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傳世文獻所載及現有的知識體系相比照,有關秦音樂機構出土新材料中,除“樂府”之外,“外樂”“左樂”及“北宫樂府”皆爲新見官署名稱。如此,後者的性質以及可能存在的與太樂、樂府的關係,就成爲秦音樂機構設置及職能問題研究的重點。然而,由於上述新見官署在傳世文獻中全無記載,致使相關研究因爲缺少佐證材料而流於推斷或猜測,具備學術深度的研究和討論并不多見。
縱觀上述研究情况,我們注意到《西安出土秦封泥補讀》一文,在有關“外樂”的解讀上,提出了或與“内樂”相對的意見。認爲“秦之音樂有宫寢、宗廟、祠祀之樂,有宫廷、宴饗、韶武之樂,前者或爲‘内樂’,後者或爲‘外樂’。”在此基礎上,進而提出“秦有奉常之屬‘大樂令丞’或掌‘内樂’,而少府屬之‘樂府’司‘外樂’”的認識。
上述研究因爲提出了“内樂”“外樂”的概念,所以也就能够很好地解釋封泥“外樂”的成因。然而,由於《補讀》一文只是對封泥文字意義的解讀,因此也就没有對解讀内容做進一步深入的討論,致使所提出的“内樂”“外樂”概念,到底是司樂官署的名稱,還是音樂類别的分屬而混淆不清,因此也就無法對封泥“外樂”的性質和内涵予以説明。對此,《西安相家巷遺址秦封泥考略》一文,則從太樂和少府出發,提出了“外樂”之爲太樂或樂府屬官而皆有可能的認識。
不可否認,在没有其他材料可爲參考和佐證的情况下,《考略》“皆有可能”的看法,應該是最爲穩妥的。其後,有關秦音樂機構出土新材料的討論,基本上都集中在“外樂”的上面,而且大都在上述觀點的基礎上有所補充或闡發。
然而,我們也注意到《“外樂”與秦漢樂官制度》一文,在前述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另外一種意見,即“外樂”或是獨立於太樂和樂府而存在的司樂官署的認識。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觀點的提出,得益於研究者對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樂人講乞鞫案”中“樂人講”踐更“外樂”情况的考察,認爲“樂人講”爲“外樂”服役的事實,能够對“外樂”是“秦代司樂官署的一種”的結論給予證明。
上述有關“外樂”的研究,提示我們注意到,在缺少傳世文獻記載的情况下,轉而關注相關出土文獻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只是在如何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出土新材料的文獻學價值方面,如若出現機械或簡單化的傾向,則會造成認識和結論上的淺化和武斷。即如上引《制度》一文。“外樂”作爲司樂官署的性質原本就是毋庸置疑的事實,這一點從封泥本身即可得到説明。從該封泥“側面有指紋痕迹,背面有封緘遺痕”看,由名爲“外樂”的官署發出的文書,已被其時位於遺址上的行政機構拆封并處理。再從《二年律令·秩律》有關秩級規定看,“外樂”作爲司樂官署的建制傳統,至遲在西漢吕后時期還被保留。因此,上引《制度》一文給人以啓發之處,并非“外樂”作爲司樂官署的定性認識,而是由此而來的“外樂”之於“秦漢司樂官署中的地位以及樂人踐更外樂的制度在秦漢樂官系統中的作用”這一更深層次問題的發現。也正是因爲上述問題的發現,《制度》一文進而得出了“‘外樂’所轄樂人是秦代及西漢早期司樂官署常備屬員的重要補充”的認識,并進一步提出了“在樂人踐更‘外樂’這一制度下,秦漢司樂官署的常備屬員與‘外樂’所轄樂人共同執事,在不增加財政開支的情况下,爲宫廷用樂提供了保障”的觀點。
