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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1
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指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他人的行为从而实现犯罪的人,行为人 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 (犯罪事实支配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行为人利用、控制、操纵被害人使其实施自杀、自伤或者毁损本人财物的,利用者本人就是间接正犯,犯罪的结果要归责于利用者。

2.利用无责任能力者

不能认为只要利用未达到责任年龄的人犯罪就是间接正犯, 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教唆犯的关键点在于行为人对犯罪的支配程度。 如果行为人对未达责任年龄的人不是处于完全支配地位,则只能成立教唆犯。

3.利用他人无(此罪)故意的行为

(1)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2)利用他人犯他罪的故意。

【提示】 间接正犯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共同犯罪的否定,间接正犯和被利用者仍可成立共同犯罪。

(3)利用有故意无目的者。

(4)利用有故意无身份者:①真正身份犯的实行犯必须有特殊身份,而教唆犯、帮助犯可以没有。间接正犯也是实行犯的一种,所以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也必须具有特殊身份。②有身份者利用有故意但无身份的人时,无身份者因为没有特定身份,其行为不是身份犯罪的实行行为,不能构成正犯,利用者就不能成立教唆犯,只能以间接正犯论处。 QQwb9ZrkbslnMQ/BRuU0nYkpx0d0dKDs6+zpt3/ULp4YEs3ZByZDHHCFlcJgi+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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