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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4)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5)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6)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或者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资质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2)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3)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方式进行;(4)阅读、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5)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6)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7)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8)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9)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制发机关、单位要求办理。 eQ/f/Oi2vJkGT6FwHKkCGPhfy1gugUeWEjK7igqrVpGwI8a5SKZ34Ky+ePAWn1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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