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命题点睛:代位继承/法定继承/遗产的酌给
被继承人苏某泉于2018年3月死亡,其父母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生前未生育和收养子女。苏某泉的姐姐苏某乙先于苏某泉死亡,苏某泉无其他兄弟姐妹。苏某甲系苏某乙的养女。李某田是苏某泉堂姐的儿子,李某禾是李某田的儿子。苏某泉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为苏某泉、李某禾,共同共有。苏某泉的梅花牌手表1块及钻戒1枚由李某田保管中。苏某甲起诉请求,依法继承系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苏某泉的产权份额及梅花牌手表1块和钻戒1枚。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规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终止。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
1.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不论是否婚生)、养子女和与继父母之间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养子女对亲生父母没有继承权;继子女对亲生父母仍然有继承权。
2.顺序的意义是: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丧失了继承权或者放弃了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一般情形: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2.特殊情形
(1)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注意: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法定继承人以外有权分得遗产的人
以下两种人虽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却能分到遗产:
(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代位继承有两种发生场合,考生要分别掌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该先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父亲先于爷爷去世,父亲所留下的孩子代替其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
此种场合需要考生注意:(1)不论代位人是几个人,其对外均只能相当于一个人,共同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份额,然后代位人内部再进行分割。(2)继子女不能作为代位人。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例1:甲、乙是兄弟。甲意外去世,留有一子丙。后乙也意外去世,无继承人。丙可否继承乙之遗产?
可以。此种情况下丙对乙的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例2:如果乙留有一子丁。丙可否继承乙之遗产?
不可以。因为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丁,故丙不可以主张代位继承。
转继承,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如父亲后于爷爷去世,父亲所继承的爷爷的遗产,有父亲的孩子再继续继承。
注意: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的遗嘱对此另有安排的,则以遗嘱为准,不发生转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指被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被扶养人将自己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扶养人、被扶养人意思表示一致。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行为。扶养人尽生养死葬义务,被扶养人应将遗产留给扶养人。
3.遗赠扶养协议的被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而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4.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只能是对被扶养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否则无效。如父亲与其某一个子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于其子女本来就对其承担扶养义务,所以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这三者中,遗赠扶养协议最优先;遗嘱继承或遗赠次之;法定继承再次之。
1.因扶养人违反义务而解除协议的,扶养人丧失取得被扶养人遗产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2.因被扶养人违反义务而解除协议的,被扶养人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生效裁判认为,当事人一致确认苏某泉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故苏某泉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苏某甲系苏某泉姐姐苏某乙的养子女,在苏某乙先于苏某泉死亡且苏某泉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4条,适用《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苏某甲有权作为苏某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苏某泉的遗产。另外,李某田与苏某泉长期共同居住,苏某泉生病在护理院期间的事宜由李某田负责处理,费用由李某田代为支付,苏某泉的丧葬事宜也由李某田操办,相较苏某甲,李某田对苏某泉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故李某田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且可多于苏某甲。对于苏某泉名下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和梅花牌手表1块及钻戒1枚,法院考虑到有利于生产生活、便于执行的原则,判归李某田所有并由李某田向苏某甲给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60万元。
1.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