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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当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与用工时间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

情景再现

2023年3月22日,齐某通过某互联网公司的线上面试并被录用为算法工程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为2023年3月28日。受客观原因影响,齐某直至2023年5月2日才正式办理入职手续。2023年10月16日,互联网公司以齐某不服从领导安排为由,向其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齐某要求某互联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对入职时间产生分歧,某互联网公司认为齐某的入职时间为2023年5月2日,齐某则认为应从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开始计算。那么请问,当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与用工时间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

法官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用工之日即为劳动关系建立之日。齐某的用工之日为其正式报到上班之日,即2023年5月2日,双方劳动关系自此建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官提示

所谓用工,指的是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的过程。劳动合同订立后,若用人单位并未实际用工,则双方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与用工时间不一致的情况,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本着保护的理念和原则,《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起始时间与用工时间进行了区分。该举措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方面意义重大。特别是对于工伤的认定,以用工之日作为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可以让因工受伤的劳动者获得更好的救济与赔偿。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劳动争议产生,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增加实际用工时间一项,在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之日,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用工时间,以此避免劳动合同约定之日与用工之日不一致导致的法律风险。 r1e8LWRqQ4E2v78l087trIMe7PdHlUkVaaGOBzw7ZOY0cX4g1Hg+/igzi/+QEu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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