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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道路交通事故基础知识

1.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是怎么理解的?

情景再现

某日,张某某驾驶小轿车驶入某大学校园,在途经教学楼交叉路口时,与骑自行车拐弯的学生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小轿车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那么,事发地点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范畴吗?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该怎么理解?

法官答疑

道路,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概念,是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要素之一。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林区、农村范围内的道路等场所是这些单位的自有空间,不准许他人的机动车通行。因此,单位范围内的道路等场所发生事故,属于在非公用性质的道路上和其他地点发生的车辆事故,原则上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还规定,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也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范畴。本案中,虽然事故发生在校园内,但是准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应视为道路,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法官提示

界定道路的意义是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以及相应法律适用范围的前提。凡是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这不意味着不是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就不是侵权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在非道路上发生的类似事故,同样是侵权行为,只是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而是适用一般的民事法律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处理办法处理。

2.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何法律规定?

情景再现

某日,韦某驾驶其自有的多功能拖拉机运输石沙到某县某村某沙石场内,通过一条弯路上坡到沙石场沙库的上方时,在倒车准备倒石沙进沙库的过程中,韦某判断失误,车辆倒车超过停车位置翻下沙库,导致沙库崩塌,塌方的石块、石沙压住沙库内的打砖机械和在打砖机械旁做工的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立即派民警赶赴事故现场勘查,同时开展调查访问工作。后该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该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但未作出责任认定。死者张某的亲属要求韦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那么,对于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适用何法律规定,进而确定相应责任呢?

法官答疑

针对“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在非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沙石场内,韦某在倒车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造成张某当场死亡,本案交通事故在道路以外发生,系非道路交通事故或路外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因此,本案可以参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应先由承保案涉多功能拖拉机的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韦某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官提示

日常生活中,确实存在很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虽然该类案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仍应在发生事故的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相关部门出具相应认定材料,并通过拍照、录像等形式保留相关证据,为后期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做好基础工作。

3.高速公路有哪些特别规定?

情景再现

某日,周某翻越高速公路安全隔离网,进入某高速路段应急车道内。几分钟后,李某驾驶小型越野车撞倒横穿行车道的行人周某,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事故经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大队认定,周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周某的亲属要求高速公路公司承担百分之三十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九十六万余元。那么,高速公路公司是否应对涉案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官答疑

高速公路属于高度危险区域,高速公路管理人应负有两项义务:一是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即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采取各种能够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二是应当负有警示义务,通常是指标示出危险,提醒他人注意。高速公路管理人尽到上述义务后,受害人如果明知是高度危险区域而进入,虽然对于损害结果不是一种积极的态度,但对遭受相应的损害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因此,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请求高速公路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高速公路管理人举证证明其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

自甘冒险是指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致使自己遭受损害。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如果高速公路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而行为人不顾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的警示标志而擅自闯入,并因为区域内的高度危险活动而遭受损害,受害人要自己承担风险。

4.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找谁理赔?

情景再现

某日晩,潘某驾驶自有的小轿车行至某路段时,遇到梅某骑行自行车,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梅某受伤,两车损坏。事发后潘某驾驶车辆逃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潘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梅某要求潘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应该找谁理赔呢?

法官答疑

有观点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逃逸,赔偿责任应当由逃逸人 全部承担,不应由保险人承担。该观点曲解了交强险 的本意,违背了国家设立交强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受害人及时、有效地获得救治和经济弥补的基本目的。因此,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如果机动车已查明且投保有交强险,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一般规定,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当交强险不足以赔偿或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和抢救费时,社会救助基金才负有法定的垫付义务;若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或因肇事逃逸无法确定其是否参加了交强险,社会救助基金负有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垫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法官提示

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直接负有保护现场、救助伤员、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调查的法定义务。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客观上也会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公序良俗的严重违法行为,是可能受到行政和刑事双重处罚的法律禁止性的行为。

5.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如何处理?

情景再现

一天早上,小张骑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小李在其身后骑摩托车同向行驶,后两者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当天双方均未报警,小李陪同小张去医院就诊,并垫付医疗费。事发几天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后报警。因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交警队出具事故证明,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现小张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小李直接否认其存在侵权行为。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如何处理?

法官答疑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画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如果事故轻微,且对责任承担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有车辆保险的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登记,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协商一致后即可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对责任承担有异议或者无法协商一致,应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书面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并协商赔偿,如不能协商一致,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解。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介入后仍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法官提示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长,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有所增加。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事故现场,如果有人员伤亡,应及时拨打120抢救伤者,同时应拨打122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等候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特殊情况下必须移动车辆时应当标明位置,保留事故现场照片,以便后期交警确定事故责任。还应及时通知自身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便于后期办理理赔。仅有车辆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也可在保留事故现场照片及对方的行驶证、驾驶证信息、互留电话后自行挪车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再行协商,避免造成交通拥堵。

6.什么是机动车?

