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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课题研究现状与评价

笔者所关注的宋代田赋减免这一议题,学界的讨论基本围绕在荒政灾免和赦宥制度两个视域来展开。另外,宋代赋税减免本质上属于宋代财政赋税制度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梳理学术史,势必离不开对整个宋代财税史的细致分析。因此,笔者试从荒政灾免、赦宥制度以及传统财税史研究这三个方面对学术史加以梳理和评述,以此作为研究的基础。

一、荒政灾免视域下的田赋减免研究

在宋代这样传统的农业社会中,自然灾害对农业经济的影响极大,当灾害发生时,民众往往不能按时按量地交纳赋税,甚至连维持生计都十分困难。此时田赋蠲放常被看作应对自然灾害的一种荒政管理手段。学界从救荒角度对宋代田赋减免进行的讨论主要从救荒思想和救荒制度两个问题来展开。

关于救荒思想。20世纪较早从救荒思想角度对宋代田赋减免作出论述的学者有邹枋和邓云特。邹枋概括了朱熹救荒论的几个要点,其中“先行检放”、“毋得科仰”就与减免田赋有关 。邓云特在《中国救荒史》中指出,“蠲缓”(包括蠲免和停缓)是古代灾后补救的一种重要救荒思想,并对宋代蠲缓赋税的规例和实际执行中出现的弊端作了概略性的描述 。李向军从《救荒活民书》全面探讨董煟的救荒思想,认为董煟蠲免赋税的救荒主张把荒政和国家安亡联系了起来 。贾玉英、赵文东论述了朱熹的“蠲阁、振恤本是一事”的救荒思想及其实践 。刘刚论述了北宋士大夫杨时的蠲免观念,并探讨其观念产生的原因和影响

关于救荒制度。以往对宋代灾害史的研究大多运用“危机—应对”的范式 ,田赋减免常被视为灾害发生后救灾的具体措施之一。高迈 、王德毅 、石清秀 、孟昭华 、康弘 、程民生 等学者都注意到了这一点,他们或对宋代灾害整体论述,或以单一灾害作为研究对象,强调田赋减免在救灾中的作用和意义。21世纪以来,学界对荒政的研究大大深化,不仅从政策层面对田赋减免的救荒措施进行探讨,更上升到制度层面,从不同的角度对两宋的田赋灾免制度进行考察。如张文从社会救济的视角对宋代灾荒救济中检灾放免的一般性程序和标准作了考察,并举例简要介绍倚阁、蠲免和免役等官方行政措施在救灾中的实际应用 。石涛则从管理学角度来分析北宋荒政的管理体系和运作 。李华瑞的《宋代救荒史稿》及其一系列论文全面论述了宋代田赋灾免中的诉灾抄札制度和检田检放制度 。此外,学界还突破断代的局限,试图从唐宋社会变迁的视角对唐宋田赋灾免的制度性变化给予关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学者是陈明光和薛政超。陈明光对唐宋时期灾伤检放中田赋损免的制度变迁作了系统研究,认为唐宋田赋灾免制度从立法角度看不断趋于合理和周密,宋代二税灾免制度从诉灾到检放的整个过程的法律规定空前详备,而检放程序繁琐、灾伤检放与地方官员考核制度以及地方财政的矛盾是影响宋朝灾免制度实施状况的重要原因 。薛政超则聚焦于唐宋以来“富民”社会群体的变化,从唐宋以来社会分层加剧、“富民”崛起的线索来考察国家因灾蠲免赋役制度的转变,认为唐前中期到宋代国家因灾蠲免由普遍检放转向以贫民下户检放为主,国家逐步确立起以贫民为中心的因灾蠲免赋役制度 。经济学中计量方法的运用也开始渗入到本领域,如石涛利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对嘉祐、治平年间的蠲免赋税额进行分析,估算出了北宋时期因灾放税的大致数额 。金勇强注意到田赋减免政策与“后灾荒现象”的关系,对北宋元祐时期江南灾荒时国家缓征、截留上供赋税的政策进行研究,认为这种政策在救灾方面虽然取得良好效果,但因累积大量积欠造成了后灾荒时期的饥荒现象 。还有学者关注到宋代赋税灾免制度的动态变化过程,如王战扬对两宋赋税倚阁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其与地方灾害救助关系的论述颇具借鉴意义

