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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情景再现

白某为某学院在校生,毕业前与某教育培训公司签订《实习生实习协议》。协议中载明白某的工作岗位为幼儿教师,实习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每月4000元工资,白某应按照正式员工上下班时间打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如存在迟到早退或工作不规范情形,则相应扣发工资。2023年12月底白某从某学院毕业,某教育培训公司与白某于2024年1月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书》,未约定试用期,白某的工作岗位为幼儿教师,工资标准为每月3500元。白某表示签订劳动合同前后工作内容未发生变化,并要求确认毕业前其与某教育培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请问,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法官解答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实践中,除了在校生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外,还存在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情况,不能仅以个人具有在校生身份就否定劳动关系。案例中,白某与某教育培训公司签订的《实习生实习协议》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报酬金额、劳动条件、权利义务等劳动合同必要条款,某教育培训公司要求白某以员工标准参加实习,遵守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前后白某的工作内容未发生明显变化,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白某在毕业前即与某教育培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官提示

在校大学生根据学校的社会实践教学要求,参加社会实践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提高实务工作能力而为有关单位提供的劳动,或利用课余时间提供劳务、获取一定报酬补贴生活所需的短期提供劳动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是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的实习活动,应结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判断因素,即人身隶属性、经济隶属性等特征综合判断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特别提醒应届毕业生注意的是,在已经完成全部学习任务、以求职为目的的实习过程中,应注意识别提供劳动过程中是否存在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固定发放提供劳动成果的对价等认定形成劳动关系的实质因素。重视留存用人单位要求填写的各类入职证明材料,并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诚实履行合同约定,全面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1e8LWRqQ4E2v78l087trIMe7PdHlUkVaaGOBzw7ZOY0cX4g1Hg+/igzi/+QEu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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