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题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论文写作能否顺利进行,甚至决定了论文的成败,因此,我们应当认真对待选题。
学术研究大致可以分为应用研究和理论研究,这两类研究的选题遵循不同思路。
实践中出现一些新现象、新问题之后,我们可以立足本学科进行探讨,通过这一方法找到相应的选题。就法学论文而言,司法实践和生活经历中都可能出现一些值得进行学术研究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意料之外的疑难问题,我们可以对其展开探讨,为实务提供参考。在宪法领域,洛阳种子案与齐玉苓案都提出了法官应当如何对待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冲突、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宪法规范的问题。在刑法领域,许霆案提出了一个出人意料的问题:许霆用自己的银行卡取款,因为取款机故障,导致其取出了超过其账户余额的现金,这一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在山东“辱母杀人案”中,对山东女企业家之子刺死涉黑逼债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也值得展开探讨。这些社会现实都为法学论文写作的选题提供了切入点。
社会生活中的一些新现象和新做法也可能提出一些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例如,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成熟,越来越多的场所要求刷脸进出。这就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哪个主体有权作出这一规定?这样的规定,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作出,还是由其他规范性文件来作出?这些规定限制了公民哪些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又如,人们往往都有被人民警察查身份证的经历,那么,探讨人民警察在不同场景之中查身份证的行为是否合法,就是有意义的选题。笔者曾经在下班后步行去地铁站的路上被查身份证,并就这一经历设计了宪法考试题。理论上,我们也可以通过撰写学术论文来研究人民警察检查身份证的行为,研究其在什么情况下合法。
我们可以从中外比较的视角出发,考察外国出现了什么新问题,之后按图索骥,考察我国是否存在,或者未来是否可能出现这个问题,然后在我国语境下进行探讨。“太阳底下无新事”,在国外已经出现的问题,在我国也有可能出现,我们可以提前展开研究。通常而言,与人相关的问题具有普适性。就法学而言,如何保障同性恋者、变性者的权利等问题在国外已经受到较多关注,我们可以未雨绸缪,对此展开研究。
与应用研究不同,理论研究致力于发展和完善现有理论。通常而言,理论研究就相关基础理论、范畴、概念展开研究,需要对本学科的知识体系有宏观把握,具有较高学术品位。就法学而言,由于我国的法学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来自西方法学,有一类理论性选题是对一个移植自外国法学的理论和概念进行正本清源,考察其在本国语境下的含义,或考察移植过程中其是否发生了改变和失真,以及造成了何种影响。
对于研究生而言,选题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自主选题,二是导师指定。在理想情况下,应当自主选题。学生应当基于对本专业的广泛阅读,深入思考,探索还存在什么问题,确定自己对哪些问题感兴趣,圈定初步的选题意向,并在这个基础上与导师进行沟通。导师主要对选题的可行性进行分析。通常来说,学生自主选题处于完全不可行与完全可行这两个极端之间。导师应当进行一定的引导,根据学生的素质和专长,对学生的初步选题进行完善,尽量使其具有可行性。根据学生自主选题的可行性高低,导师的参与程度不同。可行性越高,则导师对选题进行的完善就越少,选题就越接近完全的学生自主选题;反之亦然。学生应当努力提出可行性高的初步选题,这样也能够使得自己对最终选题具有更高的认同感。
