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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一切只是開始而非結束

《秦漢樂制研究——以出土文獻爲中心》是本書作者所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考古新材料與秦漢文學發展演變的動因與機制問題研究”(批准號:18BZW106)最終成果的第一部分内容。該項目最終成果共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研究的重點,共十二章,嘗試利用考古發現的與秦漢司樂官署有關的隨葬器物及簡牘文獻材料,針對秦漢司樂官署建制體制與管理機制等問題進行研究。該項目也是作者有關“考古新資料與秦漢文學研究”的第二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前一項目“考古新資料與秦漢文學研究新視野”(批准號:11BZW028)已於2016年9月26日結項,其最終成果以同題爲名於2018年在科學出版社出版。

該項目在課題的確立,基本思路的形成,研究框架的搭建,尤其是重點、難點問題、主要目標以及具體的研究方法等方面,均在前一項目研究的利弊得失總結的基礎上而形成,并明確提出三個方面的願景:首先在秉持“考古新材料絶非孤立存在”的理念的基礎上,重視出土文獻材料的考古學、歷史學和文獻學的關聯,藉以發現考古、歷史和文獻層面的文學意義上的因果聯繫與時代資訊;以此爲基礎,探尋促成秦漢文學的發生、發展、演變的動因與機制,從而在突破出土文獻單一性和零碎性局限的基礎上,在文學的生成、發展、演變意義上的研究有所創獲;進一步擴展秦漢文學研究的對象、内容、樣式和形態,發現傳統文學研究所忽視或不曾關注的文學現象和文學表現方式,揭示作爲我國早期文學形態的秦漢文學所獨具的文學叙事形式、表現特點和泉源性質,藉此推動中國古代文學秦漢文學研究走向深入和發展。

上述三個方面的願景,其實也包括項目研究的對象、原則、理念和方法,而回顧研究歷程,進而審視最終研究成果,或發現上述三個方面的願景并没有很好的實現,其間自然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值得總結和反思。

項目在圍繞課題制定和設計研究内容和方案時,曾將課題分爲四個方面,即秦漢樂府體制承襲演變與樂府文學及民間樂舞歌詩發展、秦漢公文體制的構建與秦漢公文散文發展及文學性文本創作、秦漢時期民間喪葬體制中官方因素的演變與文學性虚構叙事的産生和發展、漢代圖像表達文化機制與文學的圖像叙述和圖像叙述的文學傳播四個部分,涉及秦漢時期與樂府有關的系列考古材料的研究、以漢簡《奏讞書》爲代表的秦漢公文散文的研究、以秦簡《墓主記》及秦漢墓出土的告地類公文書爲代表的秦漢時期文學性虚擬叙事文獻的研究、以漢畫像歷史故事畫像爲代表的漢代圖像文獻圖文叙事的研究。上述四個方面的研究内容基本上涵蓋了目前秦漢考古發現的文學文獻及其相關聯的其他考古材料,符合課題對所提出的“考古新材料”的定義,能够揭示和反映近一段時期以來考古新資料與秦漢文學研究的現狀和前沿問題。然而,課題在研究過程中首先暴露出來的問題,恰恰與課題上述研究内容和方案有關。也就是説,課題的研究框架與課題作爲“一般項目”的研究性質存在不相匹配的情况,藉由課題過於豐富的研究内容而形成的過大的研究框架,致使在課題作爲“一般項目”的研究中勉爲其難,而這也就是項目最終成果中第一部分内容比較充分和完整,而第二、三、四部分内容顯得薄弱的原因。另一方面,從課題所提出的“考古新材料”的角度上看,課題研究的對象包括考古發現的文字文獻材料、圖像文獻材料和隨葬器物,上述研究對象性質各異、内容複雜,致使研究難度增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整體研究工作的推進,導致在有限的時間内時而出現顧此失彼的情况,對整體研究工作的有效進展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從課題研究的角度上看,作爲研究對象的考古新材料呈現出幾個方面的形態,首先是文學文獻材料,例如具有書信體散文性質的北京大學藏秦簡《公子從軍》、以散文或賦體散文爲構文形式的漢墓碑文和漢畫像題記、體現民間俗賦性質的尹灣漢墓竹簡《神烏賦》、呈現韻文短語或詩歌體式的漢鏡銘文等;第二種是帶有文學性或體現文學性特點的文獻材料,例如以記事體散文形式出現的秦簡《泰原有死者》和《墓主記》、帶有構擬性叙述性質的告地類公文書、以奏讞公文的形式出現的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等;第三種是秦漢時期與法律有關的以及屬於政府行政簿籍性質的文獻材料,例如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嶽麓書院所藏秦簡中的相關法律文獻、荆州胡家草場及益陽兔子山漢墓出土的相關法律文獻、長沙走馬樓西漢簡中的相關簿籍文獻等。上述三種形態的文獻材料在秦漢文學研究中所體現的意義和價值是不同的。作爲文學文獻材料的出土文獻,以其文學文本的性質和形式,呈現出了傳統秦漢文學研究視閾和經驗中不曾出現和前所未見的文學表達、叙述和書寫方式,以及文學意義上的情感表現形式和文本樣式及載體類型。考古發現的帶有文學性或體現了文學性特點的文獻材料,主要是公文性質的文獻,例如根據秦簡《墓主記》的内容,雖然學術界或有復活類的志怪小説的意見,但是從文本開篇有關事件緣起的叙述内容看,其性質仍然是由一級政府或主管官員主導的與事件緣起有關的訪問記録,類似於今天的調查報告。這一類出土文獻是秦漢公文散文研究的重要材料,秦漢公文體制的構建和發展帶來了公文寫作的規範化演變,促進了各級政府官員文化素養與公文散文寫作技能方面的提升和進步,而藉助“秦漢公文體制構建”和“公文寫作規範化演變”等問題的思考,能够促使我們關注三個方面的問題,首先是秦漢公文散文文學性與文學表現力的産生與變化的問題,其次是秦漢公文散文文學性定性與文學價值的評估的問題,再次是秦漢中低級官吏及附隨羣體文學素養與文學性創作的問題。三者互爲關聯,共同拓展了傳統秦漢文學研究的對象和視閾,其所呈現的文學意義和價值值得肯定和重視。再以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爲例,其所呈現出的文學性現象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基於情感傾向性的選詞構文;二是體現了故事性叙事原則和特點的文學性構擬。後一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文本即兩則“春秋案例”,其作者(編撰者)在藉助傳統歷史人物和歷史故事而進行的故事性構擬方面,能够有意識地藉助文學意義上的藝術表現手法或方式方法,圍繞特定歷史人物的治案行爲進行故事性的構擬和創作,展現出了超乎尋常的藝術想象力和創造力。《奏讞書》文學性現象的存在,真實地反映了秦及漢初中央及地方官員的兩個方面的能力:一是對通用的書面語言文字的精準掌控、熟練運用和優雅表達的能力;二是建立在奏讞公文書寫機制之上的公文書寫的藝術構思和藝術創作的能力。

