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某毕业后经过校园招聘入职某日化公司,从事日用品销售工作。陈某因待人热情、善于沟通,与客户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公司领导数次对陈某升职加薪。陈某也对这份工作非常满意,经历两次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后,陈某已在该公司任职满十年。合同临到期时,陈某提出希望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表示需要管理层开会讨论决定,后公司单方通知陈某继续签署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陈某认为此举不符合法律规定,故继续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请问,某日化公司是否应与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劳动者一方不续订或要求签署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三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无权拒绝与之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中,陈某已经在某日化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已经与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沟通过程中其已经明确向公司传达了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陈某的要求于法有据,某日化公司应该按照前述法律规定执行,与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应当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和视为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不同情况,均是出于建立和谐稳定有序的用工环境之考虑,劳动者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法定原因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