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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田赋是中国古代王朝最为重要的税种之一。在传统农业社会中,田赋不仅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据核心地位,而且它还将土地、百姓和国家紧密联系了起来,成为国家和社会整合的重要纽带。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田赋实际上也是衡量古代国家财政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的关键标尺。

由先秦到明清,中国的农业赋税制度更变纷杂,但总体上却呈现出较为鲜明的演化趋势,即以土地作为征收依据的田亩正税逐渐成为国家的主体农业税收入类型,而以人丁作为征收依据的人头税则渐为前者所替代。在上述历史过程中,中唐时期的两税法改革和宋代所推行的二税制度皆具有重要意义。两税法改革,将以往繁杂的农业税类目合并而为据土地和资产而征收的地税和户税。降至宋代,国家更将此赋税制度进一步推进为更加纯粹的土地税,从而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田赋”。

两宋田赋制度本身包含十分丰富的构成层面和构成要素,学界对此已有相当全面的揭示。如从田赋制税原则和标准来看,包括课征对象、计税依据、课征税率、课征物品等基础要素。从田赋征纳过程看,包括征纳期限规定、征纳簿籍编制、民户完纳程序等管理环节。从田赋制度保障机制看,又包括土地丈量和地籍簿书制作等相关配套政策。然而,长期以来,与田赋征纳有密切关联的田赋减免却未能引起学者们的充分重视。当前与此相关的研究多围绕在荒政和赦宥等宏观视角下展开,真正以财税和田赋基本制度要素作为切入点对其进行探讨的论著尚不多见。宋代的田赋减免包括哪些基本类型?田赋减免制度具体如何运作?田赋减免与宋代田赋征纳如何关联?田赋减免的实际效果又如何?这些问题仍有待于学人深入阐发。

就笔者浅见,田赋减免乃是宋代田赋制度整体运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贯穿于田赋征纳的全过程之中。翻检史籍,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二税税租簿的修造,民户完纳二税期限的规定,还是转运司、州军等各级政府所编制的各类田赋统计账簿,田赋减免无疑都是其必备的核心构成因素,田赋减免之于田赋征纳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另外,我们还应从宋代田赋制税原理的角度去理解该制度。宋代田赋制度一方面是唐建中两税法进一步发展的税制形态,但同时也保留了两税法中“原额”和“定额”的深刻烙印。虽然这一制税原则有助于约束国家的随意征税行为,但它又使得民户实际纳税能力和税负水平渐相脱节。而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面对这些问题,宋政府虽然未放弃田赋的定额征收原则,但却统合各类影响因素,制定了较为系统的田赋减免制度,从而令其田赋制度富有弹性和韧性,较为有效地解决了定额税制的弊病。这也是宋代田赋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延续的奥秘之一。而本书第一章、第二章所论述的诸种田赋减免类型及其所呈现的减免方式和特征大都是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

作为一项制度史研究,笔者深知不能仅仅停留在制度文本之上,还应当自觉进入制度运作的实际场景和微观过程中去,以获得更为确切和更加整体性的认识。本书第二章和第三章中对田赋减免制度运行过程和实际效果的分析便是对这一研究取向的实践和尝试。以田赋减免制度运作过程而言,宋政府构建了涵盖登记、核验、审批、监督等环节的完备管理体制,为百姓提供了制度化的减税通道。但就田赋减免的实际效果来看,情况就显得颇为复杂。一方面,由于减税涉及政府、官员、百姓等多方的利益纠葛,减免程序运作不畅和“黄纸放而白纸催”等乱象时有发生。但另一方面,无论从统计数据还是事实例证来看,田赋减免又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执行。这再次证明,任何制度的实际效用并非决定于具体条文设计的完美与否,而是取决于制度实践过程中多元主体博弈所形成的动态平衡格局。

对宋代田赋减免制度的探讨,亦不能忽视对其内在历史逻辑的揭示。本书第三章前两节从历史纵深与现实环境两个维度考察了宋代田赋减免制度存在的历史根基和实践逻辑。拉长考察时段和视野来看,宋代的田赋减免并非凭空产生的,而是先秦、汉唐以来田赋减免制度实践的延续和发展。而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唐中后期以来,田赋减免制度中所出现的以身份性减免日益萎缩、田赋减免中资产标准日益确立为特征的发展趋势,在两宋时期得到进一步显现和表达,成为宋政府构建田赋减免制度的一大特色。除此之外,宋代田赋减免制度的设计和实施,还是宋代客观的现实社会环境所驱动的。从统治者角度来讲,民众税负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国家财赋收入的水平乃至社会治安的稳定程度,这是不言而喻的。当然,统治者有时也将其作为收合民心的政治手段。同时,我们也不能低估宋统治者在长期治国理政实践中所形成的诸如仁政恤民、取予有度、军民交养、灾异观念等政治文化理念所产生的巨大影响。

如何在国家财政汲取与民生承载能力的动态博弈中寻求制度平衡,依据社会客观现实构建赋税制度的内在合理性,是历朝政府所面对的永恒课题。从这一意义上说,对于宋代国家所建立的田赋减免制度,我们绝不应仅仅将其视为国家推行的一项仁政举措,更要从其制度存在的社会背景和历史脉络中给予其应有的评价。本书认为,从整体上看,田赋减免制度乃是宋政府因应唐宋以来社会大变革而在国家赋税层面所作出的制度调适。宋代各类田赋减免中或多或少将户等、资产作为减税依据的基本精神与唐宋以来农业税征收依据逐渐转向资产和土地的发展趋势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皆有利于增强民众纳税能力与纳税负担的关联性,是宋人追求税收公平性的体现,也是宋政府构建田赋制度合理性的重要因素。

最后需说明的是,本书仅是笔者对宋代田赋减免制度所作的初步探索。囿于学力所限,笔者对书中观点以及所用史料虽已反复考辨,然仍恐挂一漏万,存在一些疏漏乃至错讹之处,希望得到大家的批评和指正!

作者谨识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于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 UUFm62xvv4z4b41aWoa0VL7kmdYog9mfm7ZfaMwtkFa/6YSWToV12whtO65uyr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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