二、赦宥制度视域下的田赋减免研究

所谓赦宥,最初指的是国家对罪犯特定罪行的免除或减轻。但正如研究者所指出的,从先秦发展到宋代,赦宥的含义早已超出只针对刑罚的法律范畴,逐渐囊括了推恩、申禁、发布命令等诸多内容。其中的“推恩”,主要就指蠲免民众赋税、欠负和奖赏军士百官 。宋代赦免诏令发布十分频繁,形成了不定期的非次赦和定期的大礼赦的恩赦制度 ,也正因为赦宥制度与田赋减免联系紧密,故其成为宋代田赋减免研究的重要切入点。

从研究的内容上看,灾伤放免既是荒政救济的重要内容,又属于赦宥制度的一部分,二者确有交叉,然而二者讨论的重点又有所区别。与前者侧重于制度阐释不同,赦宥制度研究者的讨论焦点主要落在“赦免频施”、“民间私债赦免”以及“赦免实效”三个问题上。

关于赦免频施的讨论,郭东旭指出,宋代赦降内容上“非独宥罪而已,又从而推恩焉”,认为赦降中蠲放逋欠(包括官方赋税和私人债负)已经成为恩赦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将宋代频赦之弊概括为“频赦非治国之善政”、“频赦自坏其法”和“频赦未必尽行” 。范立舟、蒋启俊在郭文基础上重点考察了两宋赦免频施的原因和影响,认为到了宋代,赦宥制度由权宜之策变为了常制,赦免频繁的原因主要在统治者法律思想的转变、内忧外患的压力以及士大夫的崛起这三个方面,推恩赏赐和大量蠲免民间所欠逋负加重了冗费问题

对民间债负赦免的研究以霍存福为代表。他对唐宋国家对民间私债的赦免进行考察,认为民间契约中抵赦条款的反复出现和国家免除民间债负赦令的频繁发布,反映了民间高利贷与国家控制的长期博弈,直至明清时期,这种博弈才告消退

关于赦免实效的讨论。郭艳艳侧重于对赦宥中赋税减免内容实际执行效果的考察,对赦书中蠲放政策未被很好执行的原因进行了探讨,认为导致这一问题的终极症结在于宋朝政府“阶层性集权”的财政政策,这一政策导致的州县财政不济以及有效监督机制的匮乏都是影响蠲免实效的重要原因。除此之外,赦书自身内容的不完善不合理和官员考核体制都对蠲减政策的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 。她还运用博弈论对宋代赦书蠲减政策执行过程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重新阐释,认为中央朝廷和路州县官府分别构成博弈的双方,在这场博弈中,中央试图通过赦书向民众宣示朝廷恩惠但又不愿意减少中央财政征调,地方则由于尽力在满足中央财政前提下维持地方财政运转而被迫采取不合作的方式抵制蠲免政策的执行或非法攫取民间财赋。总之,在中央的表面努力与地方官员的设法规避下,宋代赦书政策实现了非正常状态的纳什均衡

三、传统财税制度研究视域下的田赋减免研究

由于田赋减免本身就是田赋制度、赋税制度的一部分,因而前人对财税制度的探讨中也多有涉及。此外,近年来有若干文章直接将宋代赋税减免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加以探讨。

田赋是宋代传统财税史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相关研究成果众多,但从整体看,其中讨论到赋税减免问题的论著却大致不脱离“基本制度阐释”、“均赋”、“阶级关系”、“田赋制度运作过程”和“财政”这五个角度。

从两税制度基本内容的阐释角度看,漆侠认为政府依照灾情减少两税征收是宋代两税的基本内容之一 。梁太济的研究则侧重两税的结构性问题,从“五赋”的视角来探讨唐宋两税的变化,认为五赋皆为两税,而“民田之赋”乃宋代两税之正赋。“公田之赋”与“民田之赋”有所差异,前者为租,后者为税,同时公田的租课大都重于民田赋税,但输租者不再负担夏税钱,并详细论述了宋代“丁口之赋”逐步获得除放减免的主导趋势特征

