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先生与周女士2022年元旦举办订婚仪式,因周女士的父母早年间离异,周女士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订婚当天周女士的父母并未到场见证。1月3日,二人共同前往周女士母亲处拜访,周女士母亲也甚是高兴,当即拿出一万八千元给张先生作为“见面礼”。2022年2月14日,张先生与周女士领取结婚证。6月,双方因举办婚礼等事宜多次发生争吵,张先生要求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周女士返还所有彩礼。随后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彩礼返还问题进行明确。小夫妻的闪婚闪离,成了周女士母亲心里的“一根刺”,其认为给付“见面礼”系以两人结婚为目的,现双方离婚,一万八千元应予退还。请问,周女士母亲可以要回给女婿的“见面礼”吗?
彩礼通常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一般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与彩礼相伴随的概念是嫁妆,指女子出嫁时,娘家准备的陪嫁至夫家的结婚用品或其他财产财物。周女士母亲的赠与行为寄托着其对女儿婚姻的美好祝愿,并没有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为解除条件的意思表示内容,应属于其对张先生的无条件赠与,也不属于嫁妆。现张先生与周女士在婚前、婚后财产处理完毕前提下达成了离婚协议,上述赠与财物亦应包含在内,故周女士要求张先生返还“见面礼”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一般而言,订婚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在约定的双方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见面礼”一般系长辈与晚辈初次见面时,赠与晚辈的礼节性物品或者金钱等,双方之间赠与并接受“见面礼”的行为一般不附有解除条件,不属于彩礼范畴,可视为一种无条件赠与。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在满足规范要件、符合法定情形时享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但金钱等物品若已经实际交付,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若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之情形,亦不享有法定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