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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作出变更的,是否属于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

情景再现

杨某通过向招聘网站投递简历的方式,成功入职一家专业对口的企业,由于双方在面试过程中相谈甚欢,招聘人员主动提出与杨某签署为期7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半年以后,杨某的直属领导就其试用期、转正后的工作表现和职业方向与杨某进行了一次谈话,代表公司提出将劳动合同期限缩短为3年,杨某考虑过后,认为自身的职业发展确实需要重新规划,故同意公司的提议,1周后双方另行签署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3年,其他内容不变。那么请问,杨某的情况是否属于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

法官解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可以就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协商,并作出变更的合意: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晚于原合同终止时间,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增加,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后续如再行续签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比原合同终止时间提前,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减少,则应当视为双方对原合同终止时间的变更协商一致。案例中,杨某与公司协商一致,缩短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并签署了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且无法从变更协议中推导出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的意思,故不应当认定为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官提示

实践中确实有用人单位企图通过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形式,达到实质上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规避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劳动合同条款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商议决定的结果,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双方仍可就其中的具体内容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予以更改,对其法律效力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若双方协商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比原合同终止时间提前,且减少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后不违反试用期要求等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尊重双方的变更合意。 r1e8LWRqQ4E2v78l087trIMe7PdHlUkVaaGOBzw7ZOY0cX4g1Hg+/igzi/+QEu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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