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的制定权、决定和命令发布权。国务院可以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
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
适用
行政法规
的部分规定。
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3.提出议案权。国务院有权在自己职权范围之内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
5.对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这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明确的决议,将某些属于全国性的行政工作任务,或者某些特别重要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交由国务院办理。
1.国务院组成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当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主管部门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 发布命令、指示 。
2.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 制定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