赋税负担不均是宋代田赋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严重问题,如何改变贫户地薄税重、富户地多税轻的情况,便成为宋朝政府着力解决的要务,而平均田赋事实上也就意味着对贫下户田赋的减免,研究田赋问题的学者向来对这一问题加以注意。如刘道元认为宋朝通过检田、方田、经界等土地整理办法来平均田赋,对荒田除租、依据土地肥瘠变化减除田赋以及检视灾伤放税等都是土地整理的重要内容。而对于两宋方田经界之目的,学者们大都认为其不在于增税,而在保持赋税原额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达到均税的效果

此外也有学者从阶级关系的角度对宋代田赋的赋税减免作出分析。王曾瑜在探讨宋代两税与户等制的关系时指出,两税蠲免和倚阁政策的实施,对上三等户和四五等户是作为两种类型来处理的,宋朝的形势户不但没有免税的特权,在两税征收上比普通民户反而更为严苛。但他对于这种存恤下户政策的实际贯彻却表示了怀疑。他还揭示了上户、形势户利用政府蠲减和优惠下户政策实现税负转移的多种手段 。对于官户是否具有赋税减免特权的问题,他主张采取辩证的观点来看,认为宋代的官户虽然在法律上不得免两税,但实际中并不排除法外免税,此外还常有特令免税以及官户巧立名色避税的情况出现 。柳田节子强调“户”在宋代二税制度中的重要性,认为“无户等制即无法实施两税赋课”,并认为两税的减免、倚阁以及身丁税的免除都以户等为依据 。杨宇勋对南宋身份性的税赋减免进行分析,他按照税赋减免对象的性质将南宋赋税减免分为“税赋特权”和“税赋优恤”,前者包括官户、官学生、吏户、归正人、僧道等,后者则是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在田赋减免方面,认为南宋政府对归明人的田赋减免是明确的,为鼓励民兵发挥效用对其也有免除税役的规定,女户单丁等弱势户则有减免支移折变和加耗的优恤,寺院除特许恩赐外一般不得减免,官户在南宋初期有减免科配特权,但不久就被取消,吏户更无。此外还揭示了南宋灾伤检放中检踏程序运行的弊端

学界也注意到田赋减免在田赋征课过程中的地位。王棣、刁培俊以及杨宇勋等指出,因灾伤、战乱减免田赋是宋代赋税征课体制的内容之一,乡司通过检视和呈报地方灾伤实现其职权和完成田赋征收运作的全过程 ,惜其论述一带而过,未及深入探讨。

学者们还从财政角度讨论宋代两税减免。汪圣铎从宋代两税立额角度认为宋朝虽然没有对前代旧税进行彻底调整,但却“采取了通过定额之外的折科、科率等进行调剂补救的办法”,或增或损。他认为蠲放也可以看作一种财政支出,一般发生在天灾和战乱时期,是灾荒赈济的重要方式,“蠲放赋税使财政减收的数量可能比用于赈济的财政支出数还要多”,但蠲放失实也很常见 。包伟民、陈明光、石涛等对各级政府部门的田赋减免权进行讨论。包伟民认为宋代转运司有依赦减放之权,但北宋中期一度被收归中央,到南宋复属转运司 。陈明光从“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个视角分析,指出从前者看,州官虽拥有一定的减免权,但决定检放分数的决定权更多仍在监司所派的检覆官或朝廷手中;从后者看,则主要是转运司负责 。石涛也认为州县减免权很有限 。此外,学者还将赋税减免的财政政策与政治运作联系起来,如杨宇勋认为高宗和议后的税役减免是当时的一种政治策略,“蠲减税役是手段,而非结果”

