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田:魏玛共和国末期( 20 世纪 30 年代初)的总理按照其就任顺序依次是:布吕宁、巴本、施莱歇尔。这三位都是在德国国会中没有获得多数支持的少数派政权的总理。
希特勒在 1933 年 1 月成为总理时的情况也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所以能对国家政治发挥作用,是因为拥有巨大权限的总统在其背后支撑着政权。这就是 所谓的“总统内阁”( Präsidialkabinett )。
当时的总统是保罗·冯·兴登堡,他是从魏玛末期到纳粹独裁统治成立期间的德国政治的关键人物。兴登堡出生于 1847 年,曾经是德意志帝国的陆军元帅。同时,他也是在著名的坦嫩贝格战役(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德国的首战)中击败俄军的英雄。
长谷部: 如果是这样的话,兴登堡意识形态上的立场就是我们刚才所说的旧体制支持派,也就是德意志的帝政乡愁派。
石田:是的。他是一名帝政(帝王政治)主义者,他十分看重与德意志帝国同时灭亡的普鲁士王国的历史和传统。他在 1925 年时已经接近八十高龄,却还是在总统选举中作为中道保守势力而当选。与此相对,他的上 一任艾伯特总统则是劳动者阶层出身的社会民主党成员。可以说,兴登堡总统的上台是使魏玛共和国的政治方向发生变化的最初契机。
兴登堡虽然表面上发誓会忠诚于《魏玛宪法》,但是他并没有发自内心地支持宪法所规定的议会制民主主义。倒不如说,他将议会看作“群氓政治”的场所,而他所追求的则是可以取代议院内阁制和政党政治的一种权威主义的统治方式。
从这里开始是正题。在大萧条背景下的 1930 年 7 月,当时的布吕宁政府向国会提出了以增加税收和通货紧缩为基调的财政重建法案,却因为被多数人反对而遭到了否决。然而,兴登堡却以总统紧急令的形式公布了这一法案。于是,当时的最大在野党社会民主党提出立即废止这一总统紧急令的动议,国会以微弱优势通过了这一动议。然而,兴登堡总统却因为反对国会这一决定而解散了国会,之后,他又对先前提出的总统紧急令(财政重建法案)进行了若干修改,然后重新公布了这项总统紧急令。
长谷部: 该怎样评价兴登堡的这种做法呢?在《魏玛宪法》中,总统被赋予了以下三种权限,即总理和内阁部长的任免权(第五十三条)、国会的解散权(第二十五条)、危急时刻的紧急措施权(第四十八条)。
基于紧急措施权而发出的命令就是总统紧急令。具体来说,是基于下文中附上的《魏玛宪法》第四十八条。这就是相当于现在成为热门话题的紧急状态条款的东西。
《魏玛宪法》第四十八条
(一)当组成魏玛共和国的各州没有履行共和国宪法或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时,共和国总统有权使用武力强制其履行义务。
(二)在魏玛共和国内,当公共安全及秩序受到严重扰乱或存在这种可能性时,共和国总统可以为恢复公共安全及秩序而采取必要措施。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力。为达此目的,共和国总统可以临时停止第一百一十四条(人身自由)、第一百一十五条(住宅不受侵犯)、第一百一十七条(通信秘密)、第一百一十八条(言论自由)、第一百二十三条(集会自由)、第一百二十四条(结社自由)以及第一百五十三条(所有权的保护)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全部或一部分。
(三)共和国总统在基于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采取措施时,必须立即向国会汇报。若国会不同意,则必须废止该措施。
(四)在危急时刻,各州政府可以在其领域内采取第二项所规定的临时措施。若共和国总统或国会不同意,则必须废止该措施。
(五)详细规定参照国会制定的法律。
这个紧急措施权是非常强有力的。
从第二项来看,共和国总统可以为恢复公共安全及秩序而采取必要措施。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力介入等。此外,总统可以临时停止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所有权的保护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全部或一部分。
石田:是的。我们现在看来,这个第二项的内容可以说是臭名昭著。它给予了总统巨大的权限。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总统,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了国会对抗总统紧急令的手段,即共和国总统在基于第一项或第二项采取措施时,国会可以要求废止该措施。这是在确保总统与国会之间权力的平衡。
刚才说到的 1930 年 7 月兴登堡总统与国会的交锋,可以说正好验证了这项内容。此次交锋被认为是国会与总统之间发生了正面冲突。
长谷部: 然而,兴登堡总统在面对国会的抵抗时作出了解散国会的决定。因为总统拥有解散国会的权限,所以,到此为止都是正常的流程。
石田:是的。但是,兴登堡在解散了国会之后,又重新公布了曾经一度被废止的总统紧急令。对于这件事, 法学家们的批判声日益高涨,他们认为这种做法在宪法上存在疑义,社会舆论也对此进行了激烈的抵制。
然而,有一位公法学家却提出,总统紧急令本来就是为应对紧急状态(公共安全及秩序受到威胁等)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可以将其作为法律的替代物而通用。这位公法学家就是卡尔·施米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