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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权利义务和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 宪法

1.《宪法》 (2018年3月11日)

第33条第4款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46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法律

2.《国防法》 (2020年12月26日)

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民国防。

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第7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支持和依法参与国防建设,履行国防职责,完成国防任务。

第43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掌握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技能、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45条 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防教育的组织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军事机关应当支持有关机关和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工作,依法提供有关便利条件。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公职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国防教育,提升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55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3.《教育法》 (2021年4月29日)

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24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 部门规章及文件

4.《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国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2021年12月27日)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是增强青少年学生国防观念、培塑民族精神的基础工程,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途径,也是带动全国中小学校深入开展国防教育的有效载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省军区系统、驻军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国防意识,充分认清开展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凝聚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强大合力,打造全民国防教育的新品牌。

……

● 地方性法规及文件

5.《广东省国防教育条例》 (2018年9月1日)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

第4条 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13条 国防教育应当向全社会普及,重点对领导干部、青少年学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国防教育。

6.《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 (2011年9月23日)

第2条 本条例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4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2007年9月15日)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活动及其保障。

第5条 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7条 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国防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国防教育。

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国家机关的国防教育工作,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指导、协调各机关开展国防教育。

兵役机关负责所属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和学校、本市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

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民防空教育工作。

民政行政部门结合拥军优属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将国防教育纳入工作计划,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国防教育。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结合工作特点,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AIaQG9UpvlR9hrMdc/JWu5S+Ufu9Akj6Z9E9PZG4iTIV7adz3HSdbgdz/aIUtb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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