在考古發現的秦漢時期與法律有關的以及屬於政府行政簿籍性質的簡牘文獻材料中,較爲集中地出現了與樂人或司樂官署有關的法律規定或法律性事件。例如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樂人講乞鞫案”的秦奏讞文書、嶽麓書院藏秦簡“虜學炊(吹)”律文、走馬樓西漢簡《都鄉七年墾田租簿》“樂人嬰給事柱下”簿文、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有關“杜主樂”的律文、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有關“外樂”“樂府”的律文、荆州胡家草場及益陽兔子山漢墓出土有關“外樂律”的律文。上述出土文獻材料在秦漢時期司樂官署有關體系體制、建制機制、運作模式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研究上,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例如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樂人講乞鞫案”雖然是以案件再審(“乞鞫”)的性質出現的,但是却因爲行文中出現了“樂人”“外樂”“踐更”等重要事項,而在秦外樂的設置與性質、外樂的運作方式與管理機制、外樂與隸屬樂人的勞役關係和管理形式、外樂隸屬樂人的社會身份和社會地位等問題的研究上面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嶽麓書院藏秦簡“虜學炊(吹)”律文是針對在音樂機關學習吹奏技藝的“虜人”或有罪的職業樂人“謳隸臣妾”,在獲得“學子炊(吹)人”等身份豁免的情况下,如果逃亡而如何給予懲罰的律令。上述律文雖然屬於“亡律”的性質,但是却因爲律文中涉及到“左樂”“樂府”等司樂官署,又與“虜人”如何學習吹謳技藝有關,而在秦司樂官署學吹樂人的來源、培養與管理,秦王政時期及秦代包括左樂等音樂機構的設置、左樂與樂府的關係和聯係及相關職能等重要問題的研究上面,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至於走馬樓西漢簡,因其出現四至九的六個紀年,并且能够明確屬於長沙國紀年,而與漢武帝元朔、元狩年間相對應,從而有能力將《都鄉七年墾田租簿》中有關樂人公職服務以及政府層面田不出租豁免等問題,置於漢武帝時期并與西漢中、前期的歷史背景聯繫起來,進而在秦漢時期公職服務樂人的崗位編制與職務酬勞等問題上,賦予了《都鄉七年墾田租簿》超越地域性的普遍性的意義和價值。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有關“杜主樂”的律文爲秦漢時期神祇祠祀儀式用樂的形成、專職職業樂人的出現,以及相應的組織與管理機制方面的情况的考察和研究,提供了頗具典型意義的實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出現的“外樂”“樂府”等司樂官署,以相應的秩級的法律規定而在建制形態和意義上坐實了外樂和樂府在漢初既已存在的事實,并且藉由外樂高於樂府的秩級規定而構成的行政架構及建制體制,而與《漢書·百官公卿表》所確立的漢初太樂、樂府的樂官制度存在差異。這種藉由新材料而呈現出的新情况,無疑擴大了漢初司樂官署建制體制與運作機制問題研究的廣度和深度,而荆州胡家草場及益陽兔子山漢墓出土有關“外樂律”律文的出現,又爲上述研究提供了最爲重要的佐證材料。

