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季先生与朱女士202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8月季先生给付朱女士彩礼八万元,购买黄金首饰合计花费一万元,朱女士陪嫁冰箱、空调等物品合计花费两万元。9月,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居住,但二人一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期间未生育子女。2022年2月双方因矛盾频发开始分居,因与朱女士多次协商返还彩礼未果,季先生苦恼不已。请问,朱女士应该返还季先生彩礼吗?
彩礼一般是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包括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彩礼给付的目的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季先生给付朱女士彩礼八万元及购买黄金首饰花费一万元,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季先生与朱女士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季先生可以要求朱女士返还彩礼,但考虑双方已按照当地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且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在认定的彩礼范围内扣除朱女士陪嫁物品折抵金额后,可以酌定朱女士向季先生返还一定数额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应予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等,对于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给付彩礼方要求返还彩礼,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等因素加以判定。
需要提示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仅按照当地风俗举办结婚仪式而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的,并未正式缔结婚姻关系。为保障夫妻间权利的正常行使及义务的顺利履行,男女双方如确定缔结婚姻关系应尽快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