一个选题越宏观,则题目越大;越微观,则题目越小。与此相应,我们可以把论文选题分为大题、中题、小题。例如,按照选题由大到小的顺序,我们可以在以下七个层面进行选题:宪法、基本权利、自由权、宪法财产权、宪法财产权的限制、财产权限制措施的合宪性、疫情防控中财产权限制措施的合宪性。选题不宜太大或者太小。如果选题太大,则要处理的研究对象过多,最终会导致研究流于表面,空洞无物。笔者见过的最大的选题,是《西方选举制度研究》,这篇论文最终未能通过答辩。如果选题太小,会导致两方面的困难。其一,题目过小,往往可供参考的已有研究与相关资料极其匮乏,使得研究者“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难以下手。其二,更为关键的是,一个非常微观的题目,可能学界中感兴趣者寥寥,未来的受关注度就比较低。我们写作学术论文的目的是参与学术共同体之内的交流。研究一个很小的话题,极有可能陷入无人对谈的窘境。此外,选题过小,往往只涉及一些鲜为人知的细枝末节,其理论和实践意义比较有限。
由此可见,选题不宜太大或太小。在判断一个选题的大小是否适当时,有一个标准是所处时代的需求。通常而言,法治建设的时间越长,法学研究就越深入、细致,具有对越来越小的问题进行研究的趋势。这从一国的法学学术史上也能看出来。不同时期研究的问题都不同,越是晚近的问题越是细小。因此,在确定题目大小的时候,要看到不同历史阶段的差异,要从历史的纵深感中去把握什么问题于当前是重要的。例如,陈兴良教授在1988年提交的博士论文题为《共同犯罪论》,而共同犯罪往往是刑法教科书中的一章,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之下这一选题无疑是适当的。现在的刑法学博士论文选题,则无疑应当更小。目前通常是教科书中的四级标题或五级标题,甚至是教科书中没有提及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初步确定论文的选题之后,不排除在后续写作过程中进行调整,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必须进行调整。例如,在收集文献阶段,有可能发现某一方面几乎不存在相关文献,“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只好放弃这一部分;也有可能在某一点上的文献非常充分,对此予以展开就足以完成一篇论文;此外,也有可能在写作中发现原来的选题在逻辑上并不完整,如只覆盖了一个问题的三个方面中的两个方面,因此需要适当扩展,将剩下的一个方面纳入。
初学者写作论文的一个常见误区是没有问题意识,这通常体现为写出来的论文像教科书。为了正确理解问题意识,可以从对论文和教科书的比较入手。顾名思义,教科书是课堂教学用书,其功能是体系化地呈现某一学科内得到学界公认的知识。教科书只呈现已有知识,至于相关理论观点的理由是什么,则因为篇幅所限,通常并不展开阐述。与此不同,在写作论文时,我们就像警察侦查案件一样,对一个还没有答案的疑问展开探索,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最后得出一个结论,作为疑问的答案,而这个结论,是之前并不存在的,构成了新知识。一言以蔽之,教科书系统地呈现已有知识,论文则针对一个疑问创造新知识。
基于教科书和论文之间的这一区别,我们可以对“主题”和“问题”作出合理区分。主题是一个研究方向和研究领域,教科书上的各级标题,大多成了不同范围大小的主题。论文的写作,当然是在一个主题之下进行的。如果系统地介绍这个主题之下的知识,则所写成的内容就构成教科书的相应篇幅。相反,如果在这个主题之下,对一些尚没有确定答案的问题展开研究,或者对已有的理论、观点进行质疑,则所写成的内容就构成论文。通常来说,问题就蕴藏在主题中。若平时能够持续关注某个领域,那么就能发现这一领域内有待进一步讨论的问题。这些问题通常是非常适当的论文选题。
总而言之,教科书的目的在于系统地呈现知识,省略论证过程;论文的功能在于对一个尚无定论的问题展开探讨,寻找答案,创造新知识。教科书解决“然”“是什么”(what)的问题,论文回答“所以然”“为什么是”(why)的问题。掌握了这两者之间的区别,论文写作就能够避免掉入缺乏问题意识的窠臼。
论文写作致力于寻找一个疑问的答案,或者为一个疑问提供更好的答案,为扩大人类知识宝库作出贡献,这就决定了论文必须有原创性,而不得仅仅重复他人已有研究。这就意味着,在选题时就要判断拟进行的研究是否具有原创性。从这个角度来看,原创性是检验一个选题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标准。在这一点上,根据有关研究属于开创型研究或推进型研究,可以采用不同思路保障研究具有原创性。