這裏需要指出的是,上引《制度》一文所提到的“秦漢司樂官署”,所指當即樂府,意爲“外樂”與“樂府”共同爲宫廷用樂提供保障。這樣説來,上述研究還是間接回答了“外樂”與太樂、樂府的關係問題,那就是“外樂”是獨立於太樂和樂府而存在的音樂機構,而其職能的特殊性是補充樂府并與樂府共同爲宫廷用樂服務。這裏的“宫廷用樂”所指,應該就是《制度》一文所説的“内庭樂”。如此,相比較於根據《漢書·百官公卿表》少府屬官樂府職掌内廷樂的傳統認識,上述研究則在奉常與少府各自領屬下的太樂與樂府兩分的行政架構基礎上,明確了“外樂”與“樂府”的同質性與互補性的職責和職能。顯然,上述研究不僅揭示了太樂與樂府行政架構中“外樂”的存在,而且還提出了不在傳統認知範圍之内的“樂府”與“外樂”的關係問題,其學術意義和價值顯然是重要的。然而,我們注意到,上述研究的結論性意見是以“外樂”與“樂府”在職責和職能上的關係和聯繫爲基礎的,而且這種關係和聯繫又是互爲前提和條件的。也就是説,如果無法證明“外樂”與“樂府”在職責上存在聯繫,那麽二者於職能上的關係也就不能予以説明。這裏的問題是,正是在這個問題上面,上述研究在論證鏈條的銜接上出現了斷裂,致使其所提出的“外樂”與“樂府”共同爲宫廷用樂提供保障的認識難成其論。
綜上所述,學術史的經驗告訴我們,出土新材料無法與傳統知識體系順利銜接而互爲印證和發明,是秦司樂官署設置及其職能問題研究的最大的困難,并且在如下兩個方面形成困境:一是對“左樂”尤其“外樂”的性質和職能的認識,因爲材料有限而無法深入;二是由於前一個方面的原因,導致對“外樂”“左樂”“樂府”的關係問題的研究止步不前。上述情况説明,“外樂”是相關問題研究的核心點和關鍵之處,也是解决秦司樂官署的建制體制和管理機制這一難題的第一把鑰匙。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樂人講乞鞫案”是目前所見涉及“樂人”與“外樂”關係問題的唯一的文獻材料。案例中的當事者與“外樂”的關係,是以“樂人—踐更—外樂”的要素形式呈現出來的,這就表明上述三個要素之間,存在某種意義上的關聯。也就是説,“講”以踐更的服役形式爲“外樂”服務,很有可能與他的“樂人”身份有關;反過來具有“樂人”身份的人員能够以踐更的服役形式爲“外樂”服務,同樣有可能是“外樂”作爲司樂官署而對服役者的要求所致。這也就意味著“樂人—踐更—外樂”三者之間,應該還存在某些并不爲我們所認知的内在關聯,而上述關聯很有可能就是“外樂”作爲司樂官署的特殊性的反映,是緣於“外樂”的職責和職能所决定的。
從這個意義上看,“樂人—踐更—外樂”所存在的内在關聯,實際上體現在兩個關係上面:首先是“踐更”與“外樂”的關係;然後是“樂人”與“外樂”的關係。前者事關司樂官署的行政運作機制,而後者則涉及到對服役樂人的任用和管理。上述兩個方面均涉及到“外樂”作爲司樂官署的職責和職能的問題,因此對上述問題的討論,或許能够對“外樂”的瞭解和認識有所幫助。而對“外樂”的瞭解和認識,遂爲“外樂”“左樂”“樂府”的關係問題的研究創造了條件,而“外樂”“左樂”“樂府”關係問題,則是解决秦司樂官署的建制體制和管理機制這一難題的第二把鑰匙。需要指出的是,這一問題的討論,或者需要藉助秦都城咸陽宫苑遺址的考古新發現。我們注意到,秦司樂官署的設置及其職能的確立,一定是與都城咸陽的政治生活與禮儀文化的特殊現象相適應的。然而,以往的研究恰恰在這方面有所缺失或關注不够,不能將秦都城咸陽宫苑遺址考古發現與所研究的問題結合起來,遂至有關秦司樂官署建制制度與行政職能的研究,反而與背景時代的都城政治生活與禮儀文化相割裂,實爲憾事。總上而論,基於如上兩個方面的學術考量的秦司樂官署的建制體制和管理機制問題的研究,或許能够對以往研究所存在的困境有所突破,助推秦司樂官署設置及職能問題的研究走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