總之,上述考古新材料在以往的秦漢文學或相關音樂史等領域的研究中從無出現或接觸,而且上述新材料的特殊性并非單純地體現在一個“新”字上面,還能够透過上述新材料發現材料背後所存在的與樂府等司樂官署緊密相連的建制與制度、管理與運作等方面的情况。顯然,上述屬於典章制度層面上的文化現象亟待需要進行系統的發掘、發現和深入細緻的考察與研究,而這樣做的目的、意義和價值,顯然已經超越了文學或音樂學的單一層面,而進入到特定歷史時期社會文明發展史的更爲寬廣的領域。從這個意義上看,本書在秦司樂官署“外樂”的設置及其與其他司樂官署的關係、秦司樂官署“學吹”樂人的培養和管理、秦漢時期公職服務樂人的崗位編制和職務酬勞、秦漢時期樂人身份的認定及行政運作機制、漢初神祇祠祀儀式用樂樂人的組織和管理、漢初神祇祠祀儀式用樂的製作、漢文帝時期樂府在組織和管理方面專業化的發展、漢武帝“乃立樂府”及其對漢初司樂官署的調整和改革等數個專題上面,以其系統性的成果而有所創新和突破,在一定意義上豐富和拓展了中國古代文學秦漢文學研究的路徑、方法和視野,彌補了秦漢時期司樂官署建制體制與管理機制等問題研究上的缺失和不足。

然而,由於作爲研究對象的簡牘文獻并非文學文獻材料的原因,這就决定了研究工作本身所自然形成的複雜性和多層次性的特點。也就是説,研究工作首先需要解决的問題,并非直接指向材料本身的文學的意義和價值,而是針對材料本身的系統、準確、深入的理解和認識。這方面的工作至少包含三個方面的内容:一是針對相關簡牘文獻進行文字釋讀和文意甄别的工作;二是針對相關法律或行政規定或法律性事件進行法律及行政政策意義上的考察和明晰的工作;而與之緊密相連的,還有上述法律或行政規定制定與頒行的背景和執行情况,以及相關法律性事件發生與發展、結果與結局、後續與影響等情况。正是這種研究工作的複雜性和多層次性的特點,一方面使得我們的研究需要跨專業和學科的視野和方法,以及文學理念和觀念的更新和創新,同時也相應地增加了研究的力度和難度。因此,雖然我們的研究依然抱持著探尋促成秦漢文學的發生、發展、演變的動因與機制,在突破出土文獻單一性和零碎性局限的基礎上,力求在文學的生成、發展、演變意義上的研究有所創獲的理念和願景,但是還是在出土文獻材料的典型性與普遍性、出土文獻材料與傳世文獻材料的關係和聯繫等問題的處理上面,存在某些欠缺和失衡的現象和問題。據此,回過頭來再看項目在確立課題及製定和設計相關研究方案時所明確提出的三個方面的願景,始而發現,嚴格意義上説來,我們的研究還仍然只是停留在前兩個層面的願景之上。正是從這個意義上看,我們的研究工作仍然没有結束,還有更多的問題等待和需要我們去探討和解决。

本課題的研究,還有劉琨教授、謝偉博士、鍾芷嫣同學參與其中,并在第七章、第八章有關“杜主樂”相關問題的材料搜集和梳理、文字辨析和文本釋讀、傳世文獻材料的分析和研討等方面進行了大量的工作,并以其優秀的研究成果而爲本書增色添彩。 jqbFWRKqjvVQGT8ZEtZ1HCBS4qJjBY+PySypVRHyQ3LYJHrpu/6UFBDxgb2zq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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