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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领导体制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分工负责、军地协同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

● 宪法

1.《宪法》 (2018年3月11日)

第1条第2款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 法律

2.《国防法》 (2020年12月26日)

第5条 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31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防卫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管理和防卫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3.《爱国主义教育法》 (2023年10月24日)

第4条 爱国主义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4.《兵役法》 (2021年8月20日)

第4条 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 行政法规及文件

5.《征兵工作条例》 (2023年4月1日)

第2条 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c9TPrmlCAHNwusIXOMMQTvYbv+jrGX1UrZ63tEX8GTjVykdt8nnJTFM6Z/d5nS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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