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销售公司业务经理王某推荐,杨某入职该销售公司,负责项目拓展、融资洽谈等业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在职期间销售公司未向其发放工资或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杨某日常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王某汇报工作,销售公司为方便杨某洽谈业务,所出具的各类材料均显示杨某为该公司员工,王某承诺杨某的工资标准并按月向其发放相对固定数额的款项,且备注为代发工资。杨某要求确认与销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销售公司却表示杨某与其仅是商务合作伙伴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那么请问,在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通过提交用人单位对其实际用工的证据,来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杨某提供的劳动属于销售公司的经营业务范畴,销售公司出具的多份材料中对杨某的身份表述为“我司员工”,销售公司经理王某曾对杨某的月工资标准作出承诺并按月发放工资,杨某在职期间接受销售经理王某的管理。由此可见,虽然杨某未与销售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杨某与销售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客观上实际享受了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了劳动法规定的义务的劳动关系状态。在事实劳动关系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双方自始至终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在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通常用以下几类证据来证明: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授权书”等身份证明文件;劳动者填写的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打卡记录;与用人单位相关联的工作成果;等等。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应依法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这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只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行为,才能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