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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分立的,其确定的国家秘密如何变更和解除?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分立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没有相应机关、单位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jGa2GY7dVBrjiMl+IOHv6E6GOQtfW9U7SZ37RNo3l4j6MWKEPQCkEcXMw1ug7J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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