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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机关、单位如何处理其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机关、单位对应当定密但本机关、本单位没有定密权限的事项,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法定程序,报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报有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能够明确密点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并标注。 jGa2GY7dVBrjiMl+IOHv6E6GOQtfW9U7SZ37RNo3l4j6MWKEPQCkEcXMw1ug7J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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