在此之外,近年来还出现了一些将赋税减免作为专题研究的论著,这些成果集中于若干学位论文和少数期刊文章中。

王建志对北宋的赋役减免进行系统研究,其硕士学位论文以北宋农民负担为核心参照点,对北宋时期减免农民赋役的类型、方式、特点、程序和效果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和研究,认为北宋除了宋徽宗之外的其他时期,减免政策都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减免数额也相当可观,与唐朝相比,北宋农民的赋役负担是比较轻的,而这为北宋经济文化的繁荣发展奠定了基础 。刘春德的硕士学位论文是第一篇对宋代倚阁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论文,对“倚阁”与“展阁”、“开阁”、“蠲阁”、“展限”、“权停催理”等其他缓征概念进行了辨析,讨论了宋朝推行倚阁制度的多重原因和倚阁制度的局限性,认为国家长期财计不充等宋朝特有的财政状况是“倚阁”制度只推行于宋朝的主要原因 。之后,徐东升对刘春德的论文观点进行了补充和修正,详细探讨了赋税蠲放中的三种缓征方式,全面论述了展限、住催、倚阁各自的特点、使用原因、适用情况以及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认为赋税缓征标准不够明确、缓征时间滞后、赋税缓征与地方利益存在矛盾等原因的存在,对宋代缓征制度的实施效果产生了消极影响,同时也使其对后世的影响有限 。刘军峰的研究关注到了南宋时期朝廷对寺院的田税蠲免,认为政府下令蠲免寺院田税实际上还是比较少见的,国家对寺院经济的限制和强制性收税才是常态,而蠲免的发生一般具有深层次的社会缘由,寺院田赋的蠲免并非世俗统治者对佛教经济真正意义上的宽赦和扶持,相反,它是世俗政权对佛教经济更为强化的行政干预 。侯兵兵对宋代的给复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辨析了给复和蠲免的概念差异,认为蠲免和复除都是我国古代免除赋役的制度,但从免除内容上来说蠲免的范围更加广泛,总结了宋代给复运作的方式,认为宋代的给复可分为身份性复除和临时性复除,宋代身份性复除与唐相比大幅缩减,另外,宋代出现蠲与复合流的趋势,蠲复已经成为免除国家赋税徭役的统称

上述各方面的讨论推动了宋代田赋减免议题研究的深入,但仍然存在可以拓展和深化的空间。

首先,田赋减免从其本质上讲当属于田赋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内容,然而,对宋代赋税减免的专门研究绝大部分依旧是在灾免和赦宥视域下进行的,真正以田赋制度作为切入点进行探讨的文章仍不多见,学界对田赋减免在整个田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还不够。田赋减免如何与田赋征课的整体运作流程相联系?田赋减免在田赋制度运行中的地位和意义是什么?田赋减免和宋代田赋制度、国家财政体制的变迁有什么关系?放宽视域,它与宋代传统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的运行又有怎样的关联?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的。

其次,前辈学者关于宋代田赋减免制度运作机制的讨论,对其阶段性发展变化关注相对较少,但宋代田赋减免制度是不是固定不变的呢?如果发生了变化更革,它又是怎样产生的?它透露出什么样的历史信息?其中隐含了怎样的历史发展逻辑?显然,我们还必须对两宋赋税减免制度的整体变迁和阶段性特征作出进一步的研究。

最后,学界对赋税减免的实施效果已经有一定研究,诸多学者都指出了赋税减免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其与官员考课制度的矛盾和地方财政的矛盾等都是影响其实效的重要原因,但仍缺乏进一步的逻辑分析和细节论证。自然我们可以看到赋税减免会和已有的官员考课制度以及地方财政利益发生冲突,宋朝中央朝廷也未尝不会看到,那么朝廷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屡次要求地方如实蠲放是出于什么考虑呢?难道仅仅是表面性的工作?中央朝廷在下达蠲放命令时是如何考量这种冲突的,有没有为保障蠲放的实施作出一套制度安排呢?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才能理解田赋减免对于宋代国家的真正意义。 xd1JTA1NA4ufM6dBt7cy1a8i3asdwxtBZoBfG67P6tU9YVs8fAtr7LAhUOEC1J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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