进行开创型研究时,我们针对一个迄今为止尚未受到学界关注的新问题展开探索,所进行的研究自然具有原创性。就此而言,关键在于如何保障选题是一个新问题,对此应当区分应用研究和理论研究。就应用研究而言,由于有关选题本身就是来自实践中的新问题,所进行的研究自然地具有原创性。相比之下,让理论研究具有原创性具有较大难度。在这方面,又可以从学科内部、不同学科的交叉地带入手。在一个学科内部,可能有些问题尚未被深入研究,还可能存在一些新问题。例如,在德国宪法中,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进行的宪法诉愿。然而,德国宪法中也存在一些例外的机制。例如,根据《德国基本法》第10条,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为了维护自由民主基本秩序而对公民通信秘密作出限制,此时由议会设立的机构对公权力限制通信秘密的行为进行监督,而不是通过司法诉讼来监督。相较于宪法诉愿程序,这种基本权利保护机制所受到的关注就比较少。当然,在学科内部,一个问题至今没有受到充分关注的原因可能是其只构成一个很小的、不重要的选题。因此,在学科内部寻找新问题的时候,也要判断一个新问题是否太小,没有深入研究的价值。除了在学科内部寻找选题,也可以通过跨学科的视角来寻找理论研究的新问题。由于当前学科分类趋向精细化,一些问题处于学科之间的交集地带,跳出一个具体的学科,从更为宏观的视角进行考察,往往能够找到新颖的理论研究选题。
与开创型研究不同,我们也可以致力于推进关于一个老问题的已有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运用新方法、新资料来保障研究的原创性。
运用本学科不常用的方法进行研究,往往能够使研究具有新意。在这方面,进行跨学科研究,即采用另外一个学科的方法和思维,往往是一种颇有成效的做法。以笔者较为熟悉的宪法学为例,宪法学研究可以采用国际法、破产法等其他学科的方法。在国际人权法上,由成员国向有关国际组织提交本国人权保护状况的报告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途径。受此启发,宪法学上也可以探讨在传统的基本权利保障路径之外,是否可以借鉴国际人权法上的相关做法来保障基本权利。破产法也可以为宪法学研究带来一定的启示。例如,在某种意义上,两德统一类似民主德国“破产”,这就提出了如何保障民主德国各个阶层的权利的问题。在两德统一之后,曾经的迫害者往往继续享有优越的经济和政治待遇,而曾经的被迫害者却往往成为边缘群体。电影《窃听风暴》中就提出了这个问题:精明能干的窃听人员本来在民主德国的体制之内大有前途,后来听从自己的良知,违背上级的指令,作出正义之举,失去当局的信任,被解除职位,在两德统一之后挨家挨户送报纸;而原来的迫害者,则可以领取优渥的退休金安享晚年,或者摇身一变成立新政党而继续呼风唤雨。针对这一现象,有德国学者主张应当按照破产法的思维,把民主德国的不同阶层视为优先程度不同的债权人,其中一些阶层(如为了争取自由民主而被迫害者)应当得到优待,而原体制中的加害者则不应当得到较好保障。
使用前人没有使用过的新资料,也是保障研究的原创性的一种方法。拙文《论法院对基本权利的保护》
在选题上没有太大新意,但首次使用了较多外国法上的资料,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这篇论文讨论了在法律对基本权利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作出了抽象规定,和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如何保护基本权利的问题。其中,在法律作出了抽象规定的情况下,通常认为法院应当对抽象规定作出合宪解释,德国法上的相关判例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中国学界中的常识。然而,在法律没有作出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对于法院是否可以直接援引宪法规范作出裁判,国内的讨论方兴未艾。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找到了德国的一个行政诉讼判例。其中,行政法院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出判决。这一判例对推进我国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很有启发。该文使用了这个判例,从而具有较高的原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