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某系某科技公司的员工,入职后已经续签过一次劳动合同,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2023年11月30日起,某科技公司数次通知梁某到人事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告知其待遇不变。梁某收到通知后,以需要考虑为由未按照某科技公司通知签订该合同。但双方继续按原合同标准履行,梁某继续提供劳动,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后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3月20日解除,梁某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那么请问,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案例中,某科技公司已数次通知梁某到人事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梁某多次推托,导致未签订合同。某科技公司并无过错,也无须支付梁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二倍工资罚则虽然意在向保护劳动者倾斜,但同时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时,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实践中,也存在明知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不能“一刀切”地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应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案例中,梁某因自身原因未与用人单位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不在用人单位,则其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特别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适用二倍工资罚则,并非仅审查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还审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查明是哪一方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未签订,以避免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