辰》所涉“取婦”“嫁女”“飲食”“歌樂”,乃至“尋衣裳”等日常生活之事看,將“祠外”釋爲“郊祀”似乎并不合適。孔家坡漢簡《日書》有“利以祠祀外”語句。 有學者認爲此“外”當指室外、野外,“祠祀外”指祭祀室外神位,“外”與“野立(位)”相當。 《禮記·郊特牲》載云:“鄉人禓,孔子朝服立於阼,存室神也。”孫希旦《集解》引“鄭氏”説:“存室神者,神依人也。”意爲儺祭索室驅疫,恐驚擾室中之神,所以使神依附於人而安撫之。則“室神”就是居處於宫室中的神祇,即如“宫地主”“宫后土”之類,而“外”當爲與之相對應的“外神”。顯然,對於“室神”“外神”而言,規定其詞義的地理坐標同樣是“宫”或“宫室”。值得注意的是,在出土秦簡牘文獻有關“外”的語用實踐中,“外”的方位意義表述大都有賴於這種地理坐標的匡衡。 [4]

基於這樣的認識,而聯繫“外樂”的問題,其構名形式中“外”的方位意義表述,應該同樣如此。因此,對於匡衡“外樂”方位意義的地理坐標,就應該考慮到渭北行政中樞及王室生活中心的咸陽宫。有關這一點,也可以在秦人從宫城的角度出發爲官署命名的做法上找到佐證。例如:睡虎地秦簡《法律問答》中出現的“宫均人”“宫更人”等。 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官署涉及宫城外的建制,則會同樣形成“内”“外”兩個視閾以及相對應的官署,最爲典型者,即如“宫狡士”和“外狡士”。睡虎地秦簡《法律問答》言:“可(何)謂‘宫狡士’、‘外狡士’?皆主王犬者殹(也)。”可知“狡士”是“主王犬”的官署,有宫内和宫外兩個建制,而後者則以“外”冠名。上述情况爲我們認識“外樂”何以謂“外樂”,以及與“樂府”關係的問題,提供了可資參照的例證。這樣看來,“外樂”就是指設置在渭北咸陽宫行政中樞及王室生活中心以外的司樂官署。

值得注意的是,秦都城咸陽宫苑遺址考古發掘的另一個發現,又可爲上述認識提供事實上的依據。根据秦都城咸陽宫苑遺址考古发現,秦在咸陽建都以后,雖然能够明確渭北咸陽宫的行政及王室生活中心的地位,但是郊廟禮儀中心却在渭南而不是渭北。這就涉及秦都城咸陽宫苑遺址考古的另一個重要發現,亦即秦在咸陽建都以後,一改以往的宗廟及神祇祭祀區域與宫殿生活區域均在雍城宫城之中的做法,而是將前者安排在咸陽城之外的渭南地區。 這就提示我們注意到,有關“外樂”的設置及其與“樂府”的關係的問題,不但需要以咸陽宫爲地理坐標的“内”“外”方位視閾來考察,而且還需要從渭南郊廟禮儀用樂的需求和樂事活動的角度出發來審視。從這個意義上或可發現,渭南郊廟禮儀的用樂需求,正是相對于咸陽宫的用樂需求而存在,并且形成了以咸陽宫爲出發點的“内”“外”用樂需求。如此,“外樂”是職掌渭南郊廟禮儀用樂的司樂官署的定性和定位,應該更爲合適。上述考量既能够與前文“外樂”所職掌的樂事活動屬於神祇祠祀儀式用樂的認識相契合,而另一方面,與“秦祝”有關的封泥亦在渭南宫室遺址出土的情况,也能够爲上述認識提供佐證。

根據上面的討論和認識,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樂人講乞鞫案”中“講”在“下總咸陽”以後的情况,或能給出更爲完整而明確的判斷:“下總咸陽”的咸陽,應該只是奏讞文書對踐更的樂人集合報到地點的籠統交代,而實際上具體的地點應該是渭南的郊廟禮儀場所,并在那裏辦理完成與“大祝”的職事關係,從而才能够在十一月的第一天(“入十一月一日來”),開始一個自由民樂人的踐更工作。從“講”的上述經歷中能够發現,“樂人—踐更—外樂”所反映的關係和聯繫,均圍繞著都城咸陽渭南郊廟禮儀的樂事活動而發生。渭南郊廟禮儀用樂需求是設置“外樂”司樂官署的直接原因,而神祇祠祀儀式用樂的性質及其特徵,又是促使“外樂”采用踐更的服役形式的根據。

從這個意義上看,“樂人—踐更—外樂”所反映的關係和聯繫帶有諸多屬性。從不同的角度出發,既有管理與被管理的勞役關係,同時也呈現出雇傭性質的經濟關係。如果從經濟成本的角度審視“講”的踐更經歷,在今天看來或許具有較高的人力成本。 [5] 然而,如果從神祇祠祀儀式用樂的性質及特徵的角度上看,踐更的服役形式或許是管理學意義上的最爲簡便和經濟的辦法,因爲從司樂官署的角度上看,踐更所帶來的經濟和人力成本,皆可轉嫁於更人而由更人承擔。而從“講”的角度上看,這種服役形式也能够使其在自身的經濟活動中具有更多的自由和選擇。 cGWn2odd3t3NiT1zyc71CMkTS2iinCJ4fFuyQmwXTH25Za4xbCfervwpI+Ydz0q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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