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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情景再现

于某是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驾驶员,与公司曾签署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前,出租汽车公司通过开会的形式告知包括于某在内的数名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于某不认可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某出租汽车公司解释称由于经营效益不好,于某驾驶的车辆报废,公司没有新车提供给其继续运营,于是决定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不再续签。于某认为自己已经与某出租汽车公司连续签署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该公司的终止决定违反法律规定。那么请问,某出租汽车公司有权终止与于某的劳动合同吗?

法官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述规定也存在例外情况,即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受前述条款的约束。案例中,于某已多次与某出租汽车公司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入职起用工连续,且于某曾要求该公司与自己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出租汽车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合同到期终止决定系违法终止。某出租汽车公司提出的经营效益不好,驾驶车辆报废、公司没有新车提供给其继续运营,即无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客观基础的理由,并非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故不能免除某出租汽车公司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法官提示

简言之,满足连续订立二次及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不存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正常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等因为劳动者一方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除非劳动者要求不再续签或要求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双方应当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满足前述要求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拒绝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此特别提醒劳动者的是,应该保管好劳动合同等能够直接证明劳动合同连续续签情况的证据,以及自己已经将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明确告知用人单位的证据,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1e8LWRqQ4E2v78l087trIMe7PdHlUkVaaGOBzw7ZOY0cX4g1Hg+/igzi/+QEu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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