情景再现

杨某步行经过某十字路口时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杨某受伤。因路段没有监控和信号灯,交警部门未认定双方责任。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有非机动车行驶证,但车辆类型标注为“超标电动车”。杨某主张周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应比照机动车来处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周某称自己的车辆是电动自行车,不是机动车。那么,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应如何确定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而确定赔偿责任呢?

法官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等术语的定义为认定电动自行车的车辆性质提供了基本遵循。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实践中,部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依法领取非机动车行驶证后又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致使电动自行车的实际技术参数超过国家标准,因此应当通过鉴定程序对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中认定车辆的性质具有重大的意义。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相较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要承担相对较重的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应根据交强险的赔偿标准向对方赔偿。因此,不应擅自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一旦发生事故经鉴定为机动车,往往要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7.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要如何救济?

情景再现

某日,张某驾驶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口时与行人安某相撞,造成安某受伤,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员张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安某负次要责任。现安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六千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机动车驾驶员张某向法院提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做出的其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不服,要求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当事人该如何主张权利呢?

法官答疑

首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成因、责任分担等作出的客观评价,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并非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故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作出的复核行为,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应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及时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切勿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当如何确定双方责任?

情景再现

某日凌晨,涂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下夜班回家,在某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遇到周某驾驶汽车同向行驶,双方发生事故,涂某遭大货车辗轧受伤,周某驾车离开现场。经查明,因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经过及成因叙述不一致,且现场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痕迹报告等不足以作证,且无法取得其他证据,造成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大队最终仅出具了事故证明,未就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涂某伤情严重,花费治疗费用近五十万元,要求周某赔偿相关损失。那么,在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如何确定双方责任呢?

法官答疑

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会根据事故发生时,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并结合证据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确定交通事故各方的侵权责任。通常来说,按照以下规则处理:(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实践中,由于道路交通信号灯的缺失、未安装事故现场监控设备等原因,很多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仅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不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该种情形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仍然可以起诉至法院主张相应的合法权利。法院会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相关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的相关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来确定交通事故各方的侵权责任。

9.交通事故责任是否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情景再现

张某与王某系同事兼好友,某日单位组织聚餐,二人均去参加。聚餐结束后,醉酒的张某提出开车送王某回家,王某并未拒绝。在回家途中,张某因意识不清醒,驾驶车辆撞到路边树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王某要求张某赔付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张某主张王某明知自己醉酒驾车,一方面并未劝阻;另一方面还仍然搭乘,应该自己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不同意赔偿。那么,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否作为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法院如何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呢?

法官答疑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性质上属于证据,其证据属性为书证。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材料,以其记载的内容发挥证明作用是书证的本质特征。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法院在认定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时,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具体到本案中,在张某已经醉酒的情况下,王某应当对张某的驾驶行为予以制止并采取其他安全方式离开,但王某没有制止,而是仍然搭乘张某的车回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法官提示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以及相关证据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了一定依据。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在很多特殊复杂案件中,人民法院不会机械地套用事故认定书的结论,而会在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案发的具体情节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确认各方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角度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10.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情景再现

某日,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村路段时,撞至武某违法停放的重型半挂车后尾部。张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武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到医院住院治疗十六天,共计花费医疗费四万余元。张某伤情经司法鉴定:(1)张某因右眼盲目四级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右眼球内陷构成九级伤残,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张某出院后需一人护理六十日;(3)张某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张某事故前在汽车修理厂工作,月平均工资三千二百元。另查明,张某父母均已去世。张某之女生于2020年9月。本案中,张某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人身损害,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也受损产生维修费用,那么其可以主张哪些赔偿呢?

法官答疑

本案中,张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利主张武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经司法鉴定,张某因案涉交通事故还构成伤残,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其还有权利要求武某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同时,因张某受伤时女儿尚未成年,需要其抚养,因此武某还应该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另外,案涉交通事故造成张某伤残,对其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其还可以向武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的电动自行车也因交通事故受损,那么张某可以要求武某赔偿该部分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示

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当事人因案涉交通事故可能只造成财产损失,可能只造成人身损害,也可能既有财产损失又有人身损害。因此,在主张赔偿项目时应注意加以区分,并根据法律规定充分主张自己的权益,切莫因忘记主张而遭受不利损失;同时,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切莫随意主张或者故意扩大主张,若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还需要承担该部分诉讼费,得不偿失。 79TQOr15mXPGYbWEuylTiKFoTuMEvE2Divq/PYI5fVmcVP3OBWI1AdX+mAgC+p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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