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产生层级。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的意见。 JAdG9T3YF20Kqath+LC9MfcqXZplzEgGUlyr3kMkD3NzN86MYzmJh/I94cSqy1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