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某于2023年7月1日入职某食品公司担任会计,该公司人事部门因工作疏忽,未及时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几个月后食品公司发现了上述问题,马上与杨某进行协商,在征得杨某同意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杨某在劳动合同签字页倒签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落款时间为2023年7月1日。后来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争议,某食品公司解除了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杨某提出,双方劳动合同是在2023年11月才签订的,故要求某食品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那么请问,倒签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能否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实践中,会出现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面倒签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及订立时间的情况。此种情况下,除非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倒签劳动合同,否则通常会认定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利实际并未受到侵害,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案例中,某食品公司无须支付杨某倒签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第二款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本身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意的结果,在不存在劳动合同无效理由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不鼓励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但倒签行为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且未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对劳动者而言,在倒签劳动合同后,若无证据证明是因受到了欺诈、胁迫或者存在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则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倒签劳动合同,则应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告知劳动者相应的法律后果,让劳动者作出明确放弃二倍工资差额的意思表示,以避免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