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1)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2)在重大涉密活动中,为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3)在保密科学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4)及时检举泄露或者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的;(5)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6)在保密管理等涉密岗位工作,忠于职守,严守国家秘密,表现突出的;(7)其他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