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先生与应女士相识多年,2022年1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随即准备结婚事宜。2月初,应女士看中某品牌轿车一辆,为讨得应女士欢心,赵先生向应女士转账八十万元购买该轿车。2月底双方举办订婚宴,赵先生给付三十万元彩礼给应女士,并商议定于5月21日举办婚礼。好景不长,双方矛盾频发,最终确定退婚,应女士将三十万元彩礼退还赵先生。赵先生认为八十万元购车款也应作为彩礼一并退还,应女士则认为该购车款系赵先生自愿赠与,并非彩礼,因此拒绝退还,且应女士已将该轿车以七十万元出售。请问,赵先生可以要回购车款吗?
赵先生为应女士转账八十万元用于购买某品牌轿车,该出资行为应认定为赵先生以与应女士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现双方已协定退婚,赠与所附条件并未成就,故该赠与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考虑该品牌汽车系经双方合意后购买,赵先生出资的八十万元已经转化为某品牌轿车,且汽车存在较大的折旧损失,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双方应对车辆的折旧损失承担共同责任,可以在结合车辆购买价格、双方出资、车辆折旧等情况后确定应女士返还赵先生的购车款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出现的大额财物赠送,比如高档汽车、大额转账、名贵物品等,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确系缔结婚姻关系,一般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提示大家树立成熟、健康的婚姻观念,若最终未能如愿缔结婚姻关系,应妥善合理处理财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