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某一直在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因用人单位未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孙某在老家一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孙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一直在某公司工作。后孙某被某公司辞退,孙某认为双方之间一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某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那么请问,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见,孙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之后发生的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孙某亦不能要求某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退休制度是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共同参与实施的劳动关系退出机制,有助于促进就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办理退休手续,根据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取得相应的养老生活保障。实践中,部分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工作。
特别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劳动者应关注自身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应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部分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才发现自身的社保权益受损,导致未能及时主张权利。劳动者在已达到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无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双方之间可以订立民事协议约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和保障各自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