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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情景再现

刘某在物流公司担任客户服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物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刘某平时的主要工作就是在外联系客户,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后来,刘某从物流公司离职,并要求该公司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物流公司则表示刘某确曾在公司工作过,但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刘某则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那么请问,在确认劳动关系时,刘某是否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呢?

法官解答

劳动者应就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案例中,刘某主张自己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围绕以上三个因素提交证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官提示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者应当对劳动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提交招聘过程中的相关沟通往来记录、入职后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打卡软件记录等证据,对劳动关系建立的事实进行证明。在劳动者的证据已初步证明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认为不属于劳动关系,则应提出相应证据以推翻劳动者的举证,否则应采纳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r1e8LWRqQ4E2v78l087trIMe7PdHlUkVaaGOBzw7ZOY0cX4g1Hg+/igzi/+QEu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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