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4月15日张某入职某公司。同月,张某在工作中手部及肘部受伤,其间公司向张某发送微信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张某称,手部受伤不便写字,让自己的父亲张某某代自己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几天后张某某来到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签署了张某的姓名。后张某主张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故应向自己支付2023年5月15日至11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表示提出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张某因受伤不便写字而授权其父亲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公司不应支付上述款项。请问,劳动合同能否由他人代签?经由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未禁止他人代理“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故代签劳动合同这一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一律视为无效,应区分情况予以认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可以看出:若代签人已经获得了劳动者本人的明确授权,则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为有效;若代签人并没有获得劳动者本人的明确授权,但基于各种事由能够让公司相信代签人有代理权的,则代签合同的行为也有效;但若以上情形均不存在,则用人单位与无代理权的代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本人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在本案中,张某某系张某的父亲,张某回复微信称让自己的父亲代签劳动合同,公司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张某某有张某明确的授权,可以代理其签订劳动合同,故代签的该份劳动合同有效,张某无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经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获得劳动者的授权或者追认。若代签人经过授权或者追认,则该劳动合同发生效力。反之,则对被代理的劳动者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除非用人单位有相应证据证明(或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签者已经获得劳动者的明确授权或者实际行为追认代签劳动合同的